(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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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98-2000)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11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12普通混凝

2、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5-2000)1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1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1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2002)18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19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2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2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2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

3、04)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2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6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2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2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9水质检验方法(GB5750-2006)30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12-99)3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3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3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

4、验收规范(GB50310-2002)3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06版3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36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3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3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3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4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1第3.0.3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

5、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2第5.0.4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

6、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3第5.0.7条: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4第6.0.3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5第6.0.4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

7、位)工程验收。6第6.0.7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1第4.1.5条: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2第4.1.6条: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

8、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3第5.1.3条: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项项目允许偏差1盖有基础梁的桩:(1) 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2) 沿基础梁的中心线100+0.01H150+0.01H2桩数位1-3根桩基中的桩1003桩数为

9、4-16根桩基中的桩1/2桩径或边长4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1) 最外边的桩(2) 中间桩1/3桩径或边长1/2桩径或边长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4第5.1.4条: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序号成孔方法桩径允许偏差()垂直度允许偏差()桩径允许偏差()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

10、中间桩1泥浆护壁钻孔桩D1000501D/6,且不大于100D/4,且不大于150D100050100+0.01H150+0.01H2套管成孔灌注桩D500-20170150D5001001503干成孔灌注桩-201701504人工挖孔桩混凝土护壁+500.550150钢套管护壁+501100200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5第5.1.5条: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荷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

11、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6第7.1.3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7第7.1.7条: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一级基坑353二级基坑686三级基坑81010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

12、 开挖深度大于10m;3) 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021第3.2.2条 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1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2 危岩、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3 边坡塌滑区内或边坡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破坏后果不严重的上述边坡工程的安全等级可定为二级。

13、2第3.3.3条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3第3.3.6条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 支护结构的强度计算:立住、面板、挡墙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及局部抗压承载力以及锚杆杆体的抗拉承载力等均应满足现行相应标准的要求; 2 锚杆锗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和立柱与挡墙基础的地墓承载力计算; 3 支护结构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 4 对变形有较高要求的边坡工程可结合当地经验进行变形验算,同时应采取有效的综合措施保证边坡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变形满足要求;5 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 6 对施工期可能出现的不利工况进行验算。4第3.4.2条 一级边坡工程应采

14、用动态没计法。应提出对施工方案的特殊要求和监测要求,应掌握施工现场的地质状况、施工情况和变形、应力监测的反馈信息,必要时对原设计做校核、修改和补充。5第3.4.9条 下列边坡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进行专门论证: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边坡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边坡工程;3 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边坡工程; 4 己发生过严重事故的边坡工程; 5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一、二级边坡工程。6第4.1.1条 一级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建筑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的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尚应进行施工勘察。7第4.1.3条 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查明边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确定边坡类别和可能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的破坏形式; 2 提供验算边坡稳定性、变形和设计所需的计算参数值; 3 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并提出潜在的不稳定边坡的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4 对需进行抗震设防的边坡应根据区划提供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5 提出边坡整治设计、施工注意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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