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津秦交通枢纽安防项目监理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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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津秦交通枢纽项目监理部津秦客专滨海站交通枢纽配套市政地下空间安防工程监理交底交底单位: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津秦交通枢纽项目监理部被交底单位: 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津秦客专滨海站交通枢纽安防工程项目部二一三年五月七日目录一、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利 1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 2三、监理工作范围 3四、监理工作内容 3五、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8六、监理工作方法17(一)、监理安全控制方法 17(二)、监理质量控制方法 17(三)、监理进度控制方法 19(四)、监理造价控制方法 20(五)、监理合同管理方法 21(六)、监理资料信息

2、管理方法 23(七)、监理组织协调管理方法 27七、相关文件、资料报审报验要求28八、监理例会要求32一、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利:受建设单位委托,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津秦客专滨海站交通枢纽配套市政地下空间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工程进行监理,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 标准条件约定监理人权利如下:第十九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委托人授予的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

3、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7)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二十条 对不

4、具备开工条件的分部工程有权拒绝发布开工令;有权依据国家和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的规定代表委托人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经济处罚可在计量支付中扣付;有权对承包人的不良安全行为、不文明施工行为发出监理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情况不符合相关法规、委托人的管理规定等,监理人可勒令承包人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可代表委托人进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可在计量支付中扣付。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

5、托人。第二十三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施工队伍或人员工作不力,委托人特别赋予监理人撤换承包人的施工队伍或有关人员的权利,直至提出更换承包人的建议。第二十四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 标准条件约定监理人义务如下: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

6、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职责、监理规划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细则、接口协调与管理实施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应自主办理办公所需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生活设施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设施。第七条 监理人如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在监理工作完成或

7、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专用资料或保密资料。第九条 所有由监理人在履行合同时编制的计划、图纸、说明书、设计、报告和其它文件、声像资料等均被视为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或到期前将所有这些文件连同详细清单递交委托人。第十条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

8、求设计人更正。 第十一条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二条 组织、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包括施工接口、设计接口等),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施工接口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工程、交通疏解、管线切改等工程与主体工程的接口、土建各阶段、各部位施工接口、建筑装修与机电设备接口、机电设备系统内部接口等;设计接口包括但不限于各设计专业接口等。三、监理工作范围:津秦客专滨海站交通枢纽配套市政地下空间首期南广场景观、公交车场、社会停车场安防工程的监理服务,实行“四控、两管、一协调”,总投资额为345.81万

9、元,实行“四控、两管、一协调”。四、监理工作内容: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的内容:(1)协助发包人编写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参与施工招标审核(投标书澄清及合同谈判)工作;(2)协助发包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3)参与工程策划,为发包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1)监理机构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必须针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实施。(2)监理机构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

10、规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接口监控的内容、程序、方法、标准、检验批规模等;(3)编写尚无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标准,组织专家评审并经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负责统一工程的计量用表、工序和质量用表,并经市质量监督部门审批同意;(4)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召开监理工作交底会,向发包人、承包人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及职责,讲解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5)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参加由发包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对发包人、承包人开工前的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本项目范围内的管线切改和交通疏解及相关恢复工程的监理,对承

11、包人进场后上报的管线及建(构)筑物等调查情况进行核查;(7)协助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向承包人交付测量基准点,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复测及对桩位进行保护,对承包人所报开工前的定位放线资料进行复核、验收;(8)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保证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规定的项目组织机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以落实。如与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不符,应要求予以撤换,并将相关情况形成报告报发包人备案;(9)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情况; (10)掌握工程的有关资料

12、、技术参数,组织设计阶段联络工作,在设计交底前应检查、会审图纸,归纳整理各单位在图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并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使图纸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差、错、碰、漏等问题;(1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组织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12)检查工程开工条件,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手续。3、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1)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跟踪控制,对承包人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控;对承包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2)对工程接口问题及施工现场负有协调、管理的职责;(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开工、停工和复工报告,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开工、暂停工和复工令;(4)审批承

13、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与文明施工保证措施。(5)审查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对承包人的工程计划实施动态管理。依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制定进度控制方案,跟踪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对易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提出合理预防的建议;(6)审查工程各机电设备系统安装与土建的接口关系,对土建施工预留孔洞、沟槽、予埋件等进行现场核对,以满足机电设备安装要求。负责技术接口协调,统一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7)定期主持召开工地监理例会,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较大问题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参加发包人定期组织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专项检查或联合大

14、检查,参加发包人主持召开的与工程有关的会议;(8)严格监控、检验进场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数量及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其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各种检验报告是否齐全和满足技术要求。按发包人授权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入厂检验、出厂验收、到货检查和开箱检验等。对进场材料及构配件等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天津市的有关规定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9)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仪器等设备的性能与数量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对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仪器设备的可靠性进行检查;(10)对承包人提出拟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见证送检机构、工程检测机构等进行考察、审批,工程实施期间定期对其进行检查;(11)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定位放线测量成果进行复测检验,对施工控制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确认,并报发包人委托的总控测量单位检测,对承包人测量仪器设备鉴定情况进行检查;(12)严格监控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设备安装进行跟踪监理,对关键工序(如:设备测试)、隐蔽工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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