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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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主要内容,一、要约 二、承诺,二、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成立: 意思表示应具备以下内容才能成为要约: 内容具体明确:货物;价格;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要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特殊情况下,可向非特定的人发出。,E.G.:,现发出要约如下,此要约在北京时间2006年4月29日前回复有效:“80公吨核桃仁,2006年产大陆货,此CIF至欧登塞尔包括2%佣金在内,每公吨250美元,五六月份装船,哥本哈根专船。 兹请贵方详细开报你方所有存货,并说明如下几点:1、模型详情;2、模

2、型尺码重量;3、使用年限,(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指一方邀请他方下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撤回其邀请,一般不承担责任 一般: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及:“需以我方确认为准”“仅供参考”“样品”,(二)要约的生效,生效原则:到达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判断标准:一旦邀约到达受要约人营业地或其邮箱,即为到达,而并不需要约人实际知悉该要约内容 (实际控制标准),(三)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者,可以撤回。 一旦要约被撤回,则该要约从未生效。,(三)要

3、约的撤回,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要约,其中规定:“本要约于7月1日之后无效。”假设该要约要1星期才能到达买方。6月6日,即于买方收到卖方6月1日的要约之前,卖方打电话通知买方撤回该要约。6月7日,买方收到卖方6月1日之要约,经慎重考虑,其回复卖方说“本公司同意贵方6月1日之要约”。 问:卖方6月1日之要约是否被撤回?合同是否成立?,(四)要约的撤销,原则:要约可撤销,只要该撤销在承诺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承诺人。 例外:不可撤销 (a) 规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销: 1. 价格及其他条款9月1日后无效。 2. 本要约为确定的要约。 3. 我方将坚守要约,直至贵方回复为止。,(四

4、)要约的撤销,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规定:“本要约6月15日前有效.”。该要约于6月3日到达买方。6月4日,卖方向买方发出撤销6月1日之要约的通知,该撤销通知于6月6日到达买方。6月14日,买方通知买方其接受卖方6月1日之要约。 问:卖方撤销要约之行为是否有效?,(四)要约的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四)要约的撤销,5月1日,建造商向供应商发出一份购买特种质量之砖块的要约邀请。建造商解释说其订购该类砖块以竞标一份房屋建造合同。建造商进一步解释说其必须于6竞标月1日提交竞标书,结果于6月15日公布。供应商于5月7日按照建造商要求

5、向其发出要约。从而建造商顺利利用该要约从事竞标行为。6月10日,供应商通知建造商撤销其5月7日之要约。6月15日,竞标结果公布,建造商竞标成功。故而,建造商通知供应商,其接受供应商于5月7日发出之要约。 问:供应商6月10之撤销要约行为是否有效?,(五)要约失效,拒绝要约; 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承诺人未承诺; 承诺人死亡;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五)要约失效,12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要约,其中规定:“本要约于12月31日之前有效。”12月10日,买方回复:“贵方货物价格偏贵,不予接收。”12月15日,买方反悔,向卖方发出邮件说:“接受贵方12月1日之要约。”卖方回复道:

6、“你方既已拒绝我方12月1日之要约,故12月15日之承诺太晚,我方不予接受。”买方就此回答说:“贵方12月1日之要约明确规定其于12月31日之前为有效,故我方12月15日之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问:买卖双方合同是否签订?,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承诺的成立:一项意思表示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承诺: 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得有实质性更改),(二)承诺的生效,概念: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效果: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成立。,(四)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撤回: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

7、达 撤销:承诺不可撤销,(五)逾期的承诺,Late acceptance(承诺迟延) 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做出:承诺无效 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通常的情况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无效 但要约人可毫不犹豫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逾期之承诺而使承诺“起死回生”。,(五)逾期的承诺,卖方表示3月31日为其要约之最后期限。然而买方的承诺却于4月3日到达卖方。卖方此时仍对该买卖合同感兴趣。故立即通知买方其“接受”买方之迟到承诺。该通知于4月5日到达买方。 问:该买卖合同是否订立?何时订立?,(五)逾期的承诺,Delay in transmission(传递迟延) 承诺通常能及时到达,但由于其他原

8、因延迟到达:则该传递迟延之承诺有效,合同于承诺到达之时成立,除非要约人毫不犹豫地通知承诺人其拒绝“接受”该承诺。,(五)逾期的承诺,卖方表示3月31日为其要约之最后期限。买方知道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卖方之时间为3天,故其于3月25日发出承诺。然而由于邮局罢工,买方的承诺于4月3日才到达卖方。 问:该承诺是否对卖方生效?,(六)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1)实质性变更: 承诺原则上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实质性变更,否则无效。 对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支付方式、货物数量与质量、交付时间地点、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范围及争端解决方式条款的修改,为实质性修改。,(六)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

9、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买方之承诺是否有效?,(六)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2)非实质性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内容的修改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则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若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则合同条款以承诺之修改条款为准,(六)承诺对要约内容之变更,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一份销售1000吨食糖的要约。其中,要约规定:交货期为7月份;包装方式为“完好包装” 。6月5日,买方向卖方回复接受卖方6月1日之要约。但规定包装方式为 “新包装.”卖方打算按买方规定之包装方式于7月1日发货。然而,6月25日,食糖价格大跌。买方咨询律师后以“承诺之包装方式与要约不符、承诺无效”为由而于6月27日撤销合同。 问:买方是否能够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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