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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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组编制工作组:卢兴舜 规划院院长 建筑师钱曙新 消防支队处长 工程师钱炳爱 规划院副院长 工程师徐 前 规划院副院长 工程师许世源 规划院室主任 规划师朱 坚 消防支队副科长 工程师田国权 规划院室副主任 规划师蒋献忠 规划院 规划师赵 勇 规划院 规划师孙峰梅 消防支队 工程师朱吉春 消防支队 工程师田德兵 消防支队 助理工程师赵书林 消防支队 助理工程师胡庚松 消防支队 技术员编制单位:扬州市消防支队扬州市规划设计院设计证书编号:乙级1250030扬州市城市消防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消防安全布局规划第三章 消防站规划第四章 消防通道规划第五章 消防供水规

2、划第六章 消防通信规划第七章 消防供电规划第八章 消防与抗震、人防第九章 城市消防安全标志第十章 消防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一章 消防规划实施办法及建议第十二章 附则扬州市城市消防规划图纸目录1、 易燃易爆设施、化学危险品现状分布图2、 消防重点单位现状分布图3、 消防站及消防责任分区现状图4、 消防通讯、供水现状图5、 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图6、 易燃易爆设施、化学危险品规划分布图7、 消防站及消防责任区规划图8、 消防通讯、供水规划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扬州市消防规划是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之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均以本规划为指导,涉及到具体与消防有关技术标准,应根据相应的国

3、颁消防技术规范执行。第二条 本规划经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相应的法律效力,若需调整,须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条 凡以前编制的有关城市消防规划及相应规定与本规划有矛盾时均以本规划为准。第四条 规划范围消防规划范围为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包括广陵区、郊区所属行政辖区和邗江县部分乡镇及仪征市朴席乡部分行政村。第五条 规划期限近期1997-2000年远期2001-2010年第六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公(消)字10号5

4、、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国务院办发(1995)11号6、江苏省消防条例7、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1997年7月修订稿)8、城镇消防布局与技术装备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规范标准9、 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消防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等。第七条 消防规划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1、 消防规划要充分体现扬州市作为沿江重要城市及区域交通枢纽和著名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2、 依据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所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规划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体系。3、 消防规划要对促进保护和发展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加快建设城市西部新区、经济开发区、沿江港口工业区

5、,发展地方经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起到重要作用。4、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分期实施。5、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科学合理规划城市消防安全体系。6、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提高消防队员技术素质和整体作战能力。7、 加强消防科技研究与开发,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消防装备,积极开展国内、国际间的消防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八条 消防规划目标1、 近期目标:通过消防规划的实施,逐步建立消防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装备良好、队伍精干、训练有素、基础设施完善,与扬州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体系。2、 远期目标:增强全市抗御特大火灾的能力,实现

6、消防队伍和设施向多功能发展。第二章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第九条 对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严格管理,逐步调整不合理用地布局。1、 规划近期在七里河以南、古运河三湾附近集中建设市级危险品仓库区。远期在沿江港口工业区规划一处储存、供应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仓储区。2、 分散在居住区及老城区内的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二、三类工厂、企业,逐步迁出或改变其使用功能。3、 新建或搬迁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在规划时一律进入城市东南化工区或沿江港口工业区。禁止乡、镇、街办企业生产化学危险品。4、 城市燃气建设规划必须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燃气和消防专业的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选址

7、布局。5、 高层建筑的燃气必须采用管道供气,新建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管道供气。6、 煤气制气厂、煤气储配站、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加油站等建(构)筑物布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规范,对现状不符合要求的建(构)筑物应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以确保安全。7、 城市燃气管道同供电、邮电等市政管线之间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管线交叉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严禁在燃气管道上违章建筑。第十条 新建工业项目在建设中必须按消防规范要求同步建设消防设施,经济开发区、沿江港口工业区应在近期大力加强消防站、消防给水建设。第十一条 主城工业区的消防要求1、 现有东南分区、西北分区工业区,必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企业专职消防

8、队建设,提高防火防灾能力。2、 对老城区内的企业应采取“逐步改造原则”,采取搬迁、撤并、技术改造等方法,改善消防条件。第十二条 居住区的消防要求1、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合理布局,同步建设消防通道,消防给水、消防供电等消防基础设施。2、 对已建住宅小区中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应按有关规范增设消防设施。3、 老城区应提倡成片开发和整治,对成片开发地区,必须严格按新建住宅小区要求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对于目前没有成片开发地区,应首先满足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的要求。第十三条 对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增设消防基础设施,加强内部管理。对于老城区内文物古迹所在地区,在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前提下,

9、逐步改善其消防条件。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的消防安全要求1、 新建各类建筑物必须以一、二级耐火等级为主,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2、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满足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并同步建设消防通道、消火栓及建筑物消防设施等,严格控制用电负荷等级供电,大型地下商场、娱乐设施要加强自防自救能力。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规划运输线路为城市二环线以外道路,如确需在规定线路外行驶,须经市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定时定线运输。第三章 消防站规划第十六条 消防站布局原则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建筑物、道路、水系等城市形态特征,提出消防站布局的如下原则:1、 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

10、合。2、 结合城市用地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采用相应建站标准。3、 水路、陆路协同作战。4、 责任区面积控制在4-7平方公里,接警后5分钟到达责任区边缘。5、 站址选择适中,便捷出警。6、 近、远期相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力争做到消防站建设同城市建设发展同步。第十七条 规划范围内设置13处消防站,其中水上消防站1处,陆上消防站12处(其中特种消防站2处、一级消防站2处、二级消防站4处、三级消防站4处)。第十八条 消防站布局1、 对现有消防站进行改造,原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邗江中队规划分别按特种、二、二、三级站设置,近期二中队用地调整至徐凝门路西侧,并适当扩大其用地规模。2、 建设具有训练

11、、科研等功能的消防训练基地,消防训练基地设在开发路以南、新城南路以西,总计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3、 新建消防站的布置及装备情况详见消防站规划一览表(附表一)4、 加强乡镇及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逐步建立义务消防队体系,提高自防自救水平,增强社会灭火防灾的综合能力。第十九条子消防站的建设严格按部颁标准执行。第二十条 消防站建、构筑物应按8级抗震烈度设防。 第四章 消 防 通 道 规 划 第二十一条 消防通道主要依靠城市道路网系统,并应做到: 1、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网,增加道路网密度,提高道路连通度,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2、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满足消防通道要求。旧城开发提倡成片开发,反对见

12、缝插针。 3、近期应拓宽徐凝门路、皮市路、观巷一线,改造东关街、彩衣街、大东门街,全面改善老城区消防通道。 4、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坚决取缔各种违章占道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规划城市街区道路时,消防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米,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 2 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 第二十四条 消防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道路上如遇有障碍物,其净高应大于4米。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材料堆场、储罐区等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足够面积消防车回转场地。 第五章 消 防 供

13、 水 规 划第二十六条 城市消防供水主要依靠城市供水系统,并充分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适当考虑地下水利用,多渠道保障消防供水。 第二十七条 2 00 0年、2 010年城市水厂供水能力应分别达到36.5万吨/日和63万吨/日。 第二十八条 在近期改善消防条件时,应优先考虑采用增设供水管网,加大管径等办法改善消防供水条件。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主干管的给水管管径应大于7 5 0 MM,并形成环状供水,城市干道的给水干管管径应不小于 3 0 0 MM,小区内主干管管径应不小于 2 0 0 MM。 第三十条 必须加快消火栓的建设 1、新建或改造城市道路,必须同步实施消火栓,2010年前,主城区消

14、火栓设置应基本达到规范要求。 2、必须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应统一消火栓型号。 3、管网末端的消火栓压力应不小于0.15 M Pa,流量应不小于15升秒。 4、城市消火栓间距应不超过120米,道路宽度大于60米,必须在两侧设置消火栓,十字路口应设置消火栓。 第三十一条 消防水池设置应严格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蜀岗丘陵地和城郊边远地区,采用地下深井作为消防供水的补充水源。 第三十三条 加强消防天然水源取水点建设1、京杭大运河、古运河、北城河、瘦西湖、二道河、潮河、沙市河、排涝河等规划作为消防天然水源。2、京杭大运河规划建设34处以上消防取水点,古运河上规划建设45处消防取水点。3、凡靠近自然水体的大型工厂、企业或仓库,应自建消防专用码头或与生产运输码头合建。 第六章 消 防 通 信 规 划第三十四条 规划建设先进、高效的有线、无线火灾报警及消防通讯系统。第三十五条 规划建设具备火警接收、火警辨别、出动方案编制、出动指令下达、火场增援、灭火作战实时记录、消防管理摸拟演练、电子了望等功能的自动化消防指挥中心。第三十六条 规划以有线通信系统作为火灾报警受理、下达出动命令和调动增援力量的主要通讯方式。 1、指挥中心设119火警集中受理总台,各消防站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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