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10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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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01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吸取近来发生的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升水害防治工作水平,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进行了修改,使其与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相一致。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20日前书面(或以电子文档)反馈到国家煤矿安

2、监局事故调查司。联系人:赵龙生联系电话:010-64463028,传真:010-64463047电子邮箱:附件: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原条文修改后备注第六章 防治水第六章 防治水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

3、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体现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措施。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第二百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明水害情

4、况;地测部门综合分析各种探查成果并提出水害分析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针对矿井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结合矿井涌水量、水质等观测成果,定期综合分析,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强调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

5、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雨季重点水患区域巡视制度,成立抢险队伍并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强调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第二百五十四

6、条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第二百五十四条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

7、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第二百五十五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应当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如果在山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8、。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

9、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10、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六)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河道中的障碍物要及时进行清理。第二

11、百五十八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

12、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二百六十条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第二百六十条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在水淹区域应

13、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用专用探水钻机、按规定探水前进。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情况危急时,调度室要及时组织井下撤人,确保矿井安全。第二百六十二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第二百六十二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

14、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未修改,可提出修改意见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

15、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岩巷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应当用专用钻机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强调了用专门钻机进行探水前进。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分析原因,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二百六十七条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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