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与畜牧)某市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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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97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农业事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我市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

2、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5农业教育、科研、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应行业的指导意见。二、岗位类别设置6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7农业事业单位

3、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8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9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农业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10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

4、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11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12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

5、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农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其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三、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3我市农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

6、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2。14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15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16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农业事业单位,应

7、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7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3)。18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19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

8、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20、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农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对农业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21全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市属农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为4:3:3;区县属农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4:5;乡镇(街道

9、)农业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2:3:6.8。22全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23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

10、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25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市属农业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区县属农业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乡镇农业事业单位可设专业技术七级岗位。26农业事业单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重庆市农业事

11、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4)。2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29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30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31农业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特

12、设岗位设置32农业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33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农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或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13、、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其他确需设置的。34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农业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35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

14、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36非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在专业技术名称。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37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

15、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管理岗位基本条件38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9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40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三、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41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42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4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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