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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德市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宁德市交通局执法依据:共62件(一)法律5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

2、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三款: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二)行政法规12件(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2号)第四条

4、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第五款: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

5、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78号)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奔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6、舶检验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

7、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港澳船舶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厅运字199257号):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本省各开放口岸与香港、澳门间在中国注册的货船。审批情况报部运输管理司备案。二、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航行本省各开放口岸与香港、澳门间在中国注册的客船。审批情况报部运输管理司备案。(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三)地方性法规3件(1)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六条:省

8、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各级公路稽征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稽征机关),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2)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9、,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四)部门规章37件(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号)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2)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

10、路事业。(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

11、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8)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12、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9)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0)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

13、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11)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1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91交工字60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14)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

14、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标管理工作。(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第九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16)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1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15、2000年第2号)第四条第四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6号)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交通部批准。(19)沿海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7号)第三条第二款: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沿海航标管理工作。(20)船闸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5号)第二条: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 2003年第1号)第二条: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2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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