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流程

上传人:精****库 文档编号:137643586 上传时间:2020-07-1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流程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流程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流程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流程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流程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流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流程(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注意事项摘要:人让车,让出一片温情,让出一片秩序;车让人,让出一片安全,让出一片理解。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人与车互相谦让,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死亡的人数,珍爱宝贵的生命。生命是惟一的,是宝贵的,世界因为有了生命而变的精彩。您的生命,您珍惜吗?要想生命得到保障,那就请您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珍惜生命 安全出行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注意事项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计算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以求最大限度的维护权利,是受害方关心的问题,本文旨在对该问题作一综合的论述,以飨读者。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

2、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财产直接损失。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这一状况可能发生改变。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比较这两项,可以看出明显的区别在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剔除出去。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看这个表述,好似被抚养人生活费无需赔偿。上述所列具体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

4、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注:实践中如果医生没有出具相应的意见,可以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误工时间。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5、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注:实践中如果医生没有出具相应的意见,可以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护理时间。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

6、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 A、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

7、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B、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支付的斟酌因素 前面我们说到在司法实践中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依据伤残等级按照100至10分别计算,是否是绝对按照这样的方式计算呢?这就要考虑残疾赔偿金支付的斟酌因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高或伤残等级抽象百分比高,但是伤害对其职业毫无影响,如娱乐

8、场所售票员,腿部伤残对其收入没有影响,或者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低或伤残等级抽象百分比低,但是伤害对其职业影响大,如模特因脸部擦伤而被迫改行,这时候就得适当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以达到相对的公平。8、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该条明确器具为普通产品,因此受害人在选择器具时要兼顾赔偿的标准或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选择高科技等产品费用过高有可能得不到支持。器具的更换周期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医疗机构一般也不出具这样的证明

9、,在实践中很难把握。9、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

10、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1、死亡赔偿金 A、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11、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B、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60岁以下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抚慰金 一般酌情确定,浙江省死亡且肇事方全责的一般不超过5万元,但视情况可以提高或者降低。 在计算赔偿项目及标准时还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如何选定受诉法院 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因此选

12、择一个合适的法院进行管辖很重要。怎样选择更适合的法院,一般选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选择对起诉方赔偿有利的法院,这些法院包括:侵权地(事故发生地)、被告所在地。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适用问题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的明显差异,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是以死者户籍来区分适用的是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实践中比

13、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以户籍来定标准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原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笔者认为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现在最高院的批复已经认可了这种做法即只要证明受害人在城镇生活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

14、照城市生活标准进行赔偿。 三、交通事故中胎儿抚养费的问题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胎儿可以享有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权利。 四、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处理 如果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受害人需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3、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5、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4、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5、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

16、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6、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