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司财务结算工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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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公司财务结算工作的有关规定1.0目的:为了按时做好每月公司财务结算和工资、奖金的考核兑现工作,特作如下规定。2.0范围:各部门3.0处罚3.1各种需要财务开具发票的业务(包括:运输、装卸、仓租)必须提供“结算明细表”,表内项目要认真填写,制表人要签名或盖章,当月“结算明细表”于次月1日下午下班前(以结算中心审签合格的结算表)上交财务部,凡未按时上交扣20元,每推迟一天扣50元。3.2各部门相互提供劳务的业务,必须由提供劳务的单位编制内部互供劳务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并经受托部门签字确认后,于每月2日下午下班前交财务部作结转帐务处理,凡未按时上交扣20元,凡当月已发生提供劳务而未

2、交结算单经核查属实扣款50元。3.3吨、拖车部和小车队出车提成表,于每月5日上午12时上交财务部,仓库、装卸部提成表每月3日下午下班前交客服部有关业务员审核签字,经业务员审核签字的提成表于每月5日下午下班前交财务部,人力资源行政部工资表每月7日下午下班前交财务部,以保证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凡未按时上交扣20元,每推迟一天扣30元。 3.4为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各部门要按时上报月度总收支预算表,每月25日下午下班前报财务部,凡未按时上交扣20元,每推迟一天扣30元。 3.5各办事处每月费用开支截止25日,并于次月1日上午下班前将“月费用开支流水帐”以传真件上交财务部,其费用开支的原始单据于次月3日下午下班前以公司收到办事处寄回的邮件为准,最后经客服部客服代表审签后于次月8日下午下班前交财务部,凡未按时上交扣20元,每推迟一天扣50元。 3.6如遇特殊情况须推迟上交的必须以书面申请报经执行官批准。4.0附则4.1本制度的执行责任人:财务经理,本制度的监督责任人:财务总监。4.2本制度自批准生效之日起执行。4.3本制度解释权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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