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人肉搜索辩论赛重庆交通大学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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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人肉搜索辩论赛重庆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人肉搜索辩论赛重庆交通大学立论谢谢主席,大家好!铜须门虐猫门门门关注,华南虎天价头事事惊心。众多人肉搜索事件涌入人们的视线,那么今天就让我们就“人肉搜索应不应该被禁止”进行壹番讨论。下面让我们明确几个概念,即在网络虚拟社区里提出壹个问题,由在线网民参和解答,利用更多的人工参和、提纯来获取机器自动计算无法获得的结果的壹种寻找方式、途径。例如搜狗问问等。它是强调人和人互动搜集的壹个新的形式。禁止,不许可。主要强调了不被国家、社会、人民同意使用,严格制约。而不禁止不等同于任其自由发展,虽有让其发展的意思,却重在积极的引导,规范使其得到优化,更好的为人

2、们服务。下面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陈述:首先,人肉搜索体现了信息载体的多元化,即你能够用除关键字外的模糊琐碎的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来提出问题,其提供的答案也且非单纯的网络信息采集方式,而是成百上千具有智慧的网民以自己的知识提供解答。这种途径能更全面的发布、获取信息,更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人们的知识面。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好的感知、认识世界。其次,人肉搜索具有互动性,它提高了各阶层对时事的参和和关注度,使信息更加透明化、大众化。其互动性,它能够称为壹种自力救济方式,不仅能够搜索人得到帮助,仍能够使不当行为揭开了神秘的的面纱接受公众的监督、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追究,从而

3、使大家的安全和权力得到保证!这样不仅使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仍更好的促进了社会的民主、自由、平等。此外,人肉所搜亦为人们提供壹个交流的平台,促进了人和人的交流。最后,人肉搜索更加人性化,其信息的发布和提取都是由人直接参和的,而非通过机器算法获得,不单纯依赖冰冷的机器,而使我们的搜索更有活力绽放青春光彩!人肉搜索发挥了网民的主观能动性,使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得到满足和监督。且且人肉搜索既更好地解决了问题使提问者被雪中送炭得到社会广大群众的支援,仍能使回答者大展拳脚,各尽其能。从而为社会营造了壹个需有所帮,人尽其能,物有所值,大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古有夸父追日,愚公移山,今有爱迪生发明电灯,人肉搜

4、索的伦理反思郑根成道德和文明2010年第5期2011-05-18近年来,“人肉搜索”风行于网络,这种搜索方式通过人工智能参和、过滤搜索引擎的信息,在壹定程度上能够帮助用户更好地得到想要的答案。在谷歌信息世界,“人肉搜索”被界定为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信息搜索为人找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壹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之所以被贴上“人肉”的标签,是因为它乃是在搜索引擎搜索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人工参和的方式提纯搜索引擎经机器自动算法所获得的信息,参和搜索的网民之间的技术和道德或文化互动是人肉搜索区别于传统搜索方式的最大特色。这种互动不但极大地提高了信息

5、收集效率,而且搜索及其结果也大多会直接影响人们的现实生活。壹、人肉搜索的类型界分最早有影响的“人肉搜索”案例是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当时有网友在网上贴出美女照,且声称该美女是自己的女友。但细心的网友却发现,该美女其实是微软X公司的代言人陈自瑶,且贴出陈自瑶的部分资料以资佐证。随后,更多陈自瑶的资料被公布出来。在这壹事件中,最初贴出陈自瑶的资料仅属论坛灌水而非人肉搜索,后期的发展才使得事件真正具有了公众互动参和、信息集中、影响强劲等“人肉搜索”的典型特点。第壹次全面而深刻地让世人感受到网络人肉搜索的迅捷和威力的事件是2006年的虐猫事件。事件中,网友仅根据虐猫视频背景中的极少量信息,在不到

6、六天的时间里就把参和虐猫事件的所有人员的详实资料壹壹挖出且予以公布。这次事件被许多网友定性为“人肉搜索”的里程碑式事件,因为这次事件之后,人肉搜索的主题摆脱了最初的戏谑、娱乐等狭隘主题,而注入了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等积极内容。人肉搜索正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是被网民和媒体热炒的“王菲案”。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楼的家中跳楼自杀。随后,姜岩生前的博客被网友大量点击,上面记载了她因“老公出轨”而经历的煎熬。针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就此展开,且且壹发不可收拾。王菲和“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住址、照片、王菲工作单位等信息尽被披露,甚至王菲家人的相关信息也被公开。根据王

7、菲后来在起诉书里的说法,他的生活从此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失去工作、父母住宅门口经常被涂满各种标语2008年3月28日,不堪其扰的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披露其信息的相关网站及网站管理员告上法庭且要求赔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且予以审理。从2001年至今,人肉搜索已从最初单纯的民间娱乐型自助活动发展成为从形式到内容的多样态信息方式,根据其动机、内容以及形式的不同,人肉搜索的基本类型能够分为以下几种。1.社会监督型。主要针对公务员或政府职能机构的行为及相关事件的处理进行监督,“最牛房产局长”事件、“躲猫猫”事件及最近的“香艳日记”事件等是其中的代表。人肉搜索参和社会监督,

8、在壹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的民主化及管理的透明化,也在壹定程度上增强了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和参和精神,这种积极作用应当得到倡扬。2.惩恶型。主要指由网民发起的对某壹社会败德或违法行为及其主体的信息搜索,以最快的速度揭露其败德或违法行为,且推动、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的惩治行动。在现实生活中,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对伤害公众利益和情感的事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这体现了壹种责任心。而且网民的广泛参和、互动在壹定程度上把对事件的探讨推向纵深,这多少算是对当前大众媒介普遍以娱乐为重、不关注深度事件报道的纠偏。3.挟私攻击型。主要是指由于利益或人际冲突引起的网络上的攻讦行为,即把他人的隐私信息恶意公布于网络社区,导致其

9、日常生活受到干扰,甚至伤及他人人格等。这种攻击类似于社区间的人际攻讦,只不过这种行为的主场所在网络,且由于信息散播的广域和快速而会导致对被攻击者更大的不利影响;受攻击者也可能进行类似的报复行为,但攻击的双方都不可能成为赢家,赢家只可能是网络或者说网络运营商。4.娱乐、恶搞型。这种人肉搜索纯粹出于发起人的娱乐旨趣,恶搞为上;既不刻意攻击他人,也不刻意谋取利益或进行相关的道德诉求。这种信息搜索往往会造就壹些流行的网络语言,如冏、槑、雷人雷语等,且可能涉及现实生活。5.公益型。这种人肉搜索是热心的网民发起的非盈利性活动,主要针对病症援助、弱势群体援助、灾害支援等。在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各大搜索引擎和

10、网站纷纷创建寻亲平台且不间断地发布各种信息,许多离散的亲人得以团聚。日常生活中也有许多弱势群体的人们在遭遇各种困境的时候,壹经媒体报道,热心的网友对其开展“人肉支援”,积极呼吁社会救助。目前,这种公益型的人肉搜索越来越多,让人们感受到了网络人性和温情的壹面,同时,它也反映了人肉网民的良好道德情怀和社会责任担当精神。6.商业型。这种人肉搜索方式尚未普及,但利用人肉搜索进行广告发布、商业服务等谋利操作已初见端倪,“最美清洁工”、“兰董姐姐”等都已被证实为某些X公司的炒作或网络营销行为。二、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和反思从目前的情况见,人们在人肉搜索问题上的争歧主要集中在法律和伦理道德方面。法律争歧的焦点

11、在于隐私权问题。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的焦点在于人肉行为是否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尽管隐私权的合法性已有逾百年的历史,可是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问题上,仍存有较大争歧。第壹,人肉搜索中公开的信息是否都属于“受保护的隐私”?有人提出,且非所有人的所有隐私都是不可公开的。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且非都不可公开。在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许多前援判例中,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很多情况下都不认为构成侵权。其次,行为是否侵权和其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相关。有些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和人格尊严且没有直接关系,尽管这些信息具有个人属性,但公开这类信息且不壹定直接侵害到主体的人格尊严或精神利

12、益。再次,只有滥用或商业性利用个人信息才真正构成侵权商业利用会侵害到个人的名誉权等权益,而滥用则会侵害主体的其他权益,如利用手机号码进行电话骚扰、恐吓或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会侵害主体的通信自由而非隐私权;知道某人家庭住址后往其家门上泼墨水等行为,会侵害到他人的物权而非隐私权等。1最后,在许多人见来,如果壹种行为危及社会公益,尽管这种行为属于个体行为,尽管行为主体不愿意公开这种信息,但信息公开也不能说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果主体行为危及国家安全时,其隐私更不在受保护之列。第二,有人提出,在人肉搜索中,相关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不壹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王菲案”中的被告律师就辩称:壹个人的名誉是和他的

13、言行相符的,原告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不能被见作是名誉受损,名誉权受侵犯只适用于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案例。如果被公开的信息属真实信息,而且针对的是不道德行为,即便语言有些偏激,也不必定构成侵权。2事实上,从目前情况见,讨论人肉搜索是否违法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来规范之尚不具备太大的现实意义。因为针对人肉搜索的立法是完全滞后的:2008年朱志刚委员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有必要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建议在刑法中予以规范;秦希燕代表则提出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追究违法“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十壹届全国人大

14、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尽管增加了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关规定,但争议很大的“人肉搜索”且未在刑法修正案中入罪。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壹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曾壹度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因为相关报道认为这壹条例提出了限制人肉搜索的规定;但事实上,该条例仅作了“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最多可罚款5000元”等规定。现实情况是:人肉搜索已经被演绎成为网络社区乃至现实生活中壹个聚讼极繁的焦点。认同者把它赞美成正义的化身、道德的卫士。在这些人见来,人肉搜索已经强势为制度外维护社会正义和

15、道德威权的强大力量,这有助于推进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尤为重要的是,在当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道德失范的态势下,人肉搜索以道德卫士的身份维持着道德且为重塑社会道德指明了新的可能性机制。仍有人把人肉搜索见成是网民言路的重要通道,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乃至几乎唯壹的通道。这有利于上呈民意,且通过有效宣泄而部分地消解社会危机。然而,另壹些人则把人肉搜索定性为网络恐怖和暴力,它不但以极为暴力的方式侵犯了人们的隐私,而且仍将所有的人都置于随时可能成为人肉对象的恐慌境地。很显然,对于人肉搜索来说,简单地偏执壹端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作为壹种信息搜索方式,人肉搜索的正当性直接和人们“为何运用”以及“如何运用”相

16、关。壹方面,人肉搜索固然体现了技术和社会的进步;可是另壹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机制,人肉搜索更容易受个体主观性的影响,且因此造成了负面的社会效应。因此,加强对人肉搜索的伦理道德的引导和法律规范势在必行。但这首先需要明确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的伦理危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引导的应然价值方向。其次,相关立法势在必行,但立法既需要对现实的全面考察,也需要足够的伦理的价值和标准的支持。三、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的伦理危机(壹)“人肉暴力”可能危及人们的生活且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建构在许多人见来,人肉搜索介入当事人的生活就是壹种暴力。首先,有针对性的人肉行为介入当事人的生活从来就不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其次,壹

17、旦个人信息被暴力搜索且被公开,这种暴力对相关者的影响就不只局限于网络社区,而是经常直接介入到其现实生活,演变成真实的暴力。更为可怕的是,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现实生活中的人们随时都处于被“人肉”的暴力和恐吓之下,这种情况在恶搞型及商业型的人肉搜索中尤为明显。因为恶搞型人肉搜索不需要任何理由就能够展开对任何人的人肉行动;商业型人肉搜索则为了商业利益能够为任何理由而展开对任何人的人肉行动。在当前态势下,俩个方面的因素仍使得人们面临的恐惧威胁有日趋严重的倾向:其壹,人肉搜索对人们生活的暴力介入极为便利网络的便捷性和匿名性仍使得这种暴力行为的成本极为低廉,几乎就是支付网络在线费用及休闲时间和业余劳动

18、付出;其二,法律的滞后和无力使得发起、参和人肉行动者都愈加肆无忌惮,这在壹定程度上“纵容”了人肉搜索。事实上,在有些事件中,人肉行动仍因被人肉者的反击而升级,暴力在抵抗中被强化,这是壹个很值得反思的问题。毫无疑问,人肉搜索对被人肉者的这种暴力侵犯是极不道德的,如果人们在生活中必须时刻为自己是否被人肉暴力侵袭而担心不已,他就失去了应有的安全感,这无助于社会公益的实现。这种情况持续发展仍可能培育出壹种暴戾的社会氛围,因为如果施暴者知道自己不会因自己的行为而受到相应的惩罚,他就可能变本加厉;而被侵犯者则可能因为同样的原因采取报复性行为。从社会建构的角度见,这种情况仍可能直接威胁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

19、设。因为和谐社会的俩个重要维度:人和人之间的和谐、个体因社会安全而得的内心宁静在这种环境中都无法真正实现。(二)离轨放大对社会道德重建的负面影响英国学者莱斯利威尔金斯因大众传播媒介经常夸大现实世界里的真实事件而把它见作是“离轨放大器”,“离轨放大”描述的是壹种传播效果,即受虚构的“离轨”或非虚构描写的集中“反馈”,使得人们以为社会离轨事件呈增长趋势且进而导致明显的生活不安全感3。人肉搜索的许多案例中,败德或违法行为都可能是真实的,可是这种信息经网络集中而强势的发布,可能会让公众对自己所处社区的道德环境产生不够正确、全面的印象,且进而产生不安全感。媒体的这种离轨放大的影响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引起人们

20、的重视。以美国洛杉矶市为例,统计表明,1988年到1996年间,洛杉矶市的犯罪率本已有所下降,可是洛杉矶时报的壹项调查却表明,几乎3/4的人相信犯罪情况且没有好转,相反,他们认为情况变得越来越糟了。另壹次民意调查表明,80%的人认为媒介的报道增加了他们对犯罪的恐惧;美国广播X公司在1997年进行的壹次民意调查中也发现,从全国的情况见,半数美国人对犯罪的恐惧比犯罪情况更为严重的1992年仍有所增加。4人肉搜索往往也会产生这种离轨放大的效果,而且这种效果是双重的。壹方面,尽管人肉搜索能搜集到行为人的大量信息,但通过网络所得到的信息毕竟不完全,而且且不是所有的信息都真实地反映了行为人的真实特点或人品

21、。严格地说,公布在网络上的信息其实是关于当事人的“真相碎片”,根据这些“真相碎片”,人们往往会形成对他(她)的片面印象,而且多数是放大了其恶的壹面。另壹方面,集中而强势地发布“离轨”事件很容易给人们造成社会的危机假相。关于传播效果的几种理论也证实了这种离轨放大的可能性:“选择性接触理论”认为,人们倾向于“选择”接触那些和自己既有立场、态度壹致或接近的人群或内容,从而形成、强化群体认同。网络技术使网民不断接触和强化接近性信息,网络上见似多样化的信息在网络互动中形成了壹个“回音壁”,危机在这里被不断强化和放大。“沉默的螺旋”理论也认为,只有那些“被认为是多数人共有的、能够在公开场合公开表明”的意见

22、才能成为舆论,壹种意见壹旦具备了这种性质,就会产生壹种强制力公开和之唱反调就会陷于孤立状态,甚至可能招致社会制裁的危险。这就是说,壹旦网络信息“统计”出了社会危机的结论,反对这壹结论的声音便很难在网络上形成相抗衡的影响。人肉搜索这种突出危机等社会负面信息的行为仍有可能误导公共政策。美国学者富兰克林吉列姆就指出,如果观众见到的犯罪新闻比反映校园问题的新闻多,他们就可能得出结论,认为应该把纳税人的钱更多地投入到修建监狱上,而不是改善学校条件和雇佣好老师上5。和离轨放大所导致的不安全感且存的是人们的道德恐慌。所谓道德恐慌,根据英国学者斯坦利科恩的解读,是指这样壹些偶发性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会使得人

23、们对价值产生担忧,以至于社会所支持的原则也会受到怀疑,整个社会由此而陷入到壹种道德恐慌的境地6。真实情况是,这种恐慌所引起的恐惧本身甚至已经成了壹种社会公害。在2003年的“非典”事件中,部分媒体在报道中夸大、扭曲疫情,曾壹度引起公众的极大恐慌。针对这种情况,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戴维巴尔的摩撰文指出,“我们在经历壹场令人恐怖的和非典有关的公共健康危机,这是壹场由媒体传播开来的恐怖”,“新媒体技术正在加速公众对于病毒的焦虑情绪,这种对病毒的焦虑情绪增长的速度超过新医学技术对付病毒的速度”7。从伦理的维度考察,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的离轨放大和道德恐慌不利于当前我国社会的道德重建,因为它使得社会公众普遍对

24、道德整合持悲观的态度,这无疑加大了社会道德失范的惯性,且使得当前社会道德重建变得尤为艰难。事实上,人肉搜索及部分媒体对那些非道德甚至反道德材料的嗜好,已经使得社会公众普遍生活于壹种道德危机的压力之下,且进而导致公众对普遍道德原则的构建和社会整合丧失信心。众所周知,道德重建乃是要重建为社会公众所壹致认可且共同执守的道德价值体系,但如果社会公众普遍对道德原则丧失信心,道德重建无疑会变得极为艰难。(三)道德冲动下的非理性倾向在立法不足或法制效力有限的情况下,道德时常被当作解决问题的手段。在许多人肉搜索事件中,由于法律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支持,人们大多借助道德审判、道德谴责甚至不正当的人身攻击等方式来宣泄

25、自己的不满情绪或寻求问题的解决。这当然反映了事件参和者的激情和道义担当,无论如何,这种出于激情和道义担当的行为总要好于对败德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漠不关心。可是当现实生活中的事件最终演绎成网络乃至现实中大规模的道德讨伐时,壹些原本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却被暴躁的“道德评判者”推进到非理性的境地。壹般情况下,人们在发动人肉搜索时,就已经在特定的道德价值立场上形成了基本的道德判断,许多当事人在壹开始就已经被贴上“道德恶”的标签,且在舆论的促推下被裹挟进入到强势的道德法庭成为道德审判对象,最近的最疯狂敛财校长事件就是明证。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败德或违法行为,这种道德审判尽管有处置不当的嫌疑,但仍属可接受的范围。

26、但事实上,在实践操作中,许多网民由于过于愤懑而经常把问题引向非理性的境地,造成攻击者和被攻击者的双重困境。其壹,道德审判中的先验道德判断忽视了对事件本身的考察,有些问题原本不属于道德问题,而属于制度性缺失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等,但在道德审判的强大声势下,往往也被解读为道德问题,且试图通过道德审判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这种寻求解决问题的愿望是好的,但方向和手段明显不当。其二,过于愤懑仍使得人们忽视了许多更为实质的问题或问题更为实质的方面。如在“Die豹事件”中,某高校网名为“Die豹”的学生因发文称汶川地震不够强烈且死的人不够多而遭人肉搜索,来自网络、现实等的各方围攻使得她最后不堪重负而被迫休学。事

27、件中,Die豹不成熟的个人言论固有不当之处,但她所受的攻击却也明显有处置不当之嫌。更需深刻反思的是,事件中最需反思的当代中国教育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Die豹是当代中国教育的产品,她的问题无疑就是当代中国教育问题的壹个缩影,因此,教育问题才最需要反思,如应当培养学生具有何种品质,以及如何培养?等等。但又有多少人认识到了这壹点?其三,在实际的人肉行动中,人们仍普遍存在壹种以道德审判干预甚至取代法律审判的非理性倾向。在针对败德行为或违法行为的人肉搜索中,人们在发起人肉搜索时,其实也就是壹场声势浩大的道德审判开庭的时候。在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有的人开始有意无意地干预法律审判,试图通过舆论力量

28、影响案件的审判。更有人仍自觉不自觉地试图以道德审判取代法律审判自行“终结”问题。但事实上,这种以民间道德审判干预或取代法律审判的现象极不可取,因为它不但直接影响了法律的程序正义,而且无助于社会法制精神的健康成长。四、人肉搜索立法的伦理考察要彻底、有效地规范和引导人肉搜索,健全的立法必不可少:立法能够在壹定范围内明确框定网络中的行为责任,且通过增加“网络宣泄”的成本等方式引导、规范人肉搜索。从目前的情况见,我国关于新闻传播、人肉搜索等传媒活动的立法明显滞后,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导致了媒体运营、受众参和、媒介文化建设等多方面的现实问题。加强传媒立法势在必行。事实上,相关机构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

29、开始了相关传媒立法工作,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第壹部新闻立法至今尚未完成。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前的伦理维度的考察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壹)伦理的参和能明确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这里所说的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壹是指公众民主监督的义务;二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完善机制建设、解决现实问题的义务。公民民主监督主要关乎民众的公民意识和参和精神,在这里民众的道德素养是讨论的焦点。壹方面,公民意识和参和精神应得到肯定,且培育相应的舆论环境和制度机制。从立法的角度见,就是要切实保障公众参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且在此基础上正确引导、规范公众的社会参和。另壹方面,道德能力的加强更应受到重视。这里的道德能力壹是指对问题的道

30、德意义的正确认识和把握;二是指践行道德的能力,即有效地、道德地思考和行动,而不是盲目地随大流。政府职能部门完善机制建设、解决现实问题则主要关乎社会建设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履行问题,相关的制度建设则是这壹层面讨论的焦点。对政府职能部门来说,制度建设和完善应是出于自觉的权利主体行为,而不是被动的行为。换句话说,制度建设和完善应该在主动的态势下进行,而不是每每在受到监督后的亡羊补牢。即使没有公众监督,仍需采取行动完成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工作。在壹些人肉搜索案例中,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监督固然反映了监督的效果和相关部门纠错的勇气,可是如果纠错行动大多只是在受到监督后才展开,或只有在受到监督后才展开,那么,制度本

31、身的不完善便成为更值得反思的事情。在公益型的人肉搜索中,壹个值得反思的现象是,许多原本应当在制度框架内得到解决的问题,却越来越多地借助人肉搜索这种民间手段来寻求帮助,这本身也说明了当前我国的制度建设仍任重而道远。毫无疑问,伦理考察为人肉搜索立法所提出的这种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很有意义,因为这种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更多地强调主体性、自觉性,强调在这壹权利主体义务原则的基础上构建起相应的内部自律机制。没有这种自律机制,即便有足够的立法,法律的实践机制和实际效力也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二)在对人肉搜索立法之前,伦理的参和能明确相应的价值基础,确立相应的价值标准对媒体来说,这种价值基础和标准同样重要,因为

32、它不仅决定了媒体应当成为何种媒体,也决定了媒体应当行进的价值方向。和之相关的是,媒体应当为当代社会的人们提供何种价值指引,有关人肉搜索的立法精神也应当在这个框架中得到正确的解读和处置。从伦理的角度见,传媒立法公正和否,和其是否认同且内在地包含了壹些基本的伦理价值标准直接相关,这些基本的伦理价值及标准包括传媒自由、主体平等、内容真实、价值导向合理而健康等。当且仅当传媒立法内在地包含了基本的伦理价值标准时,它才可能有利于建设公正有效的传媒运行秩序,且进而保障公众利益的实现。从这个角度见,针对人肉搜索的立法,其目的且不是为了取消人肉搜索,也不仅在于约制人肉搜索;而是要通过立法着重培养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和参和精神,以法律手段保护正当的参和,且及时有效地惩治不合理的、违法的人肉行为。当然,反过来见,传媒立法仍能为传媒伦理的某些价值及其实现提出合理且合法的限定,且为其规范功能提供相应的体制保障,这恰恰从另壹个方面说明了针对人肉搜索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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