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连锁公司门店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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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连锁公司门店的管理制度1.目的:在总部统一领导下加强对门店的管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附录7 药品零售连锁管理。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下辖门店。4.责任:质量管理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5.内容:5.1本司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5.2 总部负责设立与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

2、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并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责。门店应当确保各岗位人员有效执行总部下发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5.3 总部质管部负责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培训内容,并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5.4 总部建立的计算机系统应当能够对总部和门店实施统一管理。计算机系统除符合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系统应当实现总部与门店间的信息传输、数据共享、票据管理等功能,数据应当做到双向、实时、自动传输;(二)系统不得支持门店自行采购药品的操作;(三)系统不得支持门店自行解除由总部做出的质量控制和药品锁定指令;(四)系统不支持门店间信息显示和业务往来。5.5 总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

3、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及更新。(一)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除应当符合规范及其附录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当包括要货门店名称、门店验收人员、门店经营范围及品种等内容;(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与对应的门店及所配送药品的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门店的经营范围及品种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三)门店使用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库应当由总部统一进行维护。5.6总部负责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并统一采购药品。5.7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门店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向总部提出要货计划,由总部统一进行配送;总部也可根据计算机系统中门店药品库存和销售情况,下达配货指

4、令,直接向门店配送药品。配送过程应当符合规范有关要求。5.8 门店接收总部配送药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验收人员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对照要货计划或配货指令与配送随货同行单,对到货药品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到货日期、到货数量的核对,并在计算机系统中确认并记录,自动生成验收记录。要货计划或配货指令、配送凭证与实物不符的,门店应当与总部相关部门联系处理,未经确认不得收货。5.9 各门店经营场所内外使用统一的企业标识,包括企业商号、商品体系标识、工作服等元素。5.10 总部应当制定并督促执行统一的药学服务标准,并负责统一培训和药学服务管理,各门店应当按照标准开展药学服务。5.11 总部应当统一门店销售凭证式样。门店销售药品时,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注明各门店名称的销售票据。5.12门店对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确认,确认不合格或无法确定的不得销售,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质量可疑药品应当放置在待处理区,与其他药品有效隔离,同时上报总部。总部负责对不合格及质量无法确认的药品统一回收及后续处理。5.13总部制定对门店日常检查的方案,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执行质量管理文件的情况、人员管理、店容店貌、药品的进、销、存环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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