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行政管理与兽医法规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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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制作人:,一、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概述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于2008年11月4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执业兽医分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一)考试制度: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二)考试条件: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已经取得兽医师

2、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 (三)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四)资格证书的取得 1、考试取得 2、审核取得: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施行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三、执业注册和备案 (一)申请和备案: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二)申请和备案材料

3、 1、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三)审核:合格兽医师/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执业活动管理 (一)执业场所 1、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

4、 (二)执业权限 1、执业兽医师的权限: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2、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权限: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3、经注册和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三)关于实习的规定 (四)执业兽医的执业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 2、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 3、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 4、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五)处方、病历管理制度:执业兽医师应当使

5、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六)疫情报告义务 (七)兽药使用制度 (八)履行动物疫病的防控义务 (九)执业情况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想注册机关报告,五、法律责任 (一)管理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注册机关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执业兽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超出执业范围执业以及未重新注册或备案

6、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构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1)超出注册机构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2)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2、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执业证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事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收回、注销执业证书的情形 (

7、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3)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事执业证书的 (4)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5)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事执业证书的,4、违法使用兽药的法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兽药管理条理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2)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8、(3)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4)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兽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 制作人:屈海珍,兽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27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一、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 1、兽药标签使用管理制度: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2、兽药内包装标签应注明的事项: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安培、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

9、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 含量规格、生产批号,3、兽药外包装标签应注明的事项:外包装标 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 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 量/包装规格、 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 许可证证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 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 等内容,4、兽药原料药标签应注明的事项:兽药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运输注意事项或其他标记、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5、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 6、兽药有效期的标注方法:兽药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

10、表示,月份用两位数表示(有效期至2005年08或有效期至2005.08),二、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1、兽药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 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应注明的内容: 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 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 反应、注意事项、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 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有效期、 含量/包装规格、贮藏、 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 等内容,2、中兽药说明书应注明的内容 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功能与主治、 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有效期、规格、贮藏、 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3、兽用生物制

11、品说明书应注明的内容 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型、株、及活 疫苗的最低活菌数或病毒滴度)、性状、接种对象、用法与 用量(冻干疫苗须标明稀方法)、注意事项(包括不良反应 与急救措施)、有效期、包装、规格(容量和头份)、贮藏、 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三、兽药标签和说明管理办法相关用语含义 1、兽药通用名:指国家标准、农业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进口兽药注册的正式品名 2、兽药商品名:指某一兽药产品的专有商品名称 3、内包装标签:指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上的标签 4、外包装标签:指直接接触内包装的包装上的标签 5、兽药最小销售单位:指直接供上市销售的兽药最小包装 6、兽药说明书:指包含

12、兽药有效成分、疗效、使用以及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的技术资料 7、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邮编、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址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制作人:屈海珍,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9年10月19日发布实施 2、动物疫情: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 3、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 4、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5、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县、地、省动物防疫监

13、督机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建立 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布设的动物疫情测 报点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6、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快报 (1)发生一类或者疑是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爆发性流行 (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 (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情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确认发现上述动物 疫情后,应在24小时之内快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 畜牧兽医总站应在12小时内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月报(报告当月发生的动物疫情) (1)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月5日前报告 (2)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月10日前报告 (

14、3)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月15日前报告 (4)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每月2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年报(报告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 (1)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1月10日前报告 (2)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1月20日前报告 (3)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1月30日前报告 (4)全国畜牧兽医总站: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7、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在快报、 月报和年报动物疫情时,必须同时报告当地畜牧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在报告动物 疫情时,必须同时报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并抄送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进行分析研究,8、疫情报告以报表形式上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统一制定动物疫情快报、月报、年报报表 9、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从事动物防疫科研、教学、诊疗及进出境动物检疫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本单位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10、违反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处理 (1)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制作人:屈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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