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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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项目序号主体责任责任依据处罚依据法律责任一、许可资质管理1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3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3、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一、许可资质管理4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5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在恢

4、复生产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6生产的食品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

5、十倍以下罚款。7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8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

6、,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9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食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一、许可资质管理10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1生产场所迁址

7、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8、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3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4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9、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5禁止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

10、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6禁止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

11、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7禁止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8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

12、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9禁止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13、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0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14、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1禁止生产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15、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2禁止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3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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