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讲义huandeng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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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知识及监督管理,漯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八月,主要内容,一、劳动防护用品概述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及基本功能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二、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一)法律规定 (二)法规规定 (三)部门规章(国家总局1号令) (四)省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发放、使用要求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 (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合格与否判定的依据 (三)使用单位购买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劳动防护用品现场识别鉴定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2、(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一、劳动防护用品概述,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所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线。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国家和省一直对劳动防护用品非常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是,目前,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不重视,有的甚至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有的职工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伤亡事故。如:7月3日北京事

3、故;建筑事故,银鸽公司事故、电焊工事故、触电事故、女工不带工作帽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购置、发放、使用、报废和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有效的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近年,国家和省出台了很多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政策,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国家安监总局一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安监局06年出台了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管理办法、

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等,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让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国家和省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规定,2005年市举办了7期培训班,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要求,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新的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知识等进行了讲解,颁发了500多名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证。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具有深刻的内涵.,安全生产方针的演变:毛泽东在劳动部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

5、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都是错误的。”因此,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方针)为“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1959年,在视察一煤矿时指出,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 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 1979年2月,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中央书面报告中指出,在安全生产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会议上又进一步规

6、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002年以”安全生产法”的形式进行了确定.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这一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认识论.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面:生命观。它体现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了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层面,协调观,即生产与安全的协调观。任

7、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生产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安全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如果基础和前提条件不保证,就谈不上有效运转。因此,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温家宝总理在7月13日在山西视察时的讲话) “预防为主”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事故的。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规律,那就是事物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

8、速度慢,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根据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应把预防方法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办法。加强劳动防护也是预防为主的具体要求。(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江泽民)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及基本功能,概念: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免遭或

9、者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是一种防御用品,是被动防护,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消除危害,只能免遭或减轻危害。 功能: 1、具有可靠的防护性能:有效地保护人员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因素的伤害。 2、具有安全性能:自身对人体不产生新的危害,不给作业场所带来不安全因素或影响产品质量。 3、具有必要的舒适性和标志。,(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很多,通常按照防护部位分类。9类 1、头部防护用品。为防御头部不受外来物体打击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如:一般防护帽、防水帽、安全帽、防寒帽、防静电帽,防高温帽等。 2、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为防御

10、有害气体、蒸汽、粉尘、烟雾从呼吸道吸入,或者直接向使用者供给氧、清净空气,保障尘、毒污染或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正常呼吸的防护用具。如:防尘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等。 3、眼面部防护用品。预防烟雾、尘粒、金属火花和非屑、热、电磁辐射、激光、化学飞溅等眼、面部的个人防护用品。如:焊接护目镜和年、面罩、防冲击眼睛等 4、听觉器官防护用品。能够防止过量的声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声的过度刺激,减少听力损失,预防由噪声对人引起的不良影响的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噪声头盔等。 5、手部防护用品。保护手和手臂,供作业者劳动时戴用的劳动防护手套。如:一般防护手套、防水、防寒、防毒、防静电、防高

11、温、防射线、防酸碱、防油、防震、放切割手套、绝缘手套等。 6、足部防护用品。防止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害物资和能量损伤劳动者足部的护具,通常人们称劳动防护鞋。如:防尘、防水、防寒、防静电、防高温、防酸碱、防油、防滑、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震鞋。 7、躯干防护用品。通常讲的防护服。如:一般防护服、防水、防寒、防油、防静电、防毒、耐酸碱、防高温(阻燃服)、防辐射服等。 8、护肤用品。用于防止皮肤免受化学、物理等因素的危害。如:防毒、防腐、放射线、防油漆的护品。 9、防坠落用品。防止人3从高处坠落,通过绳带,将高处作业者的身体系接于固定物体上,或在作业场所的边缘下方张网,以防不慎坠落。如:安全带、安全绳、

12、安全网等,二、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 1、安全生产法规定:第37条、39条、83条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

13、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法规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9条 、45条 第二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其设计

14、、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前款规定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安全论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

15、全的产品、物品或者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三)部门规章(国家总局1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

16、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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