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自来水厂等8户企业债权资产包的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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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关于公开竞争性出售师宗县自来水厂等 8 户企业债权资产包的邀请函2009 年 12 月 17 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以下简称“东方”)拟通过公开竞争性出售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出售师宗县自来水厂等 8 户企业债权资产包内的债权资产。I. 资产描述序号债务人名称所在地欠款本息(截止 2009年 9 月 20 日(单位:人民币万元)竞价会时间 备注1师宗县自来水厂(现更名为师宗县自来水有限公司)651.84 债权,信用贷款。2云南省师宗县百货公司 212.56 债权,信用贷款。3云南省师宗县糖烟酒副食公司(现更名为云南省师宗万鑫实业有限公司)76.59 债权,

2、信用贷款。4云南省师宗县物资供应公司(现更名为云南师宗腾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45.54 债权,信用贷款。5 师宗县木材公司 53.34 债权,信用贷款。6云南省师宗县农业机械公司 22.6 债权,信用贷款。7师宗县轻工业供销公司 28.91 债权,信用贷款。8师宗县农业局梭峰园艺场曲靖市师宗县4.39 债权,抵押贷款。合 计 1095.772009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10:30 注:以上债权金额的截止日为 2009 年 9 月 20 日(单位:万元)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 东方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 责任。资产和交易流程的详情将载于保密信息备忘录,该备忘录 将按交易时间表规

3、定的时间向每一位成功注册的投资者发放。II. 交易流程及预计时间表预计交易时间表如下所示。需要注意的是,该时间表仅为东方初步拟定,如果有变化,将提前通知:程序 预定时间发布处置公告 2009 年 12 月 17 日递交参与交易意向书、已签署的保密承 诺书及其他注册文件,缴纳报价保证金截止日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3日2发出保密信息备忘录、投资者 阅读文档、 资产转让合同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3日注册投资者开始尽职调查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3日注册投资者咨询截止日 2009

4、年 12 月 23 日提交报价日 2009 年 12 月 24 日III. 投资者注册只有成功注册的投资者才能取得参与交易资格。 为取得注册 资格,各位有意向的投 资者需要按注册要求完成以下步骤,而这 些是进行成功注册的基本条件: 向东方递交参与交易意向书,请参见附件一; 向东方递交已经妥为签署的保密承诺书,请参见附件二; 向东方递交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书及章程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或授权签字人确认与原件一致; 向东方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并递交已填写完整且妥为签署的电汇指引及通知,请参见附件三。签署后的上述文件原件应于交易时间表规定的截止日 2009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

5、7:00(北京时间)前通过专人提交或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如下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 18 号中银大厦 8 楼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传真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东方在独家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保留拒绝给予投资者注册 资格的权利,并无需就此决定向该投资者作任何说明。敬请意欲参与本交易的投 资者按时递交规定的全部 资料和文件。 对于不能在截止日期以前提交注册文件并付清保证金的投资者,投 资者阅读文档和其他 资料的发送也将相应推迟。 东方保留根据投资者已递交的资料要求该投资者提供进一步资料的权利。 东方欢迎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参与本次交易,但国家公务员、金融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

6、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 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与参与本次不良 债权处置的中国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 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拟购买或变相购买的,不允许参与本次交易。东方不接受投资者组合联合财团参与本次交易。注册文件接收地址: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 18 号中银大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收件人: 邮编: 650021电话:0871-3645199传真:0871-3642461由于保密承诺书的条款及目的已为不良资产投资机构广泛接受,故东方不接受任何投资者对保密承诺书发表意见或做出

7、任何更改。 东方在行使独家权利的 过程中保留拒绝拟对保密协议及本公告其他内容进行任何修改的权利。更改后的保密承 诺书及本公告任何其他文件将被拒 绝,因此任何更改保密承诺书或本公告其他文件内容的提议都可能导致推迟收到尽职调查信息。IV. 保证金希望参与本次交易的投资者请按照时间表的规定于截止日 2009 年 12 月 23 日前按如下标准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该项费用电汇指引载于附件三。3保证金的退还未胜出的报价人的报价保证金,将在其向东方提交销毁声明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销毁声明格式见保密信息备忘录附件 2。保证金的没收投资人在中标后,若不履行购买义务,拒 绝支付中标的报价金额,

8、则东方将没收保证金。对此,投资人须向东方作出书面承诺(请参见附件四)V. 其他事项本公告不构成出售上述资产的承诺。投 资者可根据东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备忘录及债权转让合同所列条件及条款出价购买上述资产,在双方 签署资产转让 合同之前, 东方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顾问,不对任何潜在的、已注册或东 方给予交易资格的投资者承担任何 责任。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沟通函件,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均 应 直接交付东方,但保密信息备忘录另有规定的除外。东方主要联系人如下: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张家驹 0871-3645199吴华有 0871-3645199东方愿意听取社会各界对处置上述资产的各种意见、建 议 或异议,如

9、遇到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请拨打举报电话: 01066075468(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纪检监察部)附件一:参与交易意向书附件二:保密承诺书附件三:电汇确认书附件四:保证金承诺书资产名称 保证金(单位/人民币万元)师宗县自来水厂等 8 户企业债权资产包 40 万元4附件一:参与交易意向书日期: 年 月 日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8号中银大厦8楼邮政编码:65002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收启人:吴华有电话: 0871-3645199传真: 0871-3642461主题:师宗县自来水厂等8户企业债权资产包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公告,我

10、们在此声明:我们不属于中国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 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本次交易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我们希望参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本次不良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的公开竞价程序。5附上填写完整的下列已签署文件:1. 保密承诺书2. 电汇确认书3. 营业执照或设立登记书及章程复印件(针对法人单位投资人)4. 身份证复印件(针对自然人投资人)签名: 投资者名称: (境内投资者加盖公章)

11、主要联系方式:姓名: 职位: 电话: 电邮: 附件二:保密承诺书日期: 年 月 日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 18 号 中银大厦 8 楼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6营 收启人: 电话: 0871-3645199传真: 0871-3642461关于: 保密承诺及东方权利确认本公司或本人,_ _ (“投资人”) ,拟参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云南经营部(“东方”)就师 宗 县 自 来 水 厂 等 8 户 企 业 债 权 资 产 包 进行公开竞争性出售而举行的公开竞价会。考虑到东方同意就交易向投资人提供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与投资人就资产出售事宜进行商讨,投资人确认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且东方系根据

12、本承诺书的规定在投资人对东方严格履行保密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提供和获取,并且仅为对资产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出售之目的而使用。投资人进一步同意并作出以下承诺:1. 保密信息1.1. 为本承诺书之目的,“保密信息”指由东方以投资人可获得或收到的任何方式,提供给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的、有关东方或交易的任何性质的任何信息。具体说来,包括:(i)由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通过与东方的董事、官员、管理层或雇员或该等人员的任何顾问的商讨,而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ii)与东方、资产或交易有关的全部协议、文件和材料;(iii)保密信息 (定义见本条款)的全部复制件(定义见下文第 4.2 条),以及由投资人或代表投资人制

13、作的、包含或反映该等保密信息( 为避免歧义,包括交易以及相关讨论和谈判的存在)的任何报告、分析、编辑、研究或其它材料或文件;以及(iv)东方向投资人或其代理或顾问提供的不被公众所知的其他文件资料和信息。1.2. 保密信息不应包括(i) 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除非该信息是由于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定义见下文第 3.1 条)违反本承诺书中的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在此情况下,该保密信息应构成保密信息的一部分;(ii)非因任何第三方违反保密义务而导致的,在依本承诺书披露前已为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所获知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iii)投资人或任何有权人士自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而就投资人或任何有权

14、人士所知,向其提供该等信息的第三方对东方并不承担保密义务;或(iv)投资人能够证明是由一个或多个有权人士在不依赖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所开发的任何该等保密信息。 2. 保密义务2.1. 投资人获取和收取东方交付或提供的保密信息,应符合东方作出的指示和要求,无论该指示和要求是总体上或在每一特定场合作出的。在东方的场所获得的保密信息不得带出东方的场所或该等其它场所,因为该信息的获取可能并未取得7东方的事先书面同意。2.2. 投资人同意对所有保密信息保密,且除非本承诺书允许,不会将任何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人。投资人使用保密信息应仅限于对资产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之目的,不应用于任何其它目的。根据第三条的规定

15、,未经东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除有权人士之外的任何人。投资人承诺将确保保密信息得到保护,使其免于被窃取或为任何未经授权人士获得,除非经东方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应从投资人处收到任何保密信息。2.3. 投资人同意并承诺全面遵守适用于东方提供或使投资人获得保密信息、投资人接触和使用保密信息或与资产或交易有关的全部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指令。2.4. 在不影响投资人(根据本承诺函、法律或其它规定所承担)的其它或进一步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投资人进一步同意并承诺,不会同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潜在投资人讨论任何事宜,也不会将与资产或资产营销和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提供给任何其他已知的资产潜在投资人,或使该等潜在投资人获得任何保密信息。2.5. 对于投资人在本承诺书签署前已了解到的保密信息(如有),投资人同意按照本承诺书的规定对该等信息加以保密。3. 对有权人士的披露3.1. 投资人和东方同意以下人员应为“有权人士”:(i) 投资人和控制投资人、被投资人所控制的或与投资人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实体的董事、官员和雇员,该等人员合法适当地参与对资产作研究和评估以及商讨交易;(ii)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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