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章进出口外汇业务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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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進出口外匯業務,第一節進出口外匯業務的範圍,國內一般銀行出口外匯業務,主要包括: (一)信用狀通知。(二)出口押匯貼現。 (三)出口託收。(四)國際應收帳款承購。 (五)預售遠期外匯。 國內一般銀行進口外匯業務,主要包括: (一)即期信用狀。(二)遠期信用狀。 (三)承兌交單(D/A)。(四)付款交單(D/P)。 (五)記帳付款(O/A)。(六)預購遠期外匯。 (七)外幣授信。(與進口有關的放款與保證),第二節出口信用狀通知,一、信用狀(及修改書)通知處理程序 (一)確信(Signify)信用狀(及修改書)外觀的真實性 確信的方法:簽字或密碼予以核對或解密。 實務上如何確信信用狀外觀的

2、真實性: ()郵寄信用狀:簽發人之簽字,與開狀銀行事先留存 在通知銀行之簽樣相核對,核符後才通知受益人。 ()電報信用狀:如為Cable或Telex者,覆核電文押碼 (Test Key)無誤後,如為SWIFT信用狀,檢視電文尾 端Authentication正確後,才可通知受益人。,第二節出口信用狀通知,一、信用狀(及修改書)通知處理程序 (一)確信(Signify)信用狀(及修改書)外觀的真實性 通知銀行可以確信外觀真實性: ()通知銀行選擇通知:表示確信其外觀的真實性,且 通知書必須反應所有信用狀及修改書之條款。 ()經由第二通知銀行通知:可經由第二通知銀行通 知。當原始信用狀經由第二通知

3、銀行通知時,其以 後任何修改書亦必須經由同一第二通知銀行通知。 ()通知銀行選擇不通知信用狀:應立即將不通知之旨 意儘速通知開狀銀行。如係第二通知銀行不通知 時,第二通知銀行應立即通知第一通知銀行。,第二節出口信用狀通知,一、信用狀(及修改書)通知處理程序 (二)信用狀及修改書的通知受益人 通知管道:信用狀及其修改書得經由通知銀行通知 受益人。如直接由開狀銀行傳達受益人處,亦可, 但實務上甚少,都是經由通知銀行通知的。 通知銀行為非保兌銀行時:通知銀行不負任何兌付 或讓購之義務。 通知銀行為保兌銀行時:通知銀行必須負兌付或讓 購之義務。 albertyghwang,第二節出口信用狀通知,二、信

4、用狀的修改書 (一)三方同意才可修改信用狀:須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 (如有時)及受益人之同意,才可修改或取消。 (二)保兌行為的延伸: 信用狀有保兌時:保兌銀行就是通知銀行。修改書 自簽發時起,即受不可撤銷之之拘束。 保兌銀行對修改書: ()得將保兌行為延伸至修改書,並自通知時起生 效。 ()得選擇不延伸保兌行為至修改書,但應儘速告 知開狀銀行,在通知書上亦應告知受益人。,第二節出口信用狀通知,二、信用狀的修改書 (三)修改書接受與否的知會: 受益人對修改書接受與否應予知會:受益人向通知 銀行傳達其接受修改書之前,原信用狀條款對受益 人仍有效。受益人對修改書之拒絕或接受應予知 會,如怠於知會,

5、則若其提示單據符合信用狀及尚 待接受之修改書,自其提示時即視為接受修改書。 通知銀行對受益人之知會,應告知開狀銀行:通知 修改書的銀行對受益人之接受或拒絕之知會,應告 知簽發修改書的銀行(開狀銀行)。 (四)修改書禁止部份接受:修改書不得部份接受,如果部份 接受則視為拒絕接受。,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一、出口押匯的意義 (一)信用狀統一慣例對出口押匯的釋義 依據UCP600第二條定義段讓購小段規定:讓購意 指指定銀行在其應獲補償之銀行營業日當日或之前,以 墊款或同意墊款予受益人之方式,買入符合提示項下之 匯票(以指定銀行以外之銀行為付款人)及或單 據。由此規定觀之,讓購係以墊款方式買入匯票及 或

6、單據,應不屬於買斷行為。 另依據UCP600第八條保兌銀行之義務段a.款ii項規 定,若信用狀之使用方式為由保兌銀行讓購,則為無 追索權讓購。因此,若讓購行為係由保兌銀行為之 者,對受益人就不具追索權,是一種買斷行為。,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一、出口押匯的意義 (二)台灣的法院對出口押匯的見解 台灣的最高法院年台上字第號判決:按出 口押匯係屬銀行授信業務,為質押墊款性質。出口商向 被上訴人(押匯銀行)申請出口押匯,係以貨運單據為 質押而申請墊款,並委託向國外開狀銀行代收貨款,以 供清償墊款,自得本於原有押匯契約,向出口商為返還 墊款之請求。因此,係屬一種融資墊款行為。 (三)在現行UCP600之

7、架構下,出口押匯也應屬於融資墊款行 為;但在保兌行情下,是一種買斷行為。 (四)簡單說,所謂出口押匯係出口商根據開狀銀行所開 來之信用狀規定出貨後,依據信用狀之指示,檢齊所要 求之單據及或匯票,向押匯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出 口貨款之一種銀行墊款融通出口商之業務行為。,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一)出口押匯額度管理 出口押匯額度管理包括洽談、受理申請、徵信調 查、訂約及建檔等手續,較偏向於授信面。 銀行訂約時會徵提下列文件: 出口押匯總質權書。 印鑑卡,申請人與保證人各乙份,供核簽之 用。 外匯存款及或新台幣存款印鑑卡。,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

8、程序說明 (二)收件及登記 徵取文件:銀行會向客戶徵取下列文件: ()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 ()信用狀及其所有修改書正本。 ()匯票乙套(如信用狀未規定者免)。 ()信用狀規定之全套單據。 ()保結書。單據有瑕疵,欲以保結方式承作時須附上。 ()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請表一式參份 編列出口押匯流水號碼:一般編號規則為第一至第四碼為 中央銀行字軌編號,如NNAH。第五碼表年度別,如2008 年,則以8表之。第六碼表類別,E表Export(出口),I 表Import(進口)。第七碼表業務別:1表即期,2表遠 期,3表D/A,4表D/P,7表保證,8表O/A等。第八碼以後 隨各銀行之不同

9、,表營業單位別、流水號等。,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三)審查單據的範圍、依據及標準 出口押匯應該審查的單據:詳如表所示。,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三)審查單據的範圍、依據及標準 審查依據:應依據信用狀內容條款、信用狀統一慣例、國 際標準銀行實務、中央主管機關法令規定、銀行本身之規 定等,審查有關單據。熟讀UCP600第十四條,就可以知 道審查標準在那裡! 審查標準:應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第十 四條規定之標準審查。,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的審核 ()必須

10、為該銀行之格式,應押送件日期,公司及負責人 簽章須經核章。 ()核對申請書內容,如:a.申請書上信用狀號碼須與所 附信用狀及單據之信用狀號碼相符。b.申請書上之單 據份數須與清點份數相符。c.申請書上押匯金額須與 匯票金額、發票金額一致。d.付款方式須指示清楚 等。,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信用狀的審核 ()信用狀係不可撤銷:且應適用UCP600及URR525。 ()注意外觀真實性:應經銀行通知,銜接者應有騎縫章。 ()注意開狀行信用狀況:如係戰亂、政局不穩、外匯短 缺、受國際經濟制裁等國家開發者,特應別注意處理。 ()受益人應提示全套信用狀:包括

11、所有有效之全文電報信 用狀及所有修改書。 ()各有效期限及其生效地點:包括有效、裝運、提示期限 ()背書記載:背面有押匯記錄,其未用餘額是否足夠。 ()注意保兌信用狀效力:保兌效力是否延伸至修改書。 ()是否需轉押:有限制指定銀行押匯時,應轉押匯。 ()注意問題信用狀:各條款間有無矛盾衝突、無法履行條 款、是否偽造信用狀?偽造信用狀特徵有:紙質較差、 印刷拙劣、英文拼字錯誤、字句條款有異等。,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匯票的審核 ()匯票正副本為一套,應由受益人或受讓人簽發。 ()匯票金額應與發票金額相同,不應超過/C餘額。 ()大小寫金額應一致,否

12、則以大寫為準,匯票之文字及 數字均不應塗改。 ()匯票付款人(或稱被發票人)為開狀銀行或其指定之付 款行,不可以信用狀申請人為匯票付款人。 ()匯票日期應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及提示期限內,但不得 早於運送單據之發送或裝船日期及相關單證之簽發日 ()匯票須包含期限(指即期或遠期)、信用狀號碼、開狀 日期、付款人等,須與信用狀規定相符。 ()發票人的名稱、簽字須與受益人名稱一致,須經押匯 銀行背書後寄出。albertyghwang,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商業發票的審核 ()商業發票的名稱:應依照信用狀所規定之名稱提示。 ()商業發票的受益人及申請人:受益

13、人簽發,以申請人為抬頭人(受 貨人)。轉讓時可以第一受益人名稱為抬頭人(受貨人)。 ()商業發票的金額及幣別:商業發票須與信用狀同一幣別。商業發 票的金額應與匯票金額一致,商業發票需有大寫金額。 ()商業發票的品名:必須與信用狀相符,不得使用統稱,貨品的細 節、價格及貿易條件,均應敘明。 ()商業發票的貿易條件:依信用狀規定,如FAS、FOB等加起運港 名稱;CF、CIF、CPT、CIP等加目的港名稱。 ()商業發票的份數:須與信用狀規定相符,如未規定,每一單據至 少須提示一份正本;若要求提示副本,則提示正本或副本皆可。 ()商業發票的簽署:無須簽署,如規定簽署,則仍應簽署。 ()商業發票內容

14、與其他單據的一致性:發票中之資料,如裝運、包 裝、重量、運費、麥頭、數量、送運狀況等,須與其他單據一致,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 (四)審查要點 運送單據的審核 ()海運運送單據:以提單為例,除必須依UCP600對提單之規定審核 外,尚有一些實務上必須遵守的審核原則。例如: (a)受貨人名稱(Consignee)及地址:依信用狀規定。若提單標名 Order、To Order、To Order of、To the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To Shippers Order者,應由發貨人背書。 (b)L/C貿易條件為含運費者,如CFR、CIF

15、、CIP、CPT等,應標 明Freight Prepaid;L/C貿易條件為未含運費者,如FOB、 FAS、FCA等,應標明Freight Collect。 (c)如信用狀裝運期限加用語On or About,則指裝運期限為特 定日前後五個曆日,共十一個曆日。例如On or About August 10, 2008,表示裝運期限自August 5, 2008August 15, 2008。,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海運運送單據: (d)下列提單不可接受: i.貨裝艙面(On Deck)之提單不可接受。 ii.表明依據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之提單。 iii.表明僅用風帆推動之提

16、單。 iv.備運提單(Received Bill of Lading)。 v.不潔提單,即提單上有附註條款宣稱貨物或包裝不當情況者。 vi.合併提單,即二張以上信用狀項下貨物合併裝運之提單。 vii.遲於提單裝載日期後二十一個曆日,始向銀行提示之提單。 (e)提單上的麥頭如信用狀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信用狀未規定者,須 與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及其他單據一致。 (f)其他項目:包括重量(淨重及毛重)、材積、包裝個數、包裝方式、尺 寸、件數等,如信用狀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否則,應與商業發 票、裝箱單、重量單及其他單據一致。,第三節出口押匯貼現,()航空運送單據:除依UCP600對空運提單之規定審核 外,尚有一些實務上必須遵守的審核原則。例如: a.航空運送單據表面必須表明係給發貨人或託運人之 正本,即使信用狀規定全套正本亦然。即使信用狀 規定須提示全套正本,仍只須提示給發貨人/託運 人之正本即可。 b.發貨人名稱及地址,受貨人名稱及地址,到貨被通 知人的名稱及地址,要符合信用狀規定。 c.航空運送單據係一種收據,並非權利證券,不得據 以背書轉讓。故承做押匯時,宜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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