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稿)201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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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参考书目,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 3、周枬:罗马法原理,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4、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释用,人 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 5、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6、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谢在全:民法物权轮(上)(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 2、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3、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导 论,一、物权法与民众的关系 (一)当代社会物权法与人们的关系 物权和物权法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 1、物权人类生活离不开财产,占有和使用财产的前提是一个 人拥有合法的财产。合法拥有财产的权利就是物权。 2、物权法人与人之间从古至今都存在争夺财产的现象,物权 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定纷止争”。法律通过对于每一个人合 法财产权利的充分承认和保护,确定了社会稳定的基础。,(二)交易问题并非仅由合同法解决 1、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易

3、关系,其本质主要都是以物权的取得或 消灭为目的的交易。故交易的目的实质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 如:购买一套房屋之时,首先关心的是不是房屋的面积大小和位 置而是房屋权利的性质(完全产权、部分产权、使用产权)。 故:交易对象的物权性质是交易的基础要件 2、“一房二卖”现象说明,即使合同已经生效,也不能确保买受 人肯定能真正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二、物权法的政治基础承认个人财富的进取心 1、我国物权法在建立公共财产权利制度的同时还建立了社会 “私”的财产权利法律制度,包括私有财产权利取得、享有和行使 的制度。就此,我国物权法首先承认“私”有财产权利的正当性, 并且对该权利给予充分保护。 2、人类要生

4、存就有改善自己物质生活条件的本能,而要改善物质 生活条件就会有财富的进取心,这种进取心产生于自然,故应该得 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物权制度从本质上讲是激活社会创造力的最有效手段。 【英】布莱克斯通:“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 地焕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 古语:有恒财者有恒心。,三、物权法的物质基础民间财富的极大发展 现有民法规则调整和规范的社会资产范围已经非常巨大,不仅包 括公共财产,还包括了大量的私有财产(民间财富)。 我们现在制定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权法与计划经济体制下 的物权法的指导思想有本质的不同: 计划:公开蔑视私有财产,在法律制度下压抑私有财产 市场:平

5、等地对待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且意识到私有财产与进 入民法规范范围的公有财产两者的稳定发展,才是物权法存在 和发展的基础。,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法的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概念的沿革 物权与债权一起构成大陆法系民法财产权的两大基石。 人类有真正的物权观念,大约开始于古罗马法时代。 罗马法的物权观念,是通过对物本身的诉讼来表现的权利人对于 特定物的追及性。 对物权这一名称是在欧洲的中世纪时期被创造出来的,之后经过 近400年的时间,“物权”一语才正式见于民法典上,即: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对“物权”一语的规定。 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遂将财产权区

6、分为物权和债权,并 在第三编“物权”这一编名下,规定了442个条文的物权内容,这 是物权法发展上的里程碑,标志着从罗马法以来,物权法完成了它 的立法化。,我国: (1)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虽然没有使用 “物权”一词,但其第五章第一节对“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 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规定,基本上构成了我国民法的物权制 度。 (2)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 式使用物权的概念。,(二)对物权概念的界定 1、学界观点 (1)对物关系说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物权财产归属性 2、

7、通说 物权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 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 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 三个特定 (1)特定的人(主体特定) 不特定的主体在法律上无法承担权利和义务,如:“人民”这个概念,在法律上无法承担义务和责任,在法律 上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也就不能作为物权主体。 (2)特定的客体 物权所指向的客体一般称标的物,即具有特定形体或特定形式的 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故明确标的物 的范围以保证

8、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损害他 人的权利。(明确权利界限) (3)特定的权利 一般而言,物权在法律上属于支配权,即权利人能控制和利用本 体。 如:使用或买卖、租赁房屋。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债权发生的基础和前提 债权物权变动的基础,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 物权的客体: 1、物除人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 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1)它一般为有体物,且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物。 (2)物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如:人力不能支配月亮 (3)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物有使用价值,给予人们一定利益)。 2、财产权利(特殊情况下) 在现代社会

9、中,物权的客体也做了扩张,扩及至了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 如:票据、债券、股票等权利 债权的客体(给付)行为,(二)物权是对物权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它表示的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关 系。 “直接”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即客体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 行为介入即可实现。 如: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无须抵押人介 入,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给予清偿。 间接需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权利人才能实现自己的利 益。 如:租赁合同,出租人交付了房屋,承租人才能占有房屋、使用 房屋。 债权对人权,是人对人的请求权。,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别: 支配权权利人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目的 如:房屋所有人甲

10、因为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他可以独断性地根据 自己的意愿占有和使用房屋。即只要甲有某种意愿,其意愿一旦形 成就可以贯彻下去,甲作为权利人的利益就可以得到实现。 请求权权利人须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才可以实现权利目的 如:甲与乙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要取得 房屋所有权只能请求甲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三)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实现仅仅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不必依靠他人的意思。 如:所有权人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思实现对物的占有使用。 物权保护的绝对性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非经其同 意,任何人不得侵入或干涉,否则属于违法。 物权乃是要求世界上所有人,对其标的物之支配状态给予尊 重的权

11、利。 债权:是相对权,它的实现必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必须得到他人 的协助。 如:甲与乙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想获得房屋及其所有权必 须借助于甲的行为。 债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仅 对债务人享有权利,债务人以外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有任何义务。,(四)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 物权:实现必须排斥他人的意思,只有这样权利人才能行使其直 接支配权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之间没有先后之分, 他们同等地对债务人享有请求的权利。 如:开发商A一房二卖,其相对人分别为甲、乙,A与甲的合 同、A与乙的合同分别有效,两个合同效力同等(债权平等性)。 若甲通过

12、办理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乙就不能取得该房所有权 (物权排他性)。,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合法行为产生物权法上的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人 对标的物的支配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 不同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 时, 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 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1、设立在先的物权具有两项优先效力 (1)优先享受其权利 如:在同一不动产上先设定甲抵押权,再设定乙抵押权,依抵押 权设定登记的先后顺序,先设立的甲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乙抵押 权。 (2

13、)先设立的物权限制后设立的物权 如:同一房屋上设定两个抵押权,甲抵押权于2009年1月5日登记, 乙抵押权于2009年2月5日登记,则甲抵押权能排斥乙抵押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存在的例外: (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 如:土地所有权上设定使用权,使用权优先于所有权,而所有权 实现顺序要靠后。 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限制物权设立之后对所有权进行了限制, 在所有权人的部分利益得到保留的情况下,取得所有权的其他部分 利益。 (2)法律规定了特殊的顺位时,不适用该原则 如:费用性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 权(抵押权、质押权

14、约定),(3)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 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 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 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 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的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 时,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一物二卖 乙甲丙 (2)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如买卖合同)给付的内容,但该特定 物上如同时有定限物权存在时,则无论该定限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 或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

15、权人请求交付或 移转其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 如:甲(所有权)将房屋租给乙(定限物权),甲与丙存在买卖 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乙甲丙,2、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1)如果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定限物权,在受清偿或补偿时,定限 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甲(债权人)乙(债务人、抵押人) 丙(抵押权人定限物权人) 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于债务人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的,担 保物权人就该项财产享有别除权。 别除权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 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权人、质权人等,在供作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标的物因其他债权而受强制执行时,可以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

16、,请 求排除。 甲(债权人)乙(债务人、抵押人) 丙(留置权人、质权人),3、物权优先于债权存在例外的情形 (1)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 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 如:在债权人破产时,为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目的,依法由清算人 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人的费用,即为“为债权的债权”, 即为原来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目的而设定的债权。 清算人债务人债权人 (2)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依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 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 乙(承租人)甲(出租人、出卖人)丙(买受人) (3)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 如1:劳动法、破产法明确规定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工人劳动工 资的债权享有优先权。 如2:海商法规定船长以及船员的工资优先权。 (4)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优先于物权。,案例:物权优先权 企业法人甲有净资产(一幢楼房)100万元整,2年前欠乙100万元 ;一年半前欠丙100万元;一年前欠丁100万元,但一年前甲、丁签 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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