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用燃油液位传感器

上传人:木92****502 文档编号:137570365 上传时间:2020-07-09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265.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汽车、摩托车用燃油液位传感器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汽车、摩托车用燃油液位传感器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汽车、摩托车用燃油液位传感器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汽车、摩托车用燃油液位传感器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汽车、摩托车用燃油液位传感器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汽车、摩托车用燃油液位传感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汽车、摩托车用燃油液位传感器(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QCQC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823 汽车、摩托车用燃油液位传感器 Automobile and motorcycle fuel level sensor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发 布布 QC/T 823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C/T823-2009 的修订。 本标准与QC/T823-2009对比,主要差异如下: 对产品适用范围增加了尿素液位传感器; 对产品的温度范围做了修改,调整了工作温度和储存温度的上限; 本标准只针对电阻式传感器,对产品的基本误差删除了老版电

2、容式和压力式的规定; 删除了产品分类一章; 基本误差试验改为满量程或至少取4个点进行测量; 对耐振动性能做了修改,由扫频改为随机振动,并对乘用车和商用车进行了区分; 删除了耐油性,改为耐工作介质; 删除了气密性; 补充了可动部分运动状态试验方法; 增加了自由跌落性能; 耐久性试验工作频率改为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检验规则中删除了验收检验。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QC/T 823XXXX 3 汽车、摩托车用燃油液位传感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燃油液位传感器及汽车用尿素液位传感器(以下简称传 感器

3、)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摩托车用燃油及尿素液位传感器(电阻式电阻式)。其他机动车用液位 传感器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046.22011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2标准电气负荷 GB/T 28046.32011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3标准机械负荷

4、 GB/T 28046.42011 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4标准气候负荷 QC/T 29106 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3 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产品文件 3.1.1.1 传感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 造。 3.1.1.2 传感器的外形、安装尺寸和标志应符合产品图纸的规定。 3.1.1.3 传感器采用的低压电线束应符合 QC/T29106 的规定。 3.2 外观 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金属表面应光洁,无 毛刺。 3.3 可动部分运动状态 当被测液位

5、变化时,传感器的可动部分(如浮子、杠杆、电刷等)上下运动时应 顺畅,无明显的跳动和卡滞现象。 3.4 基本误差 传感器的基本误差要求见表 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基本误差也可以由供需双 方协商确定。 表3 基本误差 QC/T 823XXXX 4 输出范围 基本误差 (被测点标称值的%) 30 20 30100 10 100 8 3.5 绝缘耐压性能 传感器应能承受 500V(有效值)、历时 1min 的试验,试验后应符合 3.4 的规 定。 3.6 耐温度性能 3.6.1 耐低温贮存性能 传感器经-40低温、历时24h贮存试验,在室温下恢复2h后,性能应符合3.4的规 定。 3.6.2 耐高温

6、贮存性能 传感器经85高温、历时48h贮存试验,在室温下恢复2h后,性能应符合3.4的规定。 3.6.3 耐温度快速变化性能 传感器经低温-40、高温125的温度快速变化试验,在室温下恢复2h后,性能应符 合3.4的规定。 3.6.4 耐低温工作性能 传感器在进行-40的耐低温性能试验时,性能应符合3.4的规定。 3.6.5 耐高温工作性能 传感器在进行85的耐高温性能试验时,性能应符合3.4的规定。 3.7 耐湿热循环性能 传感器经湿热循环试验后,性能应符合3.4的规定。 3.8 耐振动性能 传感器应能经受在粗糙路面行驶引起的随机振动,经试验后,各部分零件应无松 动和损坏现象,并应符合 3.

7、3 和 3.4 的规定。 3.9 耐工作介质性能 传感器经 168 小时工作介质浸泡后金属部件不得出现腐蚀,非金属部件不得出 现变形、变色、开裂,检查可动部分运动状态和基本误差应符合 3.3 和 3.4。 3.10 自由跌落性能 传感器进行自由跌落试验后不允许外壳有隐形损坏,性能应符合 3.4 的规定。 3.11 耐久性 QC/T 823XXXX 5 传感器在工作状态下,应能经受 30000 次循环试验。试验后电阻值的变化量(全 量程范围内)不应超过 7%,并应符合 3.3 的规定。 4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4.1.1 传感器的外观和基本性能检验在表 1 常温条件下进行。 表

8、1 常温工作环境条件 温度 相对湿度 % 气压 kpa 1528 4575 86106 4.1.2 试验用万用表的精度应不低于0.5。钢直尺的精度不应低于1mm。标准温 度计的准确度应不低于1。 4.2 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时,应给予约 300Lx 的均匀照度,目距 500mm,用视觉检查法检查。 4.3 可动部分运动状态试验 手动改变浮子位置,目测运动状态。 4.4 基本误差试验 将传感器置于试验台上,按由上(满液位 1)而下(最低液位 0)的顺序平稳地改变 浮子位置,用万用表测量传感器浮子在满量程或至少取满液位 1、1/2 液位、报警位及 最低液位 0 处的输出电阻,并计算误差值。试验时,应

9、在被检位置处保持不少于 5s 后,读取指示值。 4.5 绝缘耐压试验 按 GB/T 28046.2-2011 中 4.11.2 的规定进行。 4.6 耐温度性能试验 4.6.1 耐低温贮存试验 按 GB/T 28046.4-2011 中 5.1.1.1.2 的规定进行。 4.6.2 耐高温贮存试验 按 GB/T 28046.4-2011 中 5.1.2.1.2 的规定进行。 4.6.3 耐温度快速变化试验 按 GB/T 28046.4-2011 中 5.3.2 的规定进行 5 次温度快速变化试验。每个循环中低温 和高温保持时间为 2h。 4.6.4 耐低温工作性能试验 QC/T 823XXXX

10、 6 按GB/T 28046.4-2011中5.1.1.2.2的规定进行。其中工作模式3.2改为3.1。 注:性能试验如在低温箱外进行,应将样品从低温箱内取出后在5min内完成。 4.6.5 耐高温工作性能试验 按GB/T 28046.4-2011中5.1.2.2.2的规定进行。其中工作模式3.2改为3.1。 注:性能试验如在高温箱外进行,应将样品从高温箱内取出后在5min内完成。 4.7 耐湿热循环性能试验 按GB/T 28046.4-2011中5.6.2.3的规定进行,在-1065之间进行10个循环的温度 /湿度组合循环试验。其中工作模式3.2改为3.1或与客户协商确定。 4.8 振动性能

11、试验 将传感器模拟实车安装方式进行固定,乘用车传感器按GB/T 28046.3-2011中 4.1.2.4.2的规定进行,商用车传感器按GB/T 28046.3-2011中4.1.2.7.2的规定进行。 4.9 耐工作介质试验 将传感器(置入油箱或尿素箱内的部分)放入实际使用介质中常温下进行浸泡168 小时,取出擦干后进行检验。 4.10 耐自由跌落试验 按GB/T 28046.3-2011第4.3的规定进行。 4.11 耐久性试验 将传感器按正常工作状态安装在试验台上,输出端接万用表。输出端接万用表。给传感器浮子以升 降循环使传感器从“0”最低油位到“1”最高油位,再回到“0”最低油位,共进

12、行 30000次,工作频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注:耐久性试验应在耐工作介质试验后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合格文件和标记 传感器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或标记。 5.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传感器外观和基本性能(3.2、3.3、3.4)。 5.3 型式检验 5.3.1 应进行型式检验的几种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传感器进行型式试验: a) 新的传感器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影响传感器性能时; c) 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传感器,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d) 传感器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

13、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QC/T 823XXXX 7 5.3.2 抽样及分组 5.3.2.1 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应少于 12 只。 5.3.2.2 先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将样品平均分成 4 组,按下列分组及项 目顺序进行检验。 第 1 组:振动性能试验。 第 2 组:耐温度性能试验、耐湿热循环性能试验、绝缘耐压试验。 第 3 组:耐工作介质试验、耐久性能试验。 第 4 组:跌落试验,。 注 1:对委托性检验,样品的抽取及分组可协商确定,但每个检验项目的受检样品数 量不应少于 3 只。 5.3.3 合格判定 传感器的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有一项不合格,可重新抽取加 倍数量的样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查,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样品判为不合格, 但对耐久性试验不合格时不应重新抽取,直接判为不合格。 6 6 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标志、包装、储存和保管 传感器的标志、包装、贮存和保管宜按 QC/T413-2002 第 6 章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