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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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兰州大学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规或不当的研究生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考生或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为“投诉人”)向兰州大学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机构提起投诉、检举、控告;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有关投诉、检举、控告,以及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两级管理。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机构为学校负责研究生招生的管理部门和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机构,依据本规定,分别受理研究生招生投诉,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保障考生

2、合法权益,维护招生秩序。第五条 学校与学院研究生招生处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第六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妨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章 投诉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的方式进行投诉。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第九条 投诉人可就以下事项提起投诉:(一)学校或学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的;(二)学校或学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程序的;(三)相关考生有考试违规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背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人不能就学校或学院及工作人员的专业学术能力提起

3、投诉。第三章 处理第十条 投诉人应首先向学院投诉处理机构提起投诉;对学院投诉处理机构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投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学校投诉处理机构认为应当由其直接受理的投诉除外。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调查。第十二条 经初步调查,查无实据的,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停止调查,驳回投诉。第十三条 经初步调查,投诉处理机构发现被投诉人具有第九条所列情形重大嫌疑的,应当做出进一步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投诉不实的,驳回投诉;(二)投诉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纠正、补救措施;(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构发

4、现被投诉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学校监察部门查处,并积极配合学校监察部门实施的监察行为。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研究生招生投诉机构应驳回投诉,并视其情节轻重,对投诉人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下一年度研究生报考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连续投诉两次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经查证属实的。第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档案制度,并自觉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考生个人隐私,研究生招生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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