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化工厂6.27事故分析结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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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东方化工厂“627”特大火灾事故分析结论意见及其技术依据的简介1997年6月27日21时许,北京东方化工厂罐区发生了特大的火灾和爆炸事故,这是一次国内外罕见的特大事故。 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聘请,由原劳动部推荐部分专家成立了火灾原因分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中不少是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专家。经过专家组的认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得出了一致的结论意见。现将本次事故的分析概况、结论意见及其技术依据简介如下: 一、总的情况 (1)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聘请(部分专家由原劳动部推荐),专家组的任务是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 (2)专家组由8个单位的9名固定成员组成,临时聘请了9个单位的近20名专家参加工作; (

2、3)专家组从1997年6月30日开始工作至9月10日结束,共计约二个半月; (4)专家组分4个专业组(断口、能量、工况和质量组),其工作分3个阶段(现场调查、专题研究和综合分析)进行; (5)1997年8月20日,专家组接到北京市事故调查组口头通知,其任务要求只对乙烯B罐罐体破裂原因进行分析。9月4日,专家组给北京市报出了北京市东方化工厂“627”事故乙烯罐体及C5罐体爆炸和破裂技术原因分析报告。同时,形成了北京市化工厂“627”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这些报告是在专家组二个半月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的,以物证为主要依据,人证为辅。 (6)专家们最终得出结论认为: 1)“627”事故的模式

3、是易燃易爆油气引起的爆炸、爆燃、燃烧和乙烯B罐的爆沸; 2)乙烯罐区的球罐罐体、阀门和管线及C5罐体不是“627”事故的肇事者,而是受害者; 3)石脑油A罐的满装外溢是酿成“627”事故的起因。 二、主要诊断依据 现对上述三点结论的主要诊断依据汇报如下: 1.“627”事故的模式 1)易燃易爆的石脑油“满装外溢”(冒顶); 2)泄漏的石脑油的油气在大气中迅速扩散,使某些区域的浓度达到爆炸范围(1.2%-6.0%),部分区域油气浓度超过爆炸上限(6.0%); 3)遇火源发生爆炸(1.2%-6.0%)和爆燃(6.0%),此后,罐区有油和可燃气的泄漏部位多处着火,石脑油A、B罐着火,油泵房爆炸(第一

4、声爆炸),引起乙烯罐区管线的若干破坏和着火; 4)乙烯B罐A7附近受外部烧灼,发生高温塑性破裂,并引起此B罐内剩余乙烯的“爆沸”(爆炸); 5)乙烯B罐的爆沸(爆炸),残骸和乙烯火球向四周抛撒,进一步引起罐区和管大火。 因此,“627”事故的模式是:石脑油A罐“满装外溢”蒸发,造成大面积的石脑油的爆炸(石脑油气浓度在爆炸范围即1.2%-6.0%内),爆燃、燃烧(浓度在爆炸范围之外即6.0%),最后引起乙烯B罐的“爆沸”(即爆炸)。 在上述模式中: 1)石脑油A罐“满装外溢”(“冒顶”)是整个事故的起因; 2)石脑油的爆炸以及油泵房的爆炸(第一声爆炸)是使乙烯管线破坏着火的直接原因; 3)乙烯B

5、罐剩余乙烯的“爆沸”是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原因。 可见,乙烯罐区是受害者,不是肇事源。 2.石脑油A罐“满装外溢”(“冒顶”)是“627”事故的起因: 1)从石脑油的物 性看,大量溢漏是极其危险的。石脑油易挥发,其蒸气比空气重,能沿着地面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石脑油蒸气可引起眼及上呼吸道的刺激症状,如浓度过高,几分钟即可引起呼吸困难、紫绀等缺氧症状,吸入大量蒸气能引起神经麻痹; 2)事故当晚20时30分从42节轻柴油槽车向原料罐卸油,事故调查中阀门实物证实,此时通向轻柴油A、B罐的总气动阀门处于关闭状态,而通向石脑油A罐的二道气动阀门却处于开启状态。 3)石脑油A罐的液位,在事故当晚20时左

6、右已达13.725m,即已经达到额定液位(13.775m)的99.64%。如果20时以后,再向石脑油A罐内罐装轻柴油,很容易将石脑油从罐顶呼吸孔口顶溢外流(“冒顶”); 4)当通向石脑油A罐的二道阀门开启,通向轻柴油的总阀门关闭时,经过31.15分钟(4台泵工作)-36.92分钟(3台泵工作),石脑油A罐即“满溢外流”(“冒顶”)。如果按当晚20时30分开始装灌算起,21时1分9秒到21时6分55.2秒石脑油即开始外溢。这一时间与当时在现场有多人于21时 5分嗅到“异味”的时间相符; 5)根据初步估算,现场火车槽车共45辆,V=60m3/辆,装料系数为0.9,根据现场调查及检查结果,其中4辆被

7、烧毁的槽车按满槽车估算,其余41辆尚存余油514m3,A罐满装需轻柴油1063m3。故泄漏量V泄为637m3; 6)从石脑油A、B防火堤内的燃烧情况来看,确有大量石脑油外溢燃烧的证据: (1)部分地面碎石表面被烧成石灰(包括粉未); (2)A罐的水泥基的水泥层被烧脱落,内部钢筋外露; (3)罐区的管线及保温铁皮有明显的过油燃烧变黑; (4)罐区的管线从管墩上掉下,防火堤南堤断开,西侧堤外倾,有明显的爆燃的痕迹; (5)石脑油C-、D 罐和轻柴油A、B罐防火堤内的情况与石脑油A、B罐防火堤内的情况截然不同:地面碎石无燃烧痕迹、罐基础完好、镀锌保温铁皮颜色未变、防护堤完整、管线未移位(注:石脑油D

8、罐装油量为81%,液面高11.50m); 7)根据事故现场当时死亡人员(共4人)死亡倒地的位置记录,郑刚、张伟和王庆和死在油泵房附近,李宝辉死在石脑油A罐西侧小路上。其中张伟和郑刚是在 21时20分左右得知可燃气体报警后,为检查泄漏源,从综合楼出发,路过乙烯罐区向东,而死在油泵房北侧的。可见,在第一声爆炸前,乙烯罐区并未发生泄漏。 8)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取证组提供的笔录汇总材料也可作为证明: (1)在发现有异味的人员中,明确认定是“油味”、“油蒸气味”、“轻柴油味”、“汽油味”、“煤油味”等的有10人;还有5人反映嗅到“从前未闻过的味道”、“闻到特殊的味道”、“闻到气味”;另有4人未闻到异

9、味(以上共计19人); (2)在听到第一声爆炸的人员中,明确反映“东边方向着火”(“东边”是指万米罐)、“中间大罐着火”、东北方向着火,东北方向两个大罐着火, “第一声响的方向是万米罐区”、“东侧”,明确反映“开始起火的不是乙烯A、B罐”的有12人,而反映“压力容器着火”、“西北方向有大火球”、“乙烯B 罐裂,见火球”的有3人。 3.乙烯罐区的球罐罐体、阀门和管线及C5罐罐体不是“627”事故的肇事者,而是受害者 1)乙烯B罐不是肇事者而是受害者的原因: 乙烯B罐发生了爆炸,残骸有7片;乙烯B罐和A罐的地面烧损最严重,并有2.8 m2.8m的“三角形”地坑和11m2.4m的斜地坑;B罐的A11

10、焊缝上有一条长2.8m的沿焊接热影响区的断口;专家组从断口、能量、工况和质量等多方面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根据下述理由排除了乙烯B罐是肇事源: (1)没有发现有腐蚀、应力腐蚀和氢脆等脆性断口的形貌特征 ,排除了因制造、工况和环境等因素引起的断裂(爆炸)的可能性; (2)LT50的母材和焊缝具有足够的强度(焊缝强度大于母材),因此排除了因为强度不够引起的静强度破坏的可能性; (3)虽然焊缝的冲击功和低温断裂韧度很低,但没有发现断口上有“老裂纹”或“旧断口”以及脆性断口。 (4)从断口上没有发现疲劳的形态特征,因此排除了发生疲劳断裂的可能性; (5)从断口分析得出,B罐的断口类型有两类:一类是快速撕

11、裂断口;一类是A7附近长2.2m的高温塑性断口。通过对A11焊缝断口宏观和微观的反复对比分析,认为它没有焊接、工艺、装备和使用缺陷,它也是一种快速撕裂断口,只不过是沿焊缝热影响区断裂而已; (6)根据下述理由分析认为A7附近的裂口是B罐爆炸的第一裂口: 、根据“T字形原则”; 、根据残片飞散的方向; 、它是一种高温塑性断口,其断面收缩率=90%,其加热温度估计为600-800,加热过程应先于快速撕裂过程,即在快速撕裂前承受较长时间的烧灼、加热,并在内压作用下发生高温的塑性变形(断面收缩)和破裂; (7)B罐的爆炸模式是爆沸,因为它存在爆沸的基本条件: 、存在过热状态的介质乙烯; 、足够大的裂口

12、造成突然泄压; 、气液相共存,裂口在气相。 综上所述,B罐是受害者,不是“627”事故的肇事源。 2)乙烯A、C、D罐和C5罐体不是肇事源,也是受害者; 它们的裂口或 断口均为高温塑性断口,即在断裂或破裂前均承受高温的烧灼作用。因此,不可能是肇事源。 3)乙烯B罐的阀门和管线不可能是肇事源,而是受害者: (1)通过空一所的分析和专家组的宏观分析,至今没有发现阀门和管线在第一声爆炸前存在泄漏情况; (2)根据事故当晚21时26分以前,厂中心控制室和环氧乙烷分厂控制的压力记录,乙烯压力为20.13kg/cm2(正常)(2.0Mpa)。因此,在第一声爆炸前,乙烯罐区的气相管没有发生泄漏; (3)通过初步的计算,在当晚21时26分-21时28分,乙烯压力突然回零,从管线的强度的角度无法得到解释。因为突然回零需要发生横向断裂,大约需要650-1300大气压力(65-130Mpa),这是不可能发生的。 (4)乙烯如果少量泄漏,不足以在短期内酿成这么大的事故;若大量集中的泄漏,必然形成大面积的雾状气团,但现场所有人员均未发现有雾状气团存在; (5)张伟当晚21时10分左右从综合楼出发去检查“乙烯泄漏”,但未死在乙烯罐区,而死在乙烯罐区,而死在油泵房北的铁轨上,也证明泄漏与乙烯罐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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