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会计专业技术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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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12016 年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 考生笔记 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关税1. 纳税人a)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b) 物品的纳税人,实际主人i. 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2.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a) 一般情况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b) 应计入增减完税价格的项目:i. 增加1. 支付给“卖方”的佣金;2. 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3. 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等ii. 减少(如已计入应予扣除)1. 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2. 起卸之

2、“后”发生的费用3. 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c) 特殊i. 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补偿) ,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 “罚款” (补偿)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ii. 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者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到岸价格来确定其完税价格。1. 其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原入境到岸价格1-实际使用月份(管理年限12 )2. 管理年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3.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a) 完税价格应当以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i.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 出口税率)b) 离

3、岸价格i. 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c) 离岸价格要扣除项目:i. 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ii. 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iii. 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iv. 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4. 关税的税率的种类a) 普通税率 b) 最惠国税率 2 / 11i.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ii.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双边协定的国家;iii. 原产于我国。c) 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

4、优惠条款”的国家。d) 特惠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e) 关税配额税率f) 暂定税率5. 适用何时的税率a)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6. 进口关税的计征方法 a) 从价计征:一般采用b) 从量计征:对啤酒、原油等c) 复合计征: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d) 滑准税:我国对关税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的棉花实行滑准税。7.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a)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8. 进口不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如计算机)a)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b)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9

5、. 进口应缴纳消费税的货物a)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b) 进口消费税i. 实行从价定率的(如烟丝)ii. 进口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 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iii. 实行复合计税的(如卷烟)iv.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v. 进口增值税=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进口消费税) 增值税税率10. 税收优惠 a) 法定减免税i. 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ii.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iii.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

6、物资;iv.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v.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vi.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b) 酌情减免税i. 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ii.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iii. 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11. 纳税期限a) 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 日内” ,缴纳税款。12. 滞纳金、补征与追缴(了解)a) 滞纳金:0.5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 3 / 1113. 纳税

7、人a) 记忆提示:受益人纳税14. 征税范围 a) 不包括农村b)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征税范围c)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15. 应纳税额计算 a) 一般规定i.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 扣除比例)1.2%ii. 从租计征,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12%1.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4%b) 关于房产原值(而非“净值” )i.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减除折旧) 。ii. 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

8、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应计入房产原值。iii. 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c) 关于投资联营i. 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计缴房产税。ii. 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以租金收人计缴房产税d) 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16. 税收优惠 a)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b)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c)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d)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e)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f) 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施工

9、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1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a) 除了生产经营用,是当月开始纳税,其余都是次月开始纳税18. 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19. 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第三节契税法律制度20.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 (接受,受让)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21. 征税范围 a) 一般情况i.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ii.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iii. 房屋买卖、赠与、交换。iv. 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b) 视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情形i.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c)

10、 不属于征税范围:典当、继承、分拆(分割) 、出租和抵押。22.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a) 一般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b)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 / 1123. 税收减免a)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b)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24.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2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1、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26. 纳税期限:自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27. 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第四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28.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29. 土地增值税征收行为需要特别记忆的:a) 征:投资、联营(双方房地产企业) ;企业互换;抵押期满“且”发生权属转移b) 不征:i. 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ii. 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iii. 继承iv. 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时(双方一般企业)c)

12、 因此只有在发生权属转移且有增值的情况下才予征收30. 应纳税额计算 a) 计税依据增值额b) 计税公式i.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ii. 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c) 新建项目具体扣除标准转让项目 具体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拿地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据实扣除(成本+契税)房地产开发成本 据实扣除利息明确 利息(+)5%建房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明确 (+)10%销售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城、教(不包括印花税)房地产企业优惠 加计扣除额 ()20%拿地 同 同建房 同 同非房地产企业销售 不同 营、城、教、印d) 同时注意房地产企业与非房地

13、产企业的不同,比如印花税31. 计算步骤a) 确定收入题目给出b) 确定扣除项目金额c)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题目给出d) 房地产开发成本题目给出 5 / 11e) 房地产开发费用根据题目内容判定利息是否明确f)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题目给出(注意印花税迷惑)g) 计算加计扣除h) 确定增值额(ab)i) 确定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率(ab)/ bj) 找税率k) 算税额32. 税收优惠 a)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予以免税;超过 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b)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i. 因上述原

14、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c)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d) 对“居民个人” “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33. 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a)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i.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ii.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iii.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b)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i.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 以上” ,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15、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ii.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iii.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34. 纳税申报a) 纳税人应当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b) 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第五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35.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36. 纳税对象a) 受益人

16、纳税原则,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37.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a) 特殊规定:i. 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ii.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iii.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8.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a)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b)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c)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39. 应纳税额 6 / 11a) 执行从量计征。b) 年应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40. 税收优惠 a) 一般规定i.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ii.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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