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说课材料

上传人:yulij****0329 文档编号:137546765 上传时间:2020-07-09 格式:PPT 页数:30 大小:2.19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说课材料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说课材料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说课材料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说课材料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说课材料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说课材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说课材料(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 第三节 期限,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时效制度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民事时效,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无取得时效制度之设,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与消灭时效相当的诉讼时效。,关于取得时效,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继续以一定状态占有他人之物,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经过或者继续以一定状态行使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经过法定期间而取得其权利的制度。,1909年大清民律草案第1编“总则”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 1929年至1931年分编

2、草拟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中也规定了; 1949年以后废除,曾经“三起三落”的中国民法典草案起草中均未涉及; 1986年民法通则仅规定诉讼时效; 两部物权法学者建议稿中均有关于取得时效制度的详细规定,但是2004年8月形成的审议稿中,该制度被取消,之后的审议稿均未再规定。,总的来说,20世纪50年代后至今,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取得时效从绝对的否定到绝对的肯定,其变化主要源于人们对这一制度违背我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传统美德之观点的遗弃。,尹田论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除斥期间:也称预定期间或不变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

3、的法律后果。较于诉讼时效:,1、适用对象不同,2、法律效力不同,3、期间性质不同,4、起算点不同,民通意见第200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此复。

4、1997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此复,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

5、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诉 讼 时 效,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民法通则第136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1年”; 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前者为违约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后者为侵权之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注意:,例

6、王某从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放置一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法院支持应依据下列何法? A、 民法通则 B、 产品质量法 C、 民法通则 与 产品质量法 D、 民法通则 或 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一、诉讼时效的起算,特殊情形,1、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起算(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该期间的第一天)。,例

7、 甲2000年9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1年后甲未偿还。问:乙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以获支持? A、2003年9月1日 B、2003年8月31日 C、2003年9月2日 D、2003年9月3日,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与对方的恩惠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我国法院的具体做法是:(l)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算;(3)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履行债务计划,债权人无异议的,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

8、行期届满之日起算。,3、人身伤害中,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伤势为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民通意见第168 条)。 4、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国家赔偿法第32 条)。 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按照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一)诉讼时效中止概念:,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进行至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的客观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暂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的制度。,(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9、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结果:,中止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持续的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甲于2000年3月1日打伤乙,花去医疗费1000元。同年8月1日,乙又被丙重伤成植物人,一年后伤愈苏醒。问乙至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偿还1000元并获支持? 如此例中,同年10月1日,乙被丙重伤成植物人,一年后伤愈苏醒。怎么算?,思考题,山东德州路建德,有着与众不同的人生经历,靠仅有的一条腿,他已经顽强地生活了26年,而这一切,都缘于26年前一个瞬间的意外。1975年1月3日,年仅5岁的他跑进了离家不远的德州市化肥厂厂区玩耍,不知不觉中进入了未上锁

10、的高压变电室,几分钟后,这个活泼可爱的孩子发出了稚嫩的惨叫,被1万伏的高压电打中了。经过抢救,命保住了,但双臂和左腿却永远地失去了。化肥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决定从1975年2月起,按月支付给他生活费和护理费。1985年,小建德15岁了,为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路学海同志要求对其残疾长子路建德进行照顾等问题的协议书,约定:若今后要安装假肢,医药费由化肥厂按费用凭证给予报销。1997年,31岁的路建德由于年龄增长和体重增加,靠仅有的一条腿已难以行动。于是想到了安装性能良好的进口假肢,费用30万元,找到厂里,遭拒。,三、诉讼时效的中断,案例导引,1999年6月10日,将化肥厂告上

11、法庭,要求解除1985年的协议,一次性赔偿323万元,其中仅假肢安装费就274万元。审理中,厂方提出事故发生在26年前,如今起诉,早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根本不应受理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2000年9月4日,山东省高院判决解除协议,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7万元,其中假肢费用为21万元。,案例导引,(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发生了法定的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起算的制度。,依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权利人起诉 2、权利人提出请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1、对起诉的理解,下列行为

12、均视为起诉行为: 申请支付令 申请仲裁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

13、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

14、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2、关于同意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

15、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结果:,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事由消除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思考题,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月1日电话要求乙还钱,未果;甲又1999年4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于2000年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此时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间,以便保护特殊情况下权利人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行使的权利,避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的补充,其效力在于使权利人本已完成诉讼时效而丧失的胜诉权得以重新享有。,四、诉讼时效的延长,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一、期限的概念, 一定的时间点, 一定的时间段,(一)期限的确定: 1、规定某一确定的时间点。 2、规定一定的时间段。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的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5、合理推定期间。 (二)期限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154条、155条,二、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