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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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学,主讲: 张凤凉,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18世纪末期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为早期“劳工法规”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它把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的租赁”,以后资产阶级各国都把雇佣关系作为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来加以规定。 一些残酷的劳工法规被逐步废止,并随之出现一种新的立法“工厂立法”。英国1802年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是最早的工厂立法。,第一节劳动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二、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颁布标志着劳动法的诞生 在19世纪,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工厂童工工作时间的法律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一

2、法律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9岁以下学徒,并且规定18岁以下的学徒其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学徒从事夜工。 各国学者都公认工厂法为劳动法的起源,并把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视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第二节国际劳动立法概述,一、国际劳动立法的概念 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为各国劳动立法提供了国际劳工标准。从1919年至2002年,共制定了184项公约和193项建议书。 19世纪前半期,首倡国际劳动立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 瑞士是最先主张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国际劳动

3、立法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参战国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劳工委员会,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个包括九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提交和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即“国际劳动宪章”。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至今已有会员国170多个。 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它设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按内容可分为十类: 1就业和失业。 就业政策公约和同名建议书(1964年),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公约和同名建议书(1958年),

4、失业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按内容可分为,2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业工作时间每日限为8小时及每周限为48小时公约、每周工作时间减至40小时公约、工业中实行周休息公约、工资照付年休假公约、工资照付年休假(修正)公约等。 3工资。确定最低工资办法的制定公约、在雇主无偿付能力情况下保护工人人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1992年)等。,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4职业安全和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安全使用公约和同名建议书、港口装卸的劳动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等。 5女工保护。女职工保护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夜间工作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5、和同名建议书等。,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6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准许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受雇工业的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童工体格检查公约等。 7社会保障。工伤事故津贴公约、关于残疾、老年和遗属保险一般原则的建议书、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障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本国人与非本国人在社会保障方面平等待遇公约等。,二、国际劳工立法的内容,8结社权利。组织与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实施公约、工人代表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等。 9劳动关系的协调与仲裁。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和同名建议书、自愿调解和仲裁建议书等。 10劳工检查和劳工行政。工商业劳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农业劳工检查公约和同名建议书、三

6、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等。,第三节外国劳动法的历史沿革,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 1、缩短劳动时间和改善劳动条件。 英国两次修订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42年英国又颁布了十小时法, 德国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规定禁止童工工作和禁止未成年工每日10小时以上的劳动和夜间劳动。颁布了工业劳动法、德意志帝国工业法,禁止童工工作超过6小时以上,未成年工工作9小时以上,女工11小时以上及彻夜工作;又颁布了未成年工保护法。 法国工业法、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劳工法。,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2、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首先是限制资本家对工人任意罚款和扣发工资,后来发展到实行最低工资法。

7、3、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工会法经历了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完全承认三个阶段。 英国议会在182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 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1884年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的自由。,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4、社会保险法的开端。 德国率先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先后制定了疾病保险、伤害保险、老年和残疾保险的专门法规; 英国于1897年颁布了工人赔偿法,以后又实行了健康和失业保险。 5、劳动争议法的出现。 新西兰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 英国、法国、美国陆续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专门机构,并制定了这方面的专门法规。,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1、绝大多数国家

8、制定了劳动法。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都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工厂法和其他劳动法规 2、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善。疾病、老年、残废保险制度逐步在各国建立,还增加了失业保险制度 德国1918年颁布的工作时间法,明确规定对产业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 许多国家设立了劳工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工业、交通、商业等各国经济部门和文教部门的雇主和劳动者。,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3、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工会和劳资关系方面的立法出现趋向民主和反对两种趋势。 一种倾向是以德、意、日等国的法西斯国家,它们在劳动立法方面表现了法西斯政权的特点; 另一种倾向是以英国、美国等国

9、家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方面对工人阶级继续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 4、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前后,劳动立法发生了几次前进和后退的大波动。 在前进时期,各国都制定过一些向工人阶级让步的法规; 在倒退时期,各国都不同程度制定过一些向工人阶级进攻的法规。,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1、劳动法的内容出现反对和进步两种趋势。 美国于1947年通过了塔夫脱哈特莱法案(劳资关系法),这一法律大大地限制了工会的权利,这一法令实际上是对华格纳法的否定。 进步的趋势表现在改善劳动条件和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 法国颁布了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实现男女同工同酬、限制在劳动方面种族歧视的法律。 日本重新修订了劳动标

10、准法,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培训、女工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2、劳动法的内容进一步健全。 在就业措施、劳动合同、学徒合同、工资、工时与休假、妇女和儿童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障、工会、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劳动执法监督等内容进一步健全,这些内容构成了当代资本主义劳动法的较完整的体系。 3、发展中国家都逐步建立了自己的劳动法。 保加利亚、匈牙利、民主德国、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土耳其、菲律宾、蒙古、朝鲜、也门、卢旺达、巴林都颁布了劳动法。,第四节我国劳动法的历史发展,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19

11、21年8月,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 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制定了劳动法案大纲,其内容共19条。 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得到了广大工人的响应和拥护,并以此作为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纲领。,(二)北洋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北洋政府为了平息广大工人群众罢工的怒火,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通则,对最低就业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保护女工和童工、义务教育和工厂检查等内容做了规定。它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 北洋政府还颁布了矿工待遇规则、煤矿爆炸预防规

12、则、国有铁路职员征缴特别保证金规则等法令。不过上述这些法规都是一纸空文,并未付诸实施。,(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1924年1月,在广州召开了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同年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规定:承认工人与雇主团体处于对等的地位,工会有言论、出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等。 1926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工人运动决议案中,提出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等。 1926年8月,国民政府还公布了劳工仲裁条例、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等。,(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反革命政权南京国民政府在其后的10年内,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

13、布了13项法律:工会法、工厂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和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 抗战中国民政府内迁重庆后,颁布了职工福利金条例、职工福利金条例实施细则、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职工福利金条例设立办法、非常时期工会管制暂行办法、工会法,加强了对工会的控制,取消了工人的罢工权利。,(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1930年1月,由江西省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 1930年6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了劳动保护法,共8章44条,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工会、社会保险等做了规定。 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

1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这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农村革命根据地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等。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太原国营公营企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等。 全国解放前夕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该决议中提出了劳动立法的建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制定劳动法律提出了基本原则和规范。,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的劳动立法 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方面: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

15、;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工会法。 在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方面:关于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的劳动立法,在劳动保护方面:全国公私营各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等, 在劳动保险方面: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进行了修改 在处理劳资争议方面: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

16、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8年)的劳动立法,1954年7月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1956年7月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56年12月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56年5月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三)“三五”计划时期(1958文革前)的劳动立法,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企业计时奖励暂行条例(草案)、关于改进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调动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企业计时奖励暂行条例(草案),关于改进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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