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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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晓亮 主讲 河北经贸大学,国际商法,第一章 绪论,学习目标: 素质目标: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选择适用法律。 能力目标:具备识别不同法系国家商法的特点,根据不同情况准确选择适用法律的能力。 知识目标: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特征。 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 了解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了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重点难点 1、国际商法的渊源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渊源,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当前,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 2、国际商法的范围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

2、象就是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事活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商事代理等诸多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商事活动的内容将更加丰富,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对象也会更加广泛。,三、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包括调整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的公约、条约和协定 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种是实体法规则的国际条约,这些公约能够有效消除各缔约国在这些领域的法律冲突。另一种是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可以使各缔约国在这些领域内的法律冲突规则得到统一,为国际商事案例确定准据法。,相关链接: 实体法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协

3、定中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冲突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协定中规定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直接指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国际惯例 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是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不具备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采用国际惯例的,应当遵守所采用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3、各国国内法 尽管已有大量的国际商事

4、公约或惯例,但由于传统习惯与自身利益所在,各国仍在很多的商事领域中保留独占的立法权。 民商合一: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入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中国、瑞士、荷兰、泰国、意大利、土耳其、东欧一些国家) 民商分立:指民法和商法分别立法,除民法典外,还制定了商法典。(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本国从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若不遵守即构成违法行为,进而会导致活动无效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对当事人没有直接效力,只对缔约国的国民有效,而对非缔约国的国民无效。,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只有选择后才对当事人产生

5、约束力,且可通过约定的方式变更国际惯例的内容。,4、国际商事判例 国际商事判例是指国际法院和一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各国法院所做的有关国际商事纠纷案件的具有可参照性和可援引性的典型判决或裁决。,四、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国家与地区:法国、德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等,我国澳门地区 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大陆法系格外重视法典的形式。对于判例,大陆法系的国家原则上不把它作为法的渊源。但是德国、瑞士、哥伦比亚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有例外 大陆法系国家通行演绎法的法律推理方式。,(二)

6、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 国家与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体系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其中普通法和衡平法各具特色,形成特有的二元结构体系。 美国法同英国法同宗同源,基本相似,都是以判例法为主,也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故属于同一个法系。但是,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而非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因此,美国法又与英国法存在着较大区别。,(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大陆法系国家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将法律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7、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的主要渊源不同,主要立法途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例的形式发展起来的。 推理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先考虑法典和成文法中的规定,然后再就具体案件做出判决,采用“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先参照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从中抽出适合于本案的一般规则,然后再做出判决,采用“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思考与练习 一、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商事惯例 二、简答题 (1)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哪

8、些区别?,第二章 代理法,学习目标: 素质目标:能依法进行各种代理活动;能够甄别各种代理活动的合法性与否。 能力目标:在掌握代理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具有从事各种代理活动的能力,运用代理法律关系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代理相关问题。 知识目标:熟悉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了解代理权产生的方式。掌握代理法律关系及其终止的原因。了解两大法系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 掌握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熟悉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种类,重点难点: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2、代理权产生的方式。 3、代理法律关系。 4、代理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 5、两大法系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 6、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7、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种类

9、。,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代理法律关系中,三方当事人分别是: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自己意思表示的行为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独立表现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代理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人与第三人从事各种法律行为时,为了较好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应该知道具体被代理人。但是,两

10、大法系对此的规定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为直接代理;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则为间接代理。英美法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是显名代理;向第三人明示自己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从事代理行为,但不公开被代理人姓名和身份,为隐名代理。,3、代理人须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为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才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产生的法律后果才由被代理人承担。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后果由行为者自己承担。 4、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

11、。 5、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那么,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有关代理行为的案例分析 案情:张某到青岛出差,临行前李某委托张某代买50斤苹果,张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从王某处帮李某买了100斤。出差归来,李某拒不付款。 问题:该案如何处理? 分析:李某委托张某代买50斤苹果,使二者之间形成代理关系,张某取得购买50斤苹果的代理权。但是张某为李某购买苹果100斤,明显超出了授权范围,此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在该案例中,李某应对其授权代理的购买50斤苹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12、超出部分的行为后果,如果李某予以追认,则由李某负责,否则,该法律后果由张某自己承担。,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一、英美法系代理权的产生 (一)实际授权 1、明示授权 明示授权是指由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从而产生代理关系。这是英美法系中最主要的方式。在绝大多数国际贸易中,代理行为采用的是该种明示授权。明示授权一般采用订立书面协议形式,也可采用口头方式。除非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默示授权 代理人在明示代理权之外,还有一定程度上的默示代理权,这或者是因为明示代理权限不足以使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或者是因为从明示权限的解释而产生一定的默示权限。 默示代理关系可以是言词、行为默示而产生

13、。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原则,如果某人虽然没有明示授权,但是他的语言和行为中包含有默许另一人代表其订立合同的意图,那么就产生有效的代理关系。默示代理关系还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或者合同行为推定而产生。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默示代理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相互默示代理关系。,3、职业授权 职业授权,又称职业代理权或惯常代理权,是指尽管没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但被代理人依然受代理人行为的约束。这种职业代理权,指以某种代理行为作为职业的人,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享有代理权。如律师、拍卖商、代理商、地产经纪人等。在英美判例法中,这种职业代理权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属其职业权力的范围,或

14、者代理人不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等则不适用职业授权规则。,(二)表见代理权 表见代理权,又称不容否认的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对代理人加以明示的委托,但如果出于故意或疏忽,通过其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而采取行动时,那么他便不能否认其言行,而必须视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并不得否认该代理人为其设定的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具备三项条件:1、代理的声明,原则上由委托人作出;2、第三人依赖该声明行事,并知道有该声明人存在;3、第三人遭受损失且与依赖声明行事有因果关系。,(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指在某一当事人根据法律关系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发

15、生了为保护该财产的紧急情况而必须代理时,在该当事人与财产所有人之间依法产生代理关系。财产所有人虽然未对财产的处理作出委托,但是受托管理者必须承担代理义务,财产所有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效果。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代理人的行为必须出于善意,代理事由发生时,具备紧急性质,同时代理人不能取得被代理人的指示。,(四)追认代理权 追认授权是在代理行为发生之后予以认可,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英美法系判例规则显示,追认方式较为自由,既可以明示方式作出,也可以依被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形式形成。大陆法系则要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作出某项无权代理行为,应该马上予以拒绝,否则即视为追认该行为。 中国法律关于代

16、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合同法和中国外贸法等法律之中。中国民法通则把代理权的产生方式分为三类:委托产生、法定产生和指定产生。委托产生和法定产生与大陆法系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第三节 代理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亲自履行代理义务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各国法律因此规定,代理人必须竭尽全力亲自履行代理职责。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代理人需要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勤奋工作,履行委托事项,一般情况下,不得将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再委托给其他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特殊情况下,各国法律或判例允许代理人可以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之前将代理权进行再委托,特殊情况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客观必须、为贸易习惯所允许的明显常规行为等。,2、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义务 被代理人在代理合同中,如果明确了代理权的范围,代理人就必须在符合被代理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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