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 考研 刑法考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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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刑法考点及重点。是按照大纲的顺序整的。第一年考,题型猜测:名解,简答,论述,案例。判断复试考过,不用单独准备,重在理解。刑法以理解为主,不懂的可以点我上传的另一个韩友谊司法考试的文档,里面讲的很简单也好理解,结构非常清晰。1刑法 :(了解就行,刑法的解释会区分)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区有关刑法的变通和补充规定。(【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简答)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

2、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

3、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

4、所作的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2)按照解释的方法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指按

5、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 ),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渊源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2 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历史法展:a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1215 年 英国大宪章确定了“ 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 b 刑法定的思想,在 17、18 世纪启蒙思

6、想家的著作中得到更为系统与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c. 从学说到法律的转变 体现在 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 :1810 年法国刑法典 。该法第 4 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三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应该适用成文法律,例如刑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处罚要明确,要符合人们的价值观念3、禁止有罪类推;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重法 四要求和在我国的试用1要求:(1) 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 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 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 我国的试用(1)立法体现: 刑法第三条 规定 1997 年刑法典 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

7、和刑 罚的法定化 取消 1979 年刑法典中的 类推制度 确立从旧兼从 轻的原 则 分则中罪名 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5.个人观点: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所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依法惩处,而不应有所区别;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

8、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24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答: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是:刑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具体体现为:(1)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

9、罚体系。(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3)刑法分则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是:(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二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 4 个原则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具体体现为:(1)属

10、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规定。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另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或者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领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法律有特别规定” ,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

11、、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竞合或者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处理。(2)属人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

12、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 (重点)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

13、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3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

14、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1) 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 1997 年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 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 1997 年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 1997 年刑法典(3) 当时的法律和 1997 年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按照 1997 年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 1997 年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 1997 年刑法典(4)

15、 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对行为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第四章1、犯罪的概念犯罪概念是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名的具体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就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法处罚性。 名解【2】但书:定义:法律条文中“但”或“ 但是”以下的部分,指出本条文的例外或限制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

16、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 为,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 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还有个“空白罪状”可能也考名解】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犯罪的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重点)犯罪构成,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表现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1,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2,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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