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教〔2011〕22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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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揭 阳 市 教 育 局 文 件揭市教 2011223 号关于做好 2011 年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 县 (市 、区 )教 育 (教 卫 、文 教 )局 ,市 直 各 有 关 单 位 :根据省教育厅、人社厅关于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基础教育工作的实际,现就 2011 年我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中学正高级、中学高级、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和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总体要求2011 年我市基础教育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继续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现有政策规定,把职称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

2、作统筹结合,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的职务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市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由 于 今 年 调 整 执 行 了 新 的 职 称 政 策 和 启 用 新 的 表 格 ,在 申报 工 作 中 可 能 会 遇 到 一 些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请 各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2 -新 的 工 作 要 求 ,认 真 做 好 职 称 申 报 工 作 、把 好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关 ,确 保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可 靠 、准 确 。二 、 申 报 资 格 与 条 件2011 年 我 市 基 础 教 育 系 统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3、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按照 省 人 社 厅 关 于 做 好 2011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知 (粤 人 社 发 2011123 号 )精 神 执 行 。(一)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及推荐名额安排。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1 年中学正高 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 2011154 号)精神,今年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仍按照省人事 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9167 号)及省教育 厅关于做好 2009 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师 200971

4、 号)的要求执行。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推荐名 额分配如下:各县(市)分别推荐 12 名,各区分别推荐 1 名,市直属学校共推荐 2 名。(二)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推荐名额安排。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1 年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53 号)精神,今年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小学高级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按照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7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09 年我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

5、师200962 号)的要求- 3 -执行。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推荐名额分配如下:各县(市)和榕城区分别推荐 4-5 名,其他各区分别推荐 1 名,市直属学校共推荐 2 名。(三)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小学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今年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小学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仍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 199926 号文件的精神以及 关于我省教 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 2003178 号文的通知 (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 2005177 号)精神 执行。申报中学高 级教师专业技术

6、资格的要严格按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 201164 号)文件精神 执行。(四 )其 他 资 格 条 件1、政 治 思 想 表 现申 报 者 须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认真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师 德 ,敬 业 爱 岗 ,有 高 度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感 。任 现 职 期 间 学 年 度 考 核 要 达 到 合 格 以 上 (含 合 格 )。2、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1)申 报 中 学 系 列 须 通 过 全 国 专 业

7、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力 考 试 ,并 提 交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计 算 机 条 件 除 符合 关 于 调 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中 若 干 政 策 规 定 的 通 知 (粤 人发 2005177 号 )和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粤- 4 -人社发2010 176 号) 有 关 规 定 免 试 的 人 员 外 ,申 报 中 学 中 级 专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地 级 以 上 市 单 位 的 人 员 须 取 得 4 个 模 块 的 合 格证 书 ,县 及 县 以 下 单 位 的 人 员 须 取 得 3 个 模 块 的 合 格

8、 证 书 ;申报 中 学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地 级 以 上 市 单 位 的 人 员 须 取 得 5个 模 块 的 合 格 证 书 ,县 及 县 以 下 单 位 的 人 员 须 取 得 4 个 模 块 的合 格 证 书 。(2)转 换 系 列 评 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中 学 教 师 系 列 转 评 小学 教 师 系 列 的 除 外 ),未 取 得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的 ,应 参 加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并 按 规 定 提 交 合 格 证 书 原 件 及 复印 件 。(3)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计 算

9、 机 专 业 专 职 教 学 的 专 业 技 术人 员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以 及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申 请 初 次 专 业技 术 资 格 考 核 认 定 ,免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3、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要 求根 据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条 例 和 广 东 省 中 小学 教 师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的 要 求 ,教 师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时 间 ,应当 每 年 累 计 不 少 于 12 天 或 72 学 时 。教 师 应 当 提 供 近 5 年 接 受继 续 教 育 的 证 明 (由 施

10、教 机 构 出 具 ),同 时 提 交 人 事 部 门 继 续 教育 公 修 课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有 效 证 明 各 一 份 。4、学 历 与 资 历 条 件 一 是 根 据 粤 人 发 2005177 号 文 规 定 ,凡 未 满 规 定 年 限 的 ,一 律 不 得 申 报 。凡 申 报 评 审 高 、中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其 专业 技 术 工 作 资 历 计 算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8 月 31 日 。按 照 资 历 计 算时 间 的 规 定 ,论 文 、业 绩 成 果 、计 算 机 模 块 截 止 到 今 年 的 8 月- 5 -31 日 。二 是 申

11、 报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取 消 现 行 教 师 系 列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条 件 中 对 破 格 的 要 求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或 取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满 3 年 的 人 员 ,达到 副 高 级 或 不 分 正 、副 高 级 资 格 条 件 的 ,可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报 评审 副 高 级 或 不 分 正 副 高 级 资 格 。三 是 申 报 教 师 系 列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学 历 (学 位 )、资 历条 件 :(1)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从 事 专

12、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年 限 为 获 得 硕士 学 位 后 为 2 年 以 上 ;或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前 后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累 计 3 年 以 上 。(2)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取 得 助 理 级 专 业 技术 资 格 后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年 限 为 2 年 以 上 ;未 取 得 助 理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4 年 以 上 。(3)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取 得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从 事 专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年 限 为 3 年 以 上

13、;未 取 得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5 年 以 上 。(4)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取 得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后 ,从 事 专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年 限 为 4 年 以 上 ;未 取 得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8 年 以 上 。(5)中 专 毕 业 的 ,凡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15 年 以 上 者 ,或 取得 助 理 级 资 格 后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8 年 以 上 者 ,可 申 报 评 审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6)中 专

14、学 历 的 小 学 (幼 儿 园 )教 师 ,取 得 小 学 (幼 儿 园 )一- 6 -级 教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6 年 以 上 ,可 申 报 评 审 小 学(幼 儿 园 )高 级 教 师 资 格 。(7)中 专 毕 业 后 从 事 本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5 年 以 上的 人 员 ,可 申 报 评 审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5、其 他 事 项 要 求一 是 关 于 缴 交 社 保 凭 证 的 问 题 。学 校 申 报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其 缴 交 社 保 的 凭 证 ,可 由 所 在 单 位 (市 直 学

15、校 以 校 为 单 位 ,中小 学 以 县 (市 、区 )为 单 位 )统 一 到 相 应 社 保 机 关 开 具 (由 各 级 社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局 出 具 )。二 是 关 于 “在 职 在 岗 ”的 问 题 。申 报 人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系 列 和 专 业 时 ,严 格 执 行 资 格 条 件 中 有 关 “在 职 在 岗 ”的 规 定 。不 按 “在 职 在 岗 ”申 报 的 ,各 单 位 可 不 予 受 理 。凡 发 现 弄 虚 作 假行 为 一 经 查 实 ,将 对 申 报 者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并 严 肃 追 究 有 关 责任 人 的 责 任 。

16、三 是 关 于 教 师 资 格 的 问 题 。根 据 我 省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的 实际 情 况 ,基 础 教 育 系 统 学 校 申 报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按照 粤 教 师 200961、62、63 号 文 要 求 ,从 2010 年 开 始 ,全 省 各级 各 类 学 校 申 报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人 员 ,都 应 具 备 相 应 层 次的 教 师 资 格 。四 是 关 于 评 审 用 表 的 问 题 。由 于 今 年 省 教 育 厅 启 用 新 的 评审 用 表 ,各 单 位 和 个 人 可 在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网 站 下 载 有 关 表 格 。广 东 省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和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审 工 作 表 须 按 省 教 育 厅 预 定 的 规 格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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