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解析精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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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经 济 法 案 例 解 析 精品资料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经济法 1、案例分析题(共40 分) 1、钱某与孙某为一项专利产品的共有人。2000年 7 月 9 日,孙某未经钱某同 意,就与李某就该项发明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此后不久,李某将该 项专利许可转让给周某实施,于是周某开始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2001年 7 月 5 日吴某从周某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钱某在市场上发现了吴 某出售的专利产品,将吴某告至法院。 问:( 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李某能否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吴某的行为是

2、否构成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案例分析题(共40 分) 1、甲厂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种水稻收获机,研究经费由甲厂负担,双方末就技 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务,并交付甲厂使用,同时,以 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甲厂为满足市场需要,许可丙厂使用该 精品资料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3 技术生产水稻收获机。吴某从丙厂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乙发现后 向甲、吴某提出交涉,甲认为该技术属于自己所有,并认为乙将自己出资委托 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吴某认为是从丙厂处购进的产品, 自己没有侵权。从而引起诉讼。 问:( 1)专利权属于甲还是

3、乙?为什么? (2)乙是否侵权?甲是否有权许可丙厂使用技术生产? (3)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是否侵权?吴某销售该专利产品是否侵权?为什 么? 侵权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案例分析题(共40 分) 1、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 1993年 4 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 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 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年 9 月,市环境监测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 界噪声为 74.2 分贝,所处区域为D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 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

4、乙厂置之不理。1993年 11 月,市环保局对乙厂 作出行政处罚:( 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 元;(2)追缴滞纳金 1500 元;( 3)罚款 5000 元。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污染源所在地建在 精品资料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4 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 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 (1)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 厂有无违法行为?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解决该案的 问题? 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 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 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仿制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放 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 4 月新上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 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依照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 不缴费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

6、相邻关系的角度处罚,请求乙厂按照国家 环境噪声标准规定E 类混合区的要就,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 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如 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精品资料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5 4、案例分析题(共40 分) 1、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 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 2007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 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 酸性。 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

7、 从 2007 年 6 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 果,pH值为 4.8 。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 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 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 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 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 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 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 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 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 万元,硫酸厂赔偿15 万元。 问:(1) 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 ? (2) 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 (3) 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 ?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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