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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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6年重新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

2、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自筹资金(非独立法人)办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适用于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接受学校独立法人单位委托办理采购招标业务。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采购预算执行。属重大采购事项的,需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办法,经论证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六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

3、和自行采购两种形式。凡采购人采购列入最新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者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对于采购最新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自行采购。第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自行采购工作由各基层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第九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4、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二)讨论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四)讨论、审查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第十一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是学校专职负责各项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与采购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和

5、完善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根据学校年度财务计划和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具体采购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采购招标工作;(四)负责各采购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科学编制采购文件及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项目现场踏察,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五)负责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以及履约能力的考察;(六)负责组织学校各招标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七)负责组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竞价采购;(八)负责进口设备报批报备、单一来源采购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申报工作;(九)负责组织采购合同审查与签订;(十)参与设备、家具等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供应商执行合同情况及售后服

6、务质量;(十一)负责全校进口设备的订货、报关、免税、商检、索赔等工作;(十二)负责招标与采购网络信息及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十三)负责“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建设;(十四)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报送工作;(十五)负责采购与招标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十六)负责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工作。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先进技术研究院、保卫处等是采购项目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购置资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并组织验收等工作;(二)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对工程、大功率电器设备采购项目的论证和审批,并组织验收等工

7、作;(三)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根据涉密项目等级对采购内容提出采购意见;(四)保卫处、校区保卫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采购项目涉及的消防安全进行备案及审核。第十三条 校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单位为采购项目的申请人,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采购文件准备工作;(二)负责提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商务条款; (三)负责技术要求及商务条款的释疑;(四)可推荐供应商;(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六)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按规定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

8、商小组、询价小组等),评审专家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履行评审专家权力、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的给出评审意见,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漏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办法和成员人数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学校可以自行选择,但需遵守专家回避规定,且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

9、进行标注。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资金的安排计划,一般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内容。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第十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预算是学校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应随部门预算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学校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结构调整)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变化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各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后,财务处汇总上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

10、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各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报财务处审核,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按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第四章 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十九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成立2人以上采购小组,按照货比三家及择优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对合同条款负全责。各单位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监管责任,防范采购廉政风险。第二十条 纳入最新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

11、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采购。第二十一条 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项目性质区别对待)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第二十二条 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第二十三条 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项目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2、以下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比照政府采购法执行。特殊情况,经评审,只要形成实质性竞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两个公示期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可以比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为单一来源采购。上述情况,必须经全体专家同意,方可执行。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每年依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 小额零星物资采购,可以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小额零星物资原则上以30万元以下的货物为主。第二十七条 采购进口设备的,不论预算金额是否达到学校集中采购的限额起点,均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签订外贸代理协议及办理减免税业务。第五章 采购方式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购采用以下

13、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竞争性磋商;(五)单一来源采购;(六)询价采购;(七)网上竞价;(八) 其他采购方式。第二十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其他适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申请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

14、购申请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一)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5、: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三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五条 采购的货物项目预算金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需求清晰并且该品牌在国内有超过三家授权销售公司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第三十六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请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 采购程序第三十七条 采购申请人向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一)采购项目预算或经费审批材料;(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三)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商务条款;(四)工程采购项目须提供由专业资质单位出具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控制价等文件。第三十八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申请人提出的采购方式申请、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审核确认采购文件,采购申请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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