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证券法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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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证券市场管理法,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述 1证券的概念及特征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证券。证券不仅记载一定的权利,而且证券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 证券是一种投资证券。 证券是一种证权证券。 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2证券的种类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认股权证。 认购权证,由上市公司发行,给予支付权利金购得权证的投资者在未来某个时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量该公司股票的权利。认股权证本质上为一权利契约,权证的交易实属一种期权的买卖。,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1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

2、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2、证券法调整对象 证券的发行关系;交易关系;服务关系;监督关系。 3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三、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买卖的场所,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功能:筹集资本和融资功能;动态优化资源配置;现代企业制度的促进;风险散化功能;国民经济

3、的晴雨表。 2、证券市场的构成 证券发行为一级市场; 交易市场为二级市场。 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3、证券市场的特征:投机性,敏感性。,(二)依发行是否借助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1、直接发行是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由自己承担发行风险,办理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 。 典型的直接发行方式有: (1)发行者直接向公众发行;(2)直接向现有股东发行; (3)债券直接售予特定投资人 (4)公开招标发行 2、间接发行又称证券承销。间接发行分为证券包销和证券代销。 (1)证券包销包括: a.全额包销b.余额包销。(2)证券代销, 又称尽力承销,指发行人自担发行风险,将发行事务委

4、托承销人,承销人收取佣金的发行方式。发行结束后,未售出证券退回发行人。 (三)依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的关系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三、证券发行管理 证券发行管理制度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证券发行注册制和证券发行核准制。 (一)证券发行注册制,又称形式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充分、客观地把发行人及发行证券的信息资料向证券主管机关提示并申请发行,经证券主管机关实施形式要件审查并合格后予以注册,即可公开发行的审核制度。 (二)证券发行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是指证券的发行不仅应充分公开证券和发行公司的真实状况,而且主管机关还应于事实公开前,对预定发行证券的性质、价值加以判断,以确定该证券是否

5、可以发行。,第三节 股票发行法律制度,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其特征:首先,它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其次,它是股东分取股息和红利的凭证。第三,股东的收益受签发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并且股东无权退股,不能定期收回投资,风险较大。 2、按不同的标准可对股票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照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划分,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按照上市交易所划分:A股,B股,S股,H股。,二、股票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1、股票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承销机构,以同一条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 2、股票发行一般有两种:设立发

6、行;增资发行。 三、股票发行的程序 股票发行大体有以下步骤:申请、审核、公开信息、核准决定的撤销、鉴定股票承销协议、备案。 四、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2、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1、设立发行的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

7、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6)发行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1、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法律特征:债券证券;债务人还本付息的凭证;债券持有人利息收益不受发行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 2、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等。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可以以背书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

8、发生转让的效力。,(二)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第四节 证券的上市交易,一、证券上市交易 (一)证券上市交易是指某种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

9、所挂牌交易。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 (二)股票上市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公司股份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证券暂停和终止上市交易。 1、暂停上市交易,是由于出现法定原因,由证券监管机构暂时停止上市证券的交易。被暂停交易的证券,仍然是上市证券

10、,证券之发行公司仍然是上市公司。 2、终止上市交易,则指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证券监管机构决定终止某种证券的上市资格。在终止上市交易情况下,证券发行人丧失上市公司资格,其发行证券也不再是上市证券。 3、股票暂停交易的法定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4、股票终止交易的法定情形:(1)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3)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

11、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5)公司决议解散的;(6)公司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7)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二、证券交易程序 证券交易有场内与场外之分。场内交易是证券交易所条件下的证券交易。进入证劵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劵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劵公司。不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一般投资者必须委托证劵公司才能进行场内交易。其交易程序是: 1、开户。开立证券交易帐户,是证券投资者到证券公司开设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的行为。这是从事交易的前提。证券交易帐户包括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是存储、管理投资者所持证券的特别

12、帐户,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其买卖的证券都存在此帐户上。在我国投资者都应当向设在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证券帐户有深圳、上海交易所之区别。,2、委托。交易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商下达以一定的条件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方式有柜台递单委托、电话自动委托、电脑自动委托和远程终端委托。由于投资者不能进入交易所直接交易,所有的买卖都是通过证券商来完成的。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委托前,必须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之,主要有风险提示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网上委托协议书等。投资者的委托指令一经下达,即开始生效。在其委托未成交之前,如果反悔可以进行撤单处

13、理,撤单程序与买卖委托的过程基本相同。 证券公司应审查委托的合法性、真实性、同一性。,3、集中竞价交易。证券商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后,传递到证券交易所的撮合主机。撮合主机对接受的委托进行合法性检测后,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规则,对同一种证券进行集中竞价,确定成交价格,自动撮合成交,并通过通讯手段将成交回报给证券商。不能成交的委托按上述规则排队,当日不能成交的委托自动失效。,4、清算交割。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以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将各证券商买卖证券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计算应收、应付证券和应收、应付股款的差额的一种程序。交割是指证券成交后通过证券结算系统进行

14、券款转移的行为。目前,我国的A股、债券、基金实行“T+1”制度,在成交的次日办理交割。B股则实行“T+3”制度,在成交次日起第3日办理交割。,5、过户:股票过户是办理股权变更的一种程序,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只有在该公司的登记部门或代理机构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以后才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有应有的股权。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而引起的过户,投资者不需要亲自去办理,而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电脑统一办理,过户与交易同步进行。,第五节 证券信息公开制度,一、信息公开的含义。又称信息披露制度或公示制度,指证券发行人等义务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有关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向证券管理部

15、门、社会公众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地公开的法律制度 。 信息公开制度最早始于1845年的英国公司法 。信息公开制度已成为美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石。我国证券立法也对信息公开制度也极为重视。 二、信息公开的意义:利于投资判断;防止信息滥用;利于经营与管理;防止不当竞业;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三、信息公开的法律标准 它是信息公开的法律尺度,离开这一尺度,人们就要对所构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或者使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有五个判断标准: (一)全面性。凡供投资人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之有关资料,应全部记载于法定文件中,予以公开。 (二)真实性 。发行者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准确、真实,不得虚伪记载、误导或诈

16、欺。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应从四个方面予以规范:保证义务;审核监管制度;公开资料签证制度;法律责任保障制度。 (三)时效性。又称及时性,指向公众投资者公开的信息应当具有最新性。,(四)易得性。公开资料容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实践中,资料公开方式有三种: 1、由证券发行者或出售者直接向投资者交付债券发行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2、备置。 3、通过公众新闻媒介,如报纸、电视等传播。 (五)易解性。发行公司公开的资料为投资者所容易认识、理解、掌握和运用。 四、信息公开的类型 1、发行信息之披露,即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又称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义务人在首次发行证券时应完全披露公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 2、持续性信息披露,则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当事人披露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一切重大信息。,五、股票发行之信息披露。 (一) 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公开发行的最基本法律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其特点:(1)招股说明书应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出。(2)招股说明书记载事项具有法定性。 (3)须由有关人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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