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票据法完整讲课资料

上传人:yuzo****123 文档编号:137414370 上传时间:2020-07-08 格式:PPTX 页数:123 大小:1.1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十一票据法完整讲课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123页
第十一票据法完整讲课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123页
第十一票据法完整讲课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123页
第十一票据法完整讲课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123页
第十一票据法完整讲课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1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十一票据法完整讲课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一票据法完整讲课资料(1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十一章 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票据法 与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票据 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 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 票据与货币 相同点:支付工具、交易媒介 不同点:信用基础,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与种类,一、票据的概念 1、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 如提单、运货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2、狭义: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

2、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与作用,一、票据的性质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其意是指票据权利与该票据的实际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持有和提示票据。 不完全证券:股票、债券、期货等 、票据为设权证券 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票据是流通证券 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替代货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方式进行流通。 、票据是要式证券 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贴现、担保等票据行为都要遵守一定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不遵照

3、法定的要式,缺少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必然导致票据无效。,、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付款人一般也只审查票据的形式要件,不问票据的基础关系和资金关系。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权利发生于票据的作成,其权利是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论票据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仅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单选题,甲、乙签定买卖合同后,甲向乙背书转让3万元的汇票作为价款。后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如果在乙履行合同前,甲、乙协议解除合同。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A、 请求乙返还汇票B、 请求乙返还3万元价款C、

4、请求丙返还汇票D、 请求付款人 停止支付汇票上的款项 答案:B甲、乙解除合同,不影响持票人丙的票据权利。甲给付丙票据款后,还可以请求乙返还3万元的价款。,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二、票据的作用,(一)具有汇兑和支付工具的作用 (二)具有抵债工具的作用 (三)具有流通工具的作用 (四)具有信用证券的作用,第三节 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及分类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区别,法律特征:1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虽然也有三个,但其付款人仅

5、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则没有这一限制。 2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而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3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是汇票区别于本票和支票的重要特征。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4付款日不同。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而本票和支票在付款期限的规定上一般只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单选题,不属于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是( ) A 承兑人 B 出票人 C 付款人 D 收款人,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二)汇票的分类汇票依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依出票人的身份的不同,可

6、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我国票据法也明文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依汇票到期日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以持票人提示汇票之日作为汇票到期日。 远期汇票:(1)定期汇票,即出票时以某一确定日为到期日的汇票;(2)计期汇票,即以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为到期日的汇票;(3)见票后定期汇票,指以承兑后一定期间为到期日的汇票。,3。依记载权利人名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记名汇票:载明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汇票。指示汇票,是指出票人除在汇票上载明收款人姓名或名称外,还记载“或其他指定人”的汇票。无记名汇票:不记载收款人

7、的姓名或名称,或者仅记载“付于来人”字样的汇票。,二、汇票的主票据行为,(一)汇票出票的概念及其记载事项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两个行为。 前者是指出票人依据法定款式将应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于其上; 后者又称发行,是指出票人将已作成的汇票交付给他人。 出票若无交付行为,则该票据尚不能发生效力,不能算作出票行为的完成。,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上述事项

8、之一的,汇票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在汇票上应当清楚、明确地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多选题,某市食品加工厂向该市粮油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但未记载付款地。试问下列哪些选项可能确定为付款地? 汇票出票地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付款人的住所地 付款人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BCD,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二)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行为对出票人使其承担了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9、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对票载收款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对票载付款人出票行为并不必然对其发生约束力,出票行为仅只使付款人获得了付款的资格(可能性),并未使付款成为其义务,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才负有付款的义务,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汇票的从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一)背书1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作背书转让的持票人为背书人,接受票据受让背书的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可以再次背书,称为再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上海海洋大学

10、经济管理学院,2背书的分类。背书依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依背书的目的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委任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委托他人(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设质背书是指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为目的的背书。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特殊转让背书,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样,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回头背书是指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仍然可以依背书将票

11、据转让 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 持票人是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单选题,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导致下列何种后果? A 汇票因持票人违背背书人的意思而再背书转让无效B 汇票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C 新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不得转让”的记载而变得毫无意义D 新的持票人不能以所持汇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答案;B,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单选题,在回头背书中,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他不能向()行使追索权。 A 其前手背书人 B 出票人C 其后手 D 承兑人 答案:C,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3背书的

12、格式。 (1)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空白背书除外)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可以记载的事项。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中的“不得转让”即为可以记载事项,。 (3)不得记载的事项。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有。 背书的原因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的日期 答案:B C,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4背书的连续。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13、。 即本次背书人应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连续的效力 对持票人:(1) 可证明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2)背书形式上不连续,而实质上连续,必须依法举证,以实质连续证明背书连续后可以主张汇票权利;(3)形式和实质均不连续时,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偿还请求权。 对付款人的效力 (1)付款人应负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2)背书不连续而付款时,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案例分析,甲公司派业务员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定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B不熟悉票据背书规则,于是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C代为完成背书。C将乙公司的公章

14、盖在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1) 丙公司若持有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2) 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答案: (1)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不应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其中之一是审查汇票上的背书是否连续。在本题中,背书人应为甲公司,被背书人应为乙公司。而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造成了背书不连续,因此,付款人不应付款。(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上

15、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二)承兑,1承兑的概念及效力。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案例分析,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账户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甲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 分析:甲银行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和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承兑

16、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每日0.7的罚款。,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承兑的分类。 (1)依承兑有无限制,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前者是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后者是指对汇票上记载的文义加以变更或限制而为的承兑。我国票据法第43条不承认附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依承兑的方式不同,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前者是指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文句,并由付款人签章的承兑行为,后者是指付款人只签章而无承兑文句的承诺行为。我国票据法第42条只承认正式承兑。,3承兑的程序。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应提示承兑,即这类汇票应经提示承兑和承兑两个阶段。(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单选题,出票日期是1995年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