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交规扣分细则及实习标志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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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 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 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 使用伪造、 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驾驶证、 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 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

2、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 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 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 时速 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超过 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 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 定人数 20

3、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 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 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 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 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 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 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 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 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 定的时

4、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 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 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 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 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在高速

5、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 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 定车道行驶的; (七)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 停车、 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 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 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6、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 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 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 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 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 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

7、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 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 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 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 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 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附件 3 实习标志式样 一、汽车实习标志式样 二、摩托车实习标志式样 附件 4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式样 方格尺寸图 颜色值: C=100,M=80 ,Y=5,K=0 使用规定: 1、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 设置专用标志。 2、专用标志应当设置在车身距离地面0.4m 以上 1.2m 以 下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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