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 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3篇

上传人:他**** 文档编号:137381443 上传时间:2020-07-0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本 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3篇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合同范本 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3篇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合同范本 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3篇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合同范本 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3篇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合同范本 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3篇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本 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3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本 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3篇(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3篇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3篇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3篇,欢迎参考阅读!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一出售方:(甲方)地址:电话:购买方:(乙方)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日国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第一条 甲方经市人民政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 市,用地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 ,使用年限 年,自起至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定名为,由甲方预售。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订购上述楼宇的第 幢 号(

2、第 层)房。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他 )。第三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将该楼宇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上述原因必须凭 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 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名称: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

3、,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将该楼宇交付给乙方使用,应自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违约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 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

4、共设施和公共利益。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的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约时

5、间:附表一、二(略)。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二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市区(县)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 ,自 至 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房内证字第 号。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房屋用途为 。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

6、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 %(含 %)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大写数字)种方式处理:1.乙方有

7、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3.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仟佰拾 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银行账号为。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

8、期限届满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第五条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若双方约定交付初装修房屋的,须按照市公共建筑工程实施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市住房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要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件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符合本条款所述条件后,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年月日。甲方交

9、付的房屋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除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全部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利率计算。第六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同意按向乙方补偿。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支付

10、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第八条本合同签订后,因甲方变更其建筑设计而影响乙方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平面布局和使用空间的,应于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30日内须将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及利息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方变更建筑设计不告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五条),并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承担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第九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11、及有关规定,自竣工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第十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并签订预售转让书面协议,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第十三条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

12、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代理人: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预售登记机关:(章)经办人:见附件一:房屋状况见附件二:共有共用部位见附件三:付款方式 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