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 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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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是对责任财产的补充,是指为促使 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 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整理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欢迎参考阅读。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范文一经_(以下简称贷款方)与_(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自_至_,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贷款_. 借款、还款计划如下:分期借款计划:_分期还款计划日期:_金额(大写):_利率:_用途:_日期:_本金:_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

2、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 计算。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 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七、借款方以_,价值_元,作为借

3、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八、贷款到期后1 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九、本协议书一式_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 份,公证机关1 份。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借款方:_贷款方:_借款单位:(章)_贷款单位:(章)_负责人:(章)_审批组长:(章)_经办人:(章)_信贷员:(章)_公证单位:_公证机关:(章)_公证员:(章)_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范文二债权人姓名: 电话: 借款人姓名: 电话: 乡(镇)村 身份证号: 担保人姓名: 电话: 乡(镇) 身份证号: 抵押物的名称:

4、第一条:12、借款用途:3、借款金额:大写:4、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5、还款方式:第二条:借款人承诺1、按期一定用现金还清债权人借款。2、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3、借款人承诺签名:第三条:担保人承诺:1、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担责任。2、担保范围:所借现金数额和债权人的费用。3、我自愿担保,如借款人还不清借款,有担保人负责还清所有现金和一切费用。 承诺人签字:第四条: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如不按期归还所借现金,从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给债权人百分之1违约金(万元每天100元违约金)。第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

5、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债权人、借款人各持一份。第八条: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间人签字指印之日起生效。债权人签字(指印): 电话:借款人签字(指印): 电话:担保人签字(指印): 电话:中间见证人签字(指印): 电话:签约地点:年 月 日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范文三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借款日

6、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 %,服务费 元。第四条还款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 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 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 罚息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

7、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七条 借款担保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 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 合同的相关条款。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 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8.1 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A 、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

8、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 、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C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 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D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履行的;F 、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G

9、 、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 调查、了解和检查的;H 、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8.2 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偿还后,丙方可以 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 反担保方追偿。8.3 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 间方式处理。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

10、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第九条 共同借款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 10.1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 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 约定的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

11、满不能 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 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 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偿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 借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

12、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三条 丙方的代位求偿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 乙方的义务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扣还相关款项。14

13、.3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14.11未经丙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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