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国际工程施工过程管理45上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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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第一节 国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基本特点,一、国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体制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体制应围绕合同要求和工程管理的内容展开设置。 工程管理内容以合同为核心展开,其具体内容从组织形式上划分可简单归于二个方面: -管理架构组织(含物资组织工作、流程组织) -分包管理组织,这二个方面的组织,从功能上又可以划分为: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环保等五个方面要素。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具体目标就是达成这五个工程要素的协调统一。 施工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的设置必须考虑上述要素的内在要求,并保证有效、效率、安全和稳定。,针对上述特点,国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体制一般围绕工程项目分二个层次建立管理

2、体制,即建立公司总部管理和项目现场管理体制。 各公司的总部机构大同小异,通常分为国际(业务及信息)、工程(投标报价及项目实施)、财务、供应、人事和资料档案等若干部门。,项目经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去配备经理助理(或称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高度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施工队(组)长等。机构要精简实用,人员要精干。,二、承包商的责任 工程承包责任的总原则是建立在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基础上,但并非所有的损失都可以追究他人的责任。 追究责任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首先确认已对他人造成损失或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合同双方的责任范围是判定责任的基础,这些范围只能由法律或契约规定。,承包商自接到开工令

3、之日起,直至工程最后验收,都必须对其造成的损失和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一般说来,在这个期间,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有两大类:一类是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得很不得力而应对业主承担契约责任;另一类则是由于对与其毫不相干的第三者造成损失而承担法律或准法律责任。此外,工程最终验收后,承包商还得通过保险公司承担十年(细小工程为两年)保险责任。,1、契约责任 契约责任是承包商对业主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产生于承包商对其自愿许下的承诺的违背,通常称为践约。契约责任有时也称为职业责任。 契约责任的判定依据是合同文件,尤其是一般管理条款、特别说明书和通用要求条例等。契约责任也受民制约,因为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

4、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 契约责任通常包括履约责任和技术责任。,(1)履约责任 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自己应该完成的义务,这种行为称为合同的履行。从法律上讲,履行合同乃是缔约双方的义务,但在工程承包实践中则偏重于强调债务人即承包商的履约责任。 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规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因承包商不履约或履约不力而造成损失,承包商应全部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在施工活动中,监理工程师(后简称工程师)或建筑师与承包商因合同的标的工程而同时对业主承担契约责任。如果承包商既承担设计又承担施工

5、任务,其履约责任便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承包商要保证施工合同要求,另一方面还承担建筑设计责任,即对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必须负全部责任。鉴于一项工程的设计离不开实施手段,因此,承包商在进行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技术和法律上的可能性,具体落实设计任务,尤其是制定与法规相符的设计文件。,(2)技术责任 从法律范畴和契约角度的角度,工程承包都存在技术责任问题。 当施工图纸中有明显错误时,承包商有责任向工程师指出。如果工程师依然坚持已见,承包商应提出保留意见。若工程师硬性要求使用某种不符合规范的材料,承包商亦应提出保留意见。如果承包商未曾提出保留意见,只是完全服从,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技术责任。,如果因业主提供的资

6、料不准确而导致工程设计或施工缺陷,承包商可不承担责任。 施工缺陷的责任必须由承包商承担。施工缺陷是指无可争辩的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的工程缺陷。这些缺陷是因承包商的技术笨拙而不是因不可抗力情况或业主强加意图造成的后果。,2、法律责任 假设在履约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触犯法律的话,承包商除应承担契约责任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或刑事两个方面。,(1) 民事责任 行政法合同的民事责任基于行政法的执行原则,这与民法的执行原则多少有点区别,例如在无过失责任方面,工程承包合同强调:受害者可以无区别地要求承包商或业主或者同时要求两方面予以赔偿。,确认民事责任事实后还应分析

7、该责任的起因。通常情况下造成民事责任事故的起因有三种: 1)人为原因 由承包商的作业人员在作业时造成的事故。由这种起因导致的民事责任应由其雇主即承包商承担。,2)非人为原因 除车辆事故外,非人为起因造成的事故屡见不鲜。 承包商自接收场地之日起,就有责任保卫工地,有义务修复其在进行建筑活动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有责任承担其造成损失的后果。 如果多家承包公司在同一工地作业,各承包商只承担由基雇佣的人员在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在这方面不存在连带责任问题。,3)人为和非人为双重原因 有些事故的发生既有人为因素,又有非人为因素,也就是说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因此在确定责任时不能绝对分开,只能视各种

8、因素的程度而定。在考虑赔偿时亦应两方面同时兼顾。,(2)刑事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承包商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不顾当地法律规定,尤其是有关保护劳工利益及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规,从而造成刑事责任事件,承包商必须承担其后果。 若涉及违反税收法规而导致惩罚,自然应由承包商的公司承担全部责任。,3、工程验收后的责任 在施工期间,承包商要对工程负全面责任:业主有权责成承包商修复全部不合格工程。若承包商拒绝修复,业主可以废除合同,拒绝验收工程,甚至对承包商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工程临时验收后,承包商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对于质量担保期间出现的任何工程质量缺陷(因使用不当而导致的缺陷除外),承

9、包商必须承担修复和弥补之责任,直至业主最后无保留验收。,4、承包商责任要求的相关案例,三、承包商的义务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一经批准生效,缔约双方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由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在规定双方义务时总是强调对承包商的严格的甚至有时过于苛刻的要求,而对于业主方面的义务却规定得既简单又抽象。 作为一个国际承包商,在实施一项国际承包工程的全过程中必须履行承包商的个人义务、合同义务、强制性义务和信守价格义务。,(一)承包商的个人义务 承包商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项目发包国的有关法规及合同条款对其本人所要求和义务。这是衡量承包商能否圆满履约的首要条件。根据国际工程承包实践,承包商的个人义

10、务通常包括以下五项:,1、承包商未经业主许可不得擅自分包或转包其承担的合同标的工程,也不得擅自邀请未得到业主认可的基他公司帮基施工。 2、在获许分包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向无执照或未注册的分包商分包或转包工程,也不得以谋取利润为目的而转包期承揽的工程,当然,委托给持有执照的包工头的劳务包工不属此类。,3、承包商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区选定住址,并通知业方面项目负责人士。若承包商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不向业主告知其选用的地址,则发生承包商总部或承包商所在的市政府的通知同样有效。施工期间,承包商若远离工地,必须指定一名有资格的代表。该代表必须得到业主方面的项目负责工程师认可。,4、若承包商去世,承包合同可以

11、在不予承包商任何补偿的条件下解除。若承包商的继承人要求继续实施工程,必须重新报价。若报价条件为业主接受,合同可以继续执行。但继承者必须承担已故承包商生前许诺的履约责任和一切后果。尤其是由于施工笨拙而导致的经济后果。如果前任承包商已实施的工程严重不合格或有违约现象而导致要求损失赔偿,继承人亦必须承担。,如果联合承包的情况下,联合体中的某一家承包商去世,不能影响合同的继续执行,因为参加联合体的承包商均负有连带责任。 国有承包公司的缔约人去世或离职不影响合同的继续执行。 5、如果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宣告破产或接受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继续实施该项工程的建议,业主可以考虑甚至采纳。如此可以免于解除合同。,

12、(二)承包商的合同义务 为保证工程的实施符合要求,业主在项目发包之前对承包商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承包商在投标时必须声明接受之。合同批准生效后,这些要求条件即构成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的范围很广,既涉及材料的来源、质量及其配比,又包括材料的用法(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工程,要求达到足够的强度等)。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分别写在一般行政条款和组成特别说明书的特殊条款中,主要包括行政管理、财务担保及技术要求三个方面。,1、 行政管理义务 承包商应了解其必须遵循的行政法规和有关其工程实施的特殊要求。 承包商必须确认其工地的准确位置和进入工地的手段。必要时还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如临时占地许可

13、、临时通行证、建筑执照、旗工机具临时进口和设备材料永外进口许可证等证件。在某些国家,上述证件是由业主或工程师协助取得的,但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却全部由承包商办理。 如果承包工程涉及专利许可等问题,承包商应负责办理专利许可转让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商必须遵循发包国关于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法规,招收当地劳动力。承包商应最晚于工程开工之前一个星期向当地的劳工部门告知期招收当地工人的可能性及所要求的条件。若无正当理由,承包商不得拒绝接收当地劳工部门介绍的合格人选。承包商所使用的外国劳务人员(包括承包商本公司的雇员)与当地的劳务人员之比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工程师有权审阅承包商雇佣的劳务人员名单

14、。,承包商必须遵守发包国的劳动法及有关社会规定,尤其要严格保护其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除了上述规定以外,欧美及中东国家和地区还在材料购买、保密义务、文物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2、 财务担保义务 承包商必须履行的财务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出具保函、参加保险和纳税。 合同生效前,承包商必须出具履约保函,在领取工程预付款之前,必须出具预付款归还保函。在工程临时验收前,必须出具质量担保保函(或者在领取工程款时采取扣留一定的百分比的办法)。如果施工机具由业主方面提供,承包商还必须出具机具使用保函。有些国家还要求承包商出具材料预付款归还保函。,除出具合同要求的保函外,承包商还必须按合同

15、规定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凡合同规定的投保,一般是强制性的。其具体内容在不同的国家虽然不尽相同,但大体一致的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第三者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十年责任险;施工机具险;交通车辆险以及社会保险等。,工程开工后,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承包商未曾履行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业主在催告无效后可替其缴纳,而后从承包人的收入款项中扣除。如果不够,则从保函金额中提取。 守法纳税,这是承包商必须履行的涉及财务方面的另一项义务。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税收法规,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执行。,3 、技术方面的义务 承包商必须按照特别说明书或通用要求条例中规定的技术规范实施工程。 在施工的准备阶段,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

16、交其根据业主提供的或由承包商自己制定但经过业主批准的设计图纸制作的工程各部分施工详图和工程进度计划。,例如在台湾,如果是房屋工程,承担主体工程的承包商应在工程师的协调下就各个互相交错的工程部分(如打孔、管线接通等)同各有关专项工程承包商协商一致,以便共同制定规定各个工程部分的施工进度的整体施工计划。这项计划一经项目监理工程师批准认可后,即构成契约性文件,各有关承包商均须严格遵循。,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师签发的工作命令。如果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签发的某项工作命令的1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陈述理由,但不得悬置工作命令。就是说在工程师改变其工作命令之前,承包商不得拒绝执行。 承包商应认真审核工程师向其提交的全部资料,若发现明显的错误和遗漏,必须在开工之前向工程师指出。,承包商必须根据业主提供的有关施工场地周围及地下设施的资料,进行放线定位。如果工程师提供的资料不全或不确切,承包商应进行必要的验证或补充,但不得因此而对工程造价提出异议。 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制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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