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民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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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 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创作的、已公开发表或者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目 录摘要1绪论1一、生育权概述1(一) 生育权的概念2(二) 生育权的发展历程2(三) 生育权保障的内容3二、我国法律中关于公民生育权的法律规定3(一) 宪法层面3(二) 部门法层面4三、 我国现行生育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4(一) 宪法层面缺乏对公民生育权的明确规定4(二) 公民的生育

2、权维权途径缺失5(三) 国家对公民生育权行使的干预过多6四、加强对公民生育权的保障7(一) 从宪法角度加强对生育权的保障7(二) 优化维权渠道和途径7(三) 加强对公民生育权的宣传和维权意识7结论8参考文献8致 谢9试论我国公民的生育权摘要生育问题从古至今都伴随着人类的生产生活,与人们息息相关。目前,由于开放二胎政策,有关于生育的话题居高不下,成为时代的热点问题。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众对生育权越来越重视,有关于生育问题的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屡见不鲜。生育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在生育权这一方面还存在有很多漏洞,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致使出现纠纷时处理

3、起来模糊不清,没有一定的准则。本文通过对生育权的概念与发展的,进行对相关法律的研究与思考,认识到生育权的重要性,撰写此文,希望能够提高生育权的法律地位,培养公民的维权意识,完善关于生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关键词:生育权;宪法;法律保障;维权途径;维权意识绪论 人口问题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基数大国,关于生育的问题仍然是重中之重。生育权本该是最基本的人权,却因为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屡屡受到干预。目前,二胎政策开放以来,有关于生育权的讨论也居高不下,成为热点话题。在此社会热点背景下,本文对生育权与其相关的法律的研究分析,撰写此文,以望公民能加强法律意识,相关部门优化维权通道,从根本上

4、保障公民自身的生育权。一、生育权概述(1) 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关于生育权最完整的含义是: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生育权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生育权与生命权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四个方面,分别是堕胎、基因知情权、冷冻胚胎、生命权生育权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冲突来阐述生命权与生育权,二者息息相关。1生育的话题自古以来都伴随着人类的存在与发展,生育作为人类

5、繁衍后代、传承文明的重要方式一直是与人类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2) 生育权的发展历程在封建社会,人类在在生产劳动中并没有意识到生育问题的重要性。生育仅成为维系自然社会持续发展的工具,人们观念落后,认识不到生育与人类发展的内在关系。加之过去人们科学知识基础薄弱,生育也成为人类自身不可控的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巨大改变,生育权成为一项法定的权利。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建立科学、合理的生育权保障制度十分必要。2在

6、十九世纪末,生育权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联合国在德兰黑举行了国际人权大会,第一次提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1974年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1984年的墨西哥城宣言以及1994年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都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给予了肯定和阐释。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加强,男性的生育权一步步得到确认,在德黑兰宣言中第一次把父母双方作为生育权保障的主体。这一观念在1969年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的确认。在1944年的国际人口与

7、发展计划纲要认为:“个人和夫妻享有自由地、负责任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选择适当的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生育自由是生育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生育权的法律地位就此确立。(3) 生育权保障的内容对于我国公民生育权保障来讲,首先,公民生育权保障是国家义务与政府责任,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充分保障公民生育权。再次,实现和谐社会需要公民生育权保障的底部支撑。另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构建要求国家高度重视公民生育权的保障。3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了: 生育决定权指的是生育的主体双方具体自行选择生育的时间 间隔时间 生育数量的权利。这是生育权的核心内容,由于生育是双方共

8、同作为主体,因此男性在生育权上享有和女性共同的法律地位,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可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 生育请求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实现生育权中,可以要求国家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的权利。若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生育或暂时不再生育时国家可以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提供医学技术上的支持。对决定生育的夫妻双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期定期检查。 生育方式选择权是指生育权主体依法自行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民在选择生育方式上也越来越多样化,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法来自行安排生育方式。 生育知情权是指生育权主体对有关自身生育的信息有了解、知晓的权利。生育权的主体

9、是生育双方,保障的也是主体的应有权利。知情权是生育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它还包括夫妻二人有权得知关于对方一切关于生育权的信息和婚前检查结果。二、我国法律中关于公民生育权的法律规定(一) 宪法层面近年来,对与生育权的诉讼越来越多,由生育权引发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涌现。生育权属于基本的人权,而宪法对人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生育权既是宪法权利又是民事权利,在宪法范畴内生育权属于人格权的分支。在我国宪法框架内,计划生育是作为生育权限制的制度形式,其对于人口的调控应该适应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计划。4因此宪法为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与保障,这不仅对公民认识与了解生育权的重要性提供了法律基础,与更加促进了公民对于自

10、身应有群里的重视,认识到社会平等地位和具有的宪法主体资格。国家从法律层面不断建构和完善法律体系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对公民的生育权的行使提出了要求。公民在享有自身的权利同时要依法行使,不可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二) 部门法层面生育是公民自由的权利,而因为生育问题所导致的纠纷却屡屡出现,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依法保护公民的应有权利。对于生育侵权来说,主要是来自夫妻双方的意愿没有达成一致,而强行使对方实现自己的权利,在法律上男女都具有平等的生育权利,生育权的行使应当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民法规制上生育权被视作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合理的保护。同时,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可侵犯国家

11、社会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生育权集中体现了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互相关系。为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行政主体等各种违法行政的侵害,国家对生育权提供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偿等四种类型。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明确指出公民可以对行政主体进行计划生育管理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追究其法律责任。3、 我国现行生育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有的生育制度明显不能适应这种多元素的变化。所以,我国的生育制度也随着社会变迁不断地发展。而生育制度的发展在历史中具有明显的时代段落感,随着朝代的更替,生育制度也在不断慢慢地完善。而在生育制度变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出

12、现各种各样的问题。5(一) 宪法层面缺乏对公民生育权的明确规定我国的人口形势比较严峻,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家对于公民的生育权进行过多干预,虽然取得了短暂性的效果,但却带来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公民的生育权对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生育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理应得到国家的保障。自然人均平等享有生育权,法律对自然人的生育权应予以普遍的确认和保护。而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不能仅仅停留在部门法的角度,亟需将生育权纳入宪法保障之中。从条款文本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规定模糊、对生育权保障不够的问题;在实践的角度来看,存在着人口性别比失衡、老龄化、独生子女教育、“人口负担论”、社会抚养费等社会问题,与此

13、同时初步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建议。6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文献对生育权进行宪法层面的解读,对于基本人权的界定并不清晰,缺乏深入思考与系统分析,将生育权定义为宪法上的人权容易导致法律意义的混淆。而真正的保障生育权应该把其列入宪法之中,给予生育权足够的法律地位。联合国于1974年在德黑兰召开了世界人口大会,在会议上颁布并通过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该计划中对生育权的规定如下:所有的个人和夫妇拥有自由的决定生育子女间隔以及数量的权利,并且他们也依法享有获取教育、信息、方法的权利,但是他们要为自己所做的决定负相应责任。7宪法需要对生育权做出明确规定,维护公民的基本利益。(2) 公民的生育权维权途径缺失随着我国社会

14、经济的高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近几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与生育相关的案件或诉讼日益增多,可是大多公民在案件或诉讼中都不占据有利地位。生育权,是每一个公民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和侵犯。但是,由于我国国情原因,以及当前我国公民维权意识不强,对维权途径也不够重视,自然维权途径缺失。个人生育权与特殊国情屡屡发生冲突,导致国人对生育权的概念与合法的权利内容并不明晰。再加之民众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此类案件的相关处理办法并不清晰,无法提供可参照的法律法规依据,公民在产生生育纠纷时也难以找到合理的维权途径。因为维权途径不够充分,许多公民出现生

15、育权问题时,总是找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法,更谈不上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随着生育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国急需建立合理有效的司法机制,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生育权作为一项与我们生活密相关的权利,与此相关的制度不完善,必定频频引起矛盾与冲突,长久以往,就成了一个根深蒂固的症结,不利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造。因此,建立起相关法律法规,打通公民维权的渠道,开设更多方便、快捷的途径,切身保护民众的应有权利,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3) 国家对公民生育权行使的干预过多我国是人口基数过大,生育问题一直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由于人口过多对各国的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部分国家采取控制公民的生育行为,来达到控制人口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我国即是如此。8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80年9月,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就此拉开计划生育的序幕,然而实行计划生育以来虽然对于社会经济转型明显取得很好的结果,但却造成了我国公民生育问题与生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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