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幻灯片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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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1911年10月10日民族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发动武昌起义,把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向高潮。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260多年的满清政府 结束了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1912年1月1日在南京成立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制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孙中山当选为临时大总统 在他主持领导下,南京临时政府在短短的三个多月里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令,开创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建设的先河,在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孙中山“三民主义”立法思想和“五权宪法”理论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和历

2、史地位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重点问题,“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总称。,“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反帝 反封建 农民土地问题 “自由、平等、博爱” 废除不平等条约 追求平等互尊主权 共和之根本在法律 而法律之根本在国会,孙中山的“权能分治”的理论是他的宪政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国家的权力由两 部分组成,即“政权”与“治权”。“政权”就是民权,它集中体现了国家根本大权属于人民的最高原则由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组成。人民行使政权,首要要实现对官吏、法律和制度的控制和支配,所以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其创制权和复决权就是

3、针对法律的制度的设立和废止而言的,人民有权创设一项法律或制度,并直接交由政府,执行。复决权就是对于专门机构通过的法律,如果人民不满意,可以直接加以废除。有了这四项权力,人民就可以有效的管理国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 “治权”就是管理权,是政府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时所运用的权力。如果说政权是权力,体现了权力所有人对对象的主导、支配,那么,治权就是一种功能,表现为不同机构属行各自的职能。具体有: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考试权。前三种是在西方行之有效的三权分立体制,孙中山考察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动作,认为还应有监察和考试两权。 在“权”、“能”关系上人民享有对国家的支配和管理权,治权受

4、制于政权。人民的“权”,政府有“能”,“权”“能”分治,实现真正的民权,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南京临时政府重视以法治国,在存续的三个月内,分布了30余件法律、法令,揭开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法制的新篇章,主要立法活动及其内容: 1、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武昌起义成功后,各省都督代表联合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经由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订,成为所谓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这是我国资产阶级第一个全国性的宪法性文件。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颁布之前,它实际上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根本大法。(其内容的特点见P.352) 以此为法律基础,在南京举行的各省代表会于191

5、1年12月29日选举孙中山 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第一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在国内局势发生剧变后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而审议通过,并于1912年3月11日经孙中山签署公布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政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5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 (2)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3)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 了国土 疆域之范围。 临时约法呈现出三个特点: 1)削弱了总统权力,将总统制改为

6、责任内阁制。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加了制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 3)规定了极严格的修改程序。 上述特点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表征。约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袁世凯的独裁,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了这一法律防线。但后因袁世凯的势力庞大,以及其施用阴谋诡计而被破坏贻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产物,它的内容提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治制度,代表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它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结晶,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的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政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

7、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国体上,它明确规定了国家由“人民”组成,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政体上,它亦明确规定参议院(国会)、总统和责任内阁、法院三权分立,共同行使统治权,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用民主共和取代君主专制,这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取得的最重大成果。它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国民以广泛的民主自由平等的原则。这对于废除封建特权制度,促进人民的觉醒,增强国民的平等观念有积极作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如对于反帝问题没有明确表达;土地制度问题缺损、这个绝大多数国民所关心的重大原则被回避掉了。,3、其它法律法规 1)保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法令:如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 2)加强军

8、队维护治安作用的法令 3)保障人权和废除封建等级特权的法令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 4)推行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法令 5)发扬“国魂”革除封建恶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剪辫 6)整饬吏治任人唯贤,4、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中央设“临时中央审判所”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禁止刑讯、体罚审判公开及陪审制度司法独立律师与法官考试制度 体现了国民诉讼法律观念的提升以及法律效益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从1912年4月1日孙中山正式宣布解除临时大总统职务起,到1928年6月奉系军阀张作霖从北京退回关外止,这16年中各派系军阀在各帝国主义国家

9、势力操纵下,均以“中华民国”为名,较之清末更进一步投靠帝国主义列强,出卖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因而其法制具有明显的封建性与买办性,重点问题,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法律制度的特点 的司法机构和特点,是以军队作为后盾的封建军阀专政,为了给自己的反动统治披上 “ 合法 ” 的外衣,历届首先关注的法律修订工作便是进行所谓的 “ 立宪 ” 活动,比较突出的有:,袁世凯统治初期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天坛宪草),袁世凯政府撕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参政院制定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和大总统选举法 曹锟、吴佩孚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立法镇压资产

10、阶级革命派和人民群众的反抗,并将其赋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形式,由袁氏开其端 宪法成为其实行特务统治和军阀专制独裁的道具 其后,各届继承了袁氏的衣钵,继续维护和实行军阀独裁专制,毁弃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给人民和国家带来了深重的灾难,1913年5月1 日正式公布中华民国约法的显著特点: 第一,废除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立法院 这部约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却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为袁世凯实行独裁统治,随意剥夺人民的权利自由提供了法律依据,袁死后,开始了北洋军阀各派系间的混战局面。在直系军阀控制北京政权后,1923年10月10日,曹昆举行总统就职和宪法公布中华民

11、国宪法: 这是近代史上中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其主要特点是: 1)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专制 2)以资产阶级民主掩盖军阀独裁统治,修订法律的原则与特点: 其一,强调“隆礼”、“重典”,轻权利,重义务,恢复部分封建刑法,残酷镇压人民 其二,直接援用清末颁布、草拟及删修之法律,并专设机关频繁立法,吸收清末及外国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方法,其三,形式上法典草案与单行法规并行,且单行法规多依大总统命令颁布实行,内容针对性强,立法手续简单,公布及时,便于实行军阀独裁统治 其四,保护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是由各帝国主义国家扶持起来的,是依靠这些国家的支持而存在的,总是尽力保护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

12、的特权利益,其他立法活动: 1、行政立法 袁废资产阶级国会制,行政体制规定为总统制;袁死后,实质仍是维护军阀专制统治 2、刑事立法 袁氏发布暂时援用前清法律命令,又令法部对大清新刑律进行删修,1912年1928年施行暂行新刑律。保护列强在华政治特权。,3、民、商事立法: 大理院据袁氏暂准援用前清法律的命令,发布第504、938号判例说 “ 前清现行律关于民事各条,除与国体及嗣后颁行成文法相抵触之部分外,仍应认为继续有效 ” 至1929年10月才废止,4、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成立之初,沿用清末诉讼律典,后据需要对一些条文加以修正,并经单行法规形式公布,如1912年5月颁布民刑事诉讼律草案管辖各节

13、、县知事审理诉讼行章程等 关于法院组织,初用清末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及法院编制法并修正刊行之后又多次修改,诉讼审判的主要特点: 1、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2、四级三审制 3、县知事兼理司法 4、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5、扩大帝国主义列强的在华领事裁判权,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27-1949年的22年间,为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 其法制比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法律要完备得多。与国民党政权的阶级本质相适应,其法律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制度,实行国民党蒋介石法西斯统治的重要工具,重点问题,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的立法体制与“六法全书”体系 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14、 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法及编制特色 南京国民党政府刑事法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及司法活动的特点,一、国民政府立法 指导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标榜其法律制度的渊源和指导思想是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学说,实质上,“以党制国”是国民党政府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国民党的党规党法和蒋介石的手令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立法概况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27年4月1937年7月 为法统创立时期,最显著的标志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完成 第二阶段:1932年7月1945年9月 为法统发展时期,最显著的标志是省、市、县参议会组织的建立,参

15、议员选举条例的完成,第三阶段:1945年8月1949年9月, 为法统完善与崩溃时期,其完善的标志是中华民国宪法的完成 立法特点: 1、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是其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体现 2、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立法 体系: 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亦称六法大全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六法全书(内容P.376) 一、宪法及其关系法规: 1928/10,训政纲领6条,在于“实行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成全民政治”;同时,它也

16、是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依据。 1931/5,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8章89条,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组织大纲,还有“人民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计民生” “国民教育” 诸章,尤以“训政纲领” 为最重要,旨在确立国民政府行使五种治权及训导人民行使四种政权 1936/5/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8章148条,确立了在总统制下个人独裁的主旨 1946/11制定和1947/1/1,公布中华民国宪法14章175条,它是中华民国史上一部具有资产阶级色彩的宪法,也是以维护专制独裁为主旨的宪法,二、民法及其关系法规: 1929/51930/12,陆续公布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它既抄袭德国、瑞士、日本等的民法条款,又因袭清末以来有关民法的立法思想,故有较多的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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