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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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的员工队伍建设,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员工由各级分支机构按照分级授权、逐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 人员招聘和录用第四条 人员招聘、录用是控制人力资源数量、质量的第一关口,各省级分公司应从严掌握,把好人员入口关,并在人员录用中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人岗匹配的基本原则。

2、第五条 各省级分公司所辖范围内的人员招聘统一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具体审批,其中:(一)省级分公司的本部人员、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经营决策类岗位人员、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经办及以上人员的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其中总公司实施的集中招聘,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下具体实施。(二)地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的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招聘,具备条件的应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由省级分公司授权地市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录用人员须上

3、报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入司手续。第六条 招聘的渠道主要包括:(一)校园招聘;(二)社会公开招聘;(三)商调;(四)复转军人;(五)其他渠道。第七条 拟录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等资格条件;(二)学历要求1、省级分公司和地市分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2、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拟录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各级分支机构拟录用的复转军人和业务类岗位协办级人员、事务类岗位人员的学历要求可经省级分公司审批同意后适当放宽;4、具备条件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拟录用人员的

4、学历要求,应优先从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并重点选拔与拟录用岗位专业对口且排名靠前的高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三)年龄要求1、拟录用人员年龄原则上应在35岁及以下;2、拟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年龄原则上应在30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35岁;3、拟录用的省级分公司部门级人员、地市分公司的领导人员和部门级人员、县支公司、城区专业化支公司领导人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在40岁及以下。(四)亲属回避要求拟录用人员与拟录用岗位所在的本级公司范围内的在职人员不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抚养关系(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

5、继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五)经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录用:(一)不满18周岁的;(二)有不良未清偿债务、不良职业记录、违法违纪记录的;(三)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第九条 人员招聘入司的基本程序包括:(一)确定用人需求、进人指标和招聘方式1、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进人指标进行统一管理,每年末在汇总、分析各部门和所辖各分支机构年度人员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员工编制、岗位设置以及

6、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初步核定进人指标,经省级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研究后,报总公司审批。2、经总公司审批后,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工作实际,主要采取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满足各部门、所辖各分支机构用人需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录用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到两次,复转军人的招收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其他招聘、录用工作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二)考试、考察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拟录用人员进行笔试、面试。2、对于经营决策类岗位和一般管理类岗位的应聘者,笔试以多项行政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为主,面试选拔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单位)、用人部门(

7、单位)的主管领导或对口上级主管部门对应试者进行录用选拔。3、对于业务类岗位和事务类岗位的应聘者,可参照经营决策类岗位和一般管理类岗位录用的笔试、面试程序简要进行,同时应重点根据其岗位的技能要求,对其进行专项测评。4、商调人员调入前,须由人力资源部门先进行笔试、面试,并到其原单位进行外调考察,查阅个人档案,了解各方面情况。5、总公司将搭建人才招聘和录用测评工具的共享平台,汇总收集各省级分公司的笔试、面试题库,同时向各省级分公司开放笔试和面试的试题库,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人才引进需要,经报总公司批准后在总公司试题库中选取笔试和面试试题,并在笔试和面试环节中妥善使用。5、对于从试题库中选取的笔试和面试

8、试题,各省级分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使用,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试题,确保试题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杜绝露题、泄题。考试结束后,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须及时收回所有试题并集中销毁,严禁考生或其他人员将试题带出考场。(三)审查、体检人力资源部门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亲属关系审查和个人背景调查,并安排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四)进人审批拟录用人员方案须由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报省级分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同意,凡不符合任一录用条件者,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五)入司前谈话人力资源部门应与拟录用人员进行沟通、谈话,介绍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劳动用工方式、薪资待遇等,使其基本了解公司的经营及人员管理情况,并签署个人声

9、明书(见附件一)。(六)办理入司手续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劳动法律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并将人员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七)落户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落户手续。第十条 人力资源、教育培训等部门共同管理新录用人员的入职事项,主要包括:1、组织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集中面授培训为主,以自学为辅。2、安排新录用人员到基层公司一线岗位锻炼。基层锻炼结束时,新录用人员需提交个人锻炼报告,报基层单位审核,并由基层单位出具综合鉴定,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3、组织新录用人员轮岗,安排新录用人员在接收部门(单位)进行多岗位轮岗。4、会同接收部门(单位)为

10、新录用人员共同指定导师,导师一般由高一层级人员担任,并在相应岗位工作多年,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导师需在辅导期内帮助新录用人员迅速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对辅导期内新录用人员的所有工作表现负责。辅导期结束后,新录用人员需提交个人辅导期工作报告,导师需出具辅导鉴定,对被辅导人的能力特点、工作表现、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价,上述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5、人力资源部门牵头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入职考试和考核。其中,对新录用人员的入职考试和新入职人员的定职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接收部门进行。人力资源部门汇总新录用人员的综合鉴定、辅导期鉴定、入职考试、入职考核

11、情况,提出新录用人员的上岗、入职和使用意见,报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后,办理相关上岗、入职手续。第十一条 业务类岗位、事务类岗位新录用人员的入职管理,应重点根据其岗位的技能要求,做好岗前培训,其他入职管理程序可参照第十条规定择要进行。第三章 一般员工聘用管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一般员工”指主要承办组织、协调、管理、决策支持、业务处理等具体工作的人员,主要指部门级以下的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和业务类岗位人员。第十三条 部门级以下的一般管理类岗位人员的职务序列:1、省级分公司可设置二级部经理/高级主管、主管、主办、经办;2、地市分公司以及直辖市分公司县支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可设置

12、:主管、主办、经办;3、县支公司可设置:主办、经办;4、省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及直辖市分公司县支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原已设置资深主管的,可暂保留现有资深主管职务,并逐步消化解决。第十四条 业务类岗位人员的职务序列:1、省级分公司可设置:主管、主办、经办、三级协办、二级协办、一级协办;2、地市分公司以及直辖市分公司县支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县支公司可设置:主管、主办、经办、三级协办、二级协办、一级协办;3、县支公司可设置:主办、经办、三级协办、二级协办、一级协办。第十五条 各省级分公司高级主管、主管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般员工总人数的30%;各省级分公司其他层级人员和地市分公司、县支

13、公司的各层级人员人数的具体比例限制由各省级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第十六条 员工聘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第十七条 员工聘用的基本条件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团结协作,诚实守信,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第十八条 对新录用的一般员工(不含复转军人)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间,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聘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对新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一般初次定职为主办及以下职务,大学本科生一般初次定职为经办及以下职务,县支公司新录用的大专生一般初次定职为经办及

14、以下职务;对社会公开招聘和系统外调入人员,应综合其德才表现、工作经历、学历等因素,比照公司同类人员从严核定职务,原则上先设定适当的台阶进行锻炼考察,不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对于引进的公司急缺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业务骨干人才,可参考其市场价值,合理核定相应的职务。第十九条 员工聘用实行聘期制,每次聘期为1年。第二十条 员工聘用应主要实行“双向选择”制度,采取员工选择岗位和直接主管选择员工相结合的方式。员工在双向选择中首次落选的,由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后统一安排工作岗位;凡不胜任工作岗位再次落选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务提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5、一)任下一级职务2年及以上。(二)近2年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年为良好及以上。(三)不超过规定职数。(四)通过相应的考试。上述条件为最低条件。各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严格资格条件,并可根据学历、工龄、层级、岗位类别等不同情况,分类细化职务提聘条件。第二十二条 员工职务提聘程序主要包括:(一)所在部门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商分管领导提出意见。(二)本人对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务提聘审批表(见附件二),提交所在部门(单位)出具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签批。(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对于提聘二级部经理的人员,还应由人力资源部门履行干部考察选拔程序。(四)人力资源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意见,报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员工职务提聘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应逐级提聘,并经本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经理室研究通过。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提聘,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考察选拔程序,并进行公示。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现有职务:(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三)1年中因病或非工伤,病假连续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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