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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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我院项目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管理,确保项目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支出合法、合规、合理,结合省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及局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一、审查管理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实行事前审查制度。(一)租车费1.大额租车费实行审查管理。大额租车费指连续租期达到一个月以上或两个月内租期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租车费。2.大额租车应于租车前填写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见附件1)报总工办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签订租车合同。按规定应进行事前审查不报审的,总工办对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一律不予签字认可。(二)劳务费项目

2、用工时间达到15天以上的,用工前要填写项目用工审查情况表(见附件2),报总工办审查后交劳资部门复查。 (三)外包工作费外包工作费为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将项目野外槽探、浅井、揭露盖山、老硐清理等野外工作及室内数据库建设、出图打印等工作承包给外单位或个人完成结算的费用。外包工作费不包括委托业务费,委托业务费管理执行中国地调局有关委托业务费管理规定。1.大额外包工作费实行审查管理。大额外包工作费为单笔结算付款金额达到规定金额(贵阳市区20,000元,贵阳市以外地区30,000元)以上的外包工作费。2.大额外包工作费应事前填写项目外包工作审查情况表(见附件3)报总工办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签订外包工作协议书

3、。按规定应事前进行审查不报审的,总工办对项目外包工作审查情况表一律不予签字认可。二、备案管理经审查通过签订的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合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1.签订的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协议书须报备案的,应于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院办公室、劳资部门、财务部门备案。(1)大额租车合同报院办公室备案,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主要有: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租车合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啇业保险复印件,驾驶员无疾病证明等。(2)劳务承包协议书、劳务合同均需备案,报院劳资部门备案,用工时间达到15天以上的还需报项目用工审查情况表复查才能备案。(3)大额外包工作协议书报财务科备案。数据库制作、制图等外包工作需

4、具备一定专业水准的单位、人员才能完成的,备案时还需附单位资质、个人学历、职称或其他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2.合同备案形式采用书面备案或电子文档备案:(1)在院部室内签订的合同采用书面备案。(2)在野外签订的合同可采用电子文档备案。电子文档备案先电话通知院备案部门后,将合同电子文档发送备案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备案。电子文档备案的,项目人员返院后应带回合同签字、盖章后交备案部门签字。3.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合同签订应严格履行院备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应备案不备案的,院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1)租车备案无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的,租车手续不齐全的,办公室不予签字备案;用工达到15天以上无项目用工审查情

5、况表的劳资部门不予备案;无项目外包工作审查情况表的外包工作协议书,财务部门不予备案。(2)应备案无备案手续的合同所结算的费用财务不予报账。二、签订合同管理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业务发生前应事先签订合同,签订合同采用院统一格式合同签订。1.单笔结算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租车费、外包工作费应签订合同;单笔结算金额5000元以下的零星租车费、外包工作费可不签订合同,但结算须附有明细计算依据。2.除零星劳务外,外聘用工劳务一律签订劳务合同,根据用工时间长短不同情况签订:劳务用工聘期两个月以内的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见附件4),超过两个月的签订劳务合同(见附件5)。3.租车签订租车合同(见附件6),

6、外包工作签订外包工作协议书(见附件7)。4.签订格式合同时,可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增加条款,但不得人为删减合同重要条款。三、付款管理大额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结算款应由财务科通过银行付款,不得使用现金(备用金)支付。(一)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分别按以下规定方式结算付款:1.零星支付的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可直接以现金(备用金)支付。2.以下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应通过财务科银行支付:(1)聘期6个月以上的外聘人员工资;(2)单笔付款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劳务费、外包工作费;(3)租期达到1个月以上或两个月内租期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租车费。(二)向财务科申请银行支付大额租车费、

7、劳务费、外包工作费按以下情况办理:1.可先结算开具发票的,直接凭发票办理付款。2.支付预付款或已结算暂未取得发票的,填大额费用付款申请单(见附件8)通知财务科付款,具体办理如下:(1)院部申请付款的,填大额费用付款申请单交财务科审核签字后报院长审批签字办理付款。(2)野外申请付款的,可通过网络将大额费用付款申请单电子文档发送至财务负责人QQ邮箱,同时项目负责人打电话向财务负责人申请,由财务科代办审批签字后付款。财务凭大额费用付款申请单办理付款并作为项目备用金挂账。付款后需确认的,项目通知财务将银行付款回单截图发送项目确认。3.因特殊情况,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确需使用大额现金支付的,按贵州

8、省地质调查院备用金管理办法(黔地调发201618号)第十四条六款规定执行。四、付款手续及依据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付款依据必须客观、真实,付款手续应充分、完善。(一)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付款后必须现场即时取得原始付款凭证。严禁现场付款不获取原始付款凭证,事后补开费用支付证明或补签合同,造成合同签订时间、完工验收时间、费用支付证明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不连贯,前后矛盾等付款依据失真情况。(二)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支付领款签字必须由领款人本人亲自签字。严禁仿冒领款人笔迹签字,严禁未经授权代领款人签字,造成合同签字与领款人签字、同一领款人不同日期签字笔迹不一致等付款证据失实情况。五、预算

9、管理项目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执行费用预算,不得无故超支。(一)项目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预算要根据项目工作实际支出需要合理编制。编制预算要有针对性、要具可操作性。应重视续作项目预算编制。续作项目预算编制要有针对性,应根据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有针对性编制当年预算,通过续作预算编制调整,合理调整项目总预算,使项目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预算切合项目实际,确保项目预算合理执行。(二)项目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支出。项目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支出超预算后,原则上不再报销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如确为预算编制不合理或项目具体原因造成超预算支出的,项目应书面向

10、院提出超预算支出报告,报告需说明超预算支出原因并提出下一步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经院总工办、财务科会商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可酌情报销。如项目有调整变更设计预算事项,应及时通过院向上级项目管理单位提出有关变更申请。六、监督问责项目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支出必须据实支付、据实报销,确保费用支出合法、合规。(一)院采取以下举措加大费用支出监督管理:1.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使用廉政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期间所安排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审计解释负责制。上级部门对项目经费支出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要求对项目报销费用作出解释说明的,由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员负责进行解释

11、。3.根据项目租用车辆情况,采取车辆卫星定位跟踪手段对项目租用车辆进行跟踪监控。4.大额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付款申请或依据要注明收款人手机号码,付款前、付款后,财务、审计部门将根据事前、事中监督需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收款人信息及付款内容进行电话核实。(二)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业务监督作用。总工办、办公室、财务科、劳资部门对大额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审查、备案要各司其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三) 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院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1.虚报冒领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的;2.弄虚作假,编造报销凭证报销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的;3.

12、通过对外结算租车费、外包工作费套现发放津补贴的;4.侵吞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缴违纪所得外,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其他(一)本规定由财务科、总工办、办公室、劳资部门负责对相应内容进行解释。(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地质调查院关于加强劳务费、施工费、租车费管理规定(黔地调发201221号)同时废止。附件:1.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2.项目用工审查情况表3.项目外包工作审查情况表4.劳务承包协议书5.劳务合同 6.租车合同 7.外包工作协议书8.大额费用付款申请单贵州省地质调

13、查院二一六年六月 日附件1贵州地调院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主要任务工作量野外工作租车其他工作租车野外分组情况租车需求情况1、按组配备需求:2、其他工作需求:租用车辆具体情况序号车牌号车辆类型车主姓名手机号预计租用时间主要用途综合办车管部门复核意见总工办审查意见复核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审核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签字): 制表:附件2贵州地调院项目用工审查情况表申请时间:20 年 月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主要野外任务工作量按组配备用工其他用工野外分组情况按组配备用工情况用工配备具体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预计用工时间从事具体工作劳资部门复核意见总工办审查意见复核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审核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签字):制表:附件3贵州地调院项目外包工作审查情况表申请时间:20 年 月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工作外包必要性说明工作是否涉密涉密保障措 施费用预算情况序号工作内容单位数量金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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