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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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TechncalcodeforProjectsofMuncpalSoldWastencneraton CJJ902002 J1842002 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2133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9号)的要求,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主编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GJJ90-2002,自2002年9月1日施行。其中4.2.1,6.1.5,7.1.1,

2、7.6.12,10.4.8,11.2,1,15.3.2,16.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五洲工程建设研究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309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5.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7.烟气净化系统;8.垃

3、圾热能利用系统;9.电气系统;10.自动化控制;11.给水、排水和消防;12.采暖通风与空调;13.建筑与结构;14.其他辅助设施;15.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6.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加单位: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宏发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江苏省滦阳市建委。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白良成、孙振安、张国辉、陈海英、徐振新、张益、龚伯勋、姜宗顺、杨承休、李万修、黄益民、王素英、

4、唐志革、姜鹏运、郭琉、高霞、温穗卿、秦峰、林桂鹏、朱平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3.1垃圾产生量 3.2垃圾特性分析 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垃圾焚烧厂规模 4.2厂址选择 4.3全厂总图设计 4.4总平面布置 4.5厂区道路 4.6绿化 5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5.1一般规定 5.2垃圾接收 5.3垃圾储存与输送 6焚烧系统 6.1一般规定 6.2垃圾焚烧锅炉 6.3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6.4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装置 6.5残渣处理系统与装置 7烟气净化系统 7.1一般规定 7.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3除尘 7.4二恶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7.5氨氧化物的去除 7.6

5、烟气净化系统设计 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8.1一般规定 8.2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供热、供电、供冷联合生产 8.3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9电气系统 9.1一般规定 9.2厂用电系统 9.3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9.4照明系统 9.5电缆选择与敷设 9.6通信 10自动化控制 10.1一般规定 10.2自动化水平 10.3分散控制系统 10.4检测与报警 10.5保护和联锁 10.6自动控制. 10.7电源与气源 11给水、排水和消防 11.1给水 11.2排水 11.3消防 12采暖通风与空调 12.1一般规定 12.2采暖 12.3通风. 12.4空调 13建筑与结构 13.1建筑 13.2结构

6、 14其他辅助设施 14.1化验 14.2机修及库房 14.3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 15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5.1一般规定 15.2环境保护 15.3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6工程施工及验收 16.1一般规定 16.2工程施工及验收. 16.3竣工验收1总则 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0.3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

7、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生活垃圾muncpalsoldwaste(MSW)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8、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垃圾焚烧锅炉wastencneratonboler 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3低位热值lowheatvalue(LHV) 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焚烧速率rateofburnng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0.5炉排热负荷heatntenstypergratearea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

9、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2.0.6连续焚烧方式Contnuousncneraton 通过送料器连续运动,将垃圾投人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 2.0.7焚烧线ncneratonlne 对垃圾迸人垃圾焚烧装置,经过焚烧变成炉渣排出和垃圾热能的转换,以及产生烟气的净化等垃圾处理过程所需要的全部工程设施的总称。 2.0.8燃烧室CombustonChamber 垃圾焚烧锅炉内的垃圾燃烧空间。包括垃圾在炉床上干燥、燃烧、燃尽过程和燃烧过程中生成的可燃气体与可燃颗粒物燃烧过程所占据的全部空间。 2.0.9飞灰稳定化flyashstablzaton 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2.0.10飞灰

10、固化flyashsoldfcaton 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飞灰稳定化的处理过程。 2.0.11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thermaleffcencyofwastencneraton 垃圾焚烧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人的总热量之比。 2.0.12炉渣热灼减率lossofgnton 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60025C保持3h条件下,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烘干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 2.0.13烟气净化系统fluegascleanng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0.14二恶英类doxns 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恶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吠哺(PCDFs)等化学物质的

11、总称。 2.0.15渗沥液1eachate 垃圾储存过程中渗沥出的液体。 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3.1垃圾产生量 3.1.1垃圾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3.1.2垃圾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币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l06中的有关规定。 3.2垃圾特性分析 3.2.1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尺寸 2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2.2垃圾物理成分应由下列项目构成: 1有机物: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 2无机物:玻璃、金属、砖瓦渣土 3其他。 3.2.

12、3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 3.2.4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3.2.5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元素分析包括:碳(C)、氢(H)、氧(0)、氮(N)、硫(S)、氯(Cl)。 2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0.2mm 3.2.6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分析成份值时,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 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1垃圾焚烧厂规模 4.1.

13、1垃圾焚烧厂应包括: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输入与输出各类物质的计量装置,以及油品供应、压缩空气供应和化验、机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4.1.2垃圾焚烧厂服务区的范围、垃圾焚烧的规模和生产管理、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垃圾总产生量、分布情况及发展规划确定。 4.1.3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新建厂宜设置24台垃圾焚烧炉。 4.1.4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1200t/d以上 2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6001200t/d(含1200t/d) 3类垃圾焚烧

14、厂: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150一600t/d(含600t/d) 4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50一15Ot/d(含15Ot/d) 4.2厂址选择 4.2.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4.2.2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 4.2.3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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