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法解读(6.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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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改的意义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解读一:动物防疫法修改的意义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 1997 年 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 199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 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 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的重大动 物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而旧的动物防疫

2、法由于存在动 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为 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防控工作非常需要,基层同志也盼望尽早修改 出台。 XXXX 年 8 月 30 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 ,于 XX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 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动物防疫 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

3、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 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解读二:新动物防疫法特点解读二:新动物防疫法特点 新修订实施的动物防疫法与原动物防疫法相比,扩大了调整范围、完善了管理 体制。 新动物防疫法弥补了原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动物产品”表述的缺陷, 将“胴体”改为“肉”;将“种蛋”改为“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将动物的“卵”、 “筋” 和 “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 列入调整范围; 取消了原 动物防疫法 对动物的 “胴体 (肉) 、 脏器、血液、绒、骨、头、蹄、角”等产品“未经加工”的限定,扩大了法

4、律调整范围。 同时,新动物防疫法吸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确定的卫生监督与疾 病预防相分离的人传染病管理体制的优点,对原动物防疫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即集预防、检疫、监督为一体的 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确定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 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八 条);而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统 筹规划、合理布局、综

5、合设置(第九条)。此外,新动物防疫法还明确了“县级人民政 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 向乡、 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 (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 的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 防疫工作” 、 武装警察部队的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 动物的防疫工作(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通过上述内容的修订,从法律 条文的角度完善了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体制。 学 海 无 涯 解读三:动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一解读三:动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一

6、 新动物防疫法在原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一整套既与国际接轨又有中 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一是建立政府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新动物防疫法改变了原动物防疫法“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的笼统表述,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确定为: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建设,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 划。”(第六条第一款);“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第十五 条第一款) ; 发生一类、 二类动物疫病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 隔离等强制性控制、 扑灭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等。同时,将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 办事处)的职责

7、确定为: “组织本管辖区域内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四条第一款);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三类动物疫病(第三 十四条);采取措施加强村动物防疫员的建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二是创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新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 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二条 第一款),地方兽医主管部门不在进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三是强化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监测网络;省级以上 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对动物疫病的发生、 流行情况 进行监测(

8、第十五条);对种用、乳用动物则进行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 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是建立动物疫病预警制度。新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 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解读四:新动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二解读四:新动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二 新动物防疫法在原动物防疫法的基础上设立了强制免疫制度、动物防疫条件许 可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制度和疫情报告、发布制度。 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新动物防疫法将“计划免疫”制度改为“强制免疫”制度, 并要求 “饲

9、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 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二是设立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新动物防疫法弥补了原动物防疫法只有“防 疫条件”没有“防疫条件合格发证许可”规定的缺陷,既明确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 所以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又赋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许可法 律地位, 并对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程序、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的事项做出具 体规定。 三是确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制度。 无

10、规定动物疫病区, 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 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对 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已成为当今世界先进的动物防疫理念和通 行做法。新动物防疫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 学 海 无 涯 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 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 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 动物产品, 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

11、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第四 十五条)。 四是严格疫情报告、发布制度。新动物防疫法把“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单列一章,明确“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断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 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动物疫情法定报告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动物疫情报告法定接受单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 协定, 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 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12、外,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 发布动物疫情(第二十九条);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 他人瞒报、慌报、迟报动物疫情的规定(第三十条)。 解读五:新动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三解读五:新动物防疫法制度特色三 新动物防疫法还设立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制度、兽医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管理制度 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一是健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制度。新动物防疫法在进一步确认在构成重大动物疫情 时,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 (包括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作出两项新的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 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

13、产品。”(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发生人畜共患传染 病时,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检测, 并采取相应的预防、 控制措施。 ” (第三十七条) 二是创新兽医管理制度。新动物防疫法对原动物防疫法确定的兽医管理制度作 了重大变革。 依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农村实际, 将动物防疫人员依职责分为官方兽医、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执行动物防疫监督 检查任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家对执业兽医实行统一资格考试和统 一注册制度,经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并按照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

14、、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第五十四条和第五 十五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服务活动,并按照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第五十七 条和第五十五条)。 三是完善动物检疫管理制度。新动物防疫法除前述由“官方兽医”取代“动物检疫 员”实施现场检疫外,将原动物防疫法表述的“验讫印章”和“验讫标志”统一改称为 “检疫标志”;增加屠宰动物前应当申报检疫(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屠宰动物应当附有检 疫证明(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应当向省级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转让、

15、伪造或者变造检疫标志(第六 十一条)等规定,为规范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提供了法律依据。 学 海 无 涯 四是细化了动物诊疗许可制度。原动物防疫法不仅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对 动物诊疗许可制度只作了原则规定, 而且没有授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 理办法的职权,其可操作性较差。新动物防疫法增设“动物诊疗”一章,对动物诊疗机 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程序、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 载明的事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并要求动物诊疗机 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 诊疗废弃

16、物等工作”(第五十三条);“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 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第五十六条),授权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兽医服 务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解读六:新动物防疫法强化了保障措施解读六:新动物防疫法强化了保障措施 新动物防疫法单列“保障措施”一章,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 本级国民经济个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将动物防疫和监督管理经费 (包括输入到无规定 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 的防疫物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五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还 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的建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 灭过程中的动物、 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 由财政给予补偿, 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第六十六 条)。此外,还要求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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