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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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 更好发挥中央预 算内投资对培育新经济新动能的引导作用,促进公平、公正和公 开,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3 号)以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一) 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 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 提高重点产业

2、核心技术工程化研发及验证能力, 支撑产业化发展 为目标的项目。 (二)双创平台类项目,是指以技术合作交流、知识产权运 营、公共技术服务与测试、创业信息和中介服务、创业人才教育 和培训、创业培育和孵化、创业国际合作等为目标,有力助推双 创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三)“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是指利用物联网、 云计算、 大数据、 下一代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2 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探索完善 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创新试点工程。 (四)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是指以建设泛在高效的信息网 络为目标,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构建先进泛在的无线宽带

3、网络、加快信息网络新技术开发应用、支撑基础薄弱区域宽带发 展的项目。 (五)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是指集聚高技术产业资源,以 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目标的产业集聚 示范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具有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基础和必要条件。 (二)建设内容和重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或国 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 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

4、术开发、资金筹措、项 目实施能力,以及良好的社会信用,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 所需资金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五)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审 批、核准或备案;已经实施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 年。 (六)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专项国家补助资金支持。 3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章资金安排方式、分配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建设 单位自筹为主, 国家采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和贴息的方式予以 支持,为国家无偿投入。 第五条第五条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方式, 根 据项目属性分别采用定比例支持

5、、分档支持、定额支持等方式, 并对每一类项目设定补助的最低限和最高限。其中,定比例支持 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补助 资金的支持方式;分档支持是指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评审 (评估)结果,采取 2-3 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定额支持是指 根据专项性质,采取 1 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国家资金总规模及专项 性质研究确定上述投资补助方式。 第七条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批复文件和项目进展情况, 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情况一次或分批次下达资金。 对于分次 下达资金的项目,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下达 资金前提交资金下达申请。

6、 第三章评审优选程序 第八条第八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通知 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通知发布 4 的建设领域和重点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组织申请单位编报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 本办法中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直 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 情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 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以及 工作方案要求的相关附件等其他内容。 第九条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

7、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 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 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 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 号)等的具体要 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情况。对于未纳入项目储 备库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考虑支持。 第十条第十条对于已经申报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发展 改革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 告进行初审与评审、评估。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目初审一般采用书面评审的方式,主要核查 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项目资金申请 报告是否包含必要的内容和要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项目评审、 评估,

8、 应包括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答辩、 对项目 单位编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并出具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 报告。 5 被委托机构根据项目答辩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出具审 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称、资金申请报告 优化建议、投资规模匡算数额、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评审原则上采用答辩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 可以采用书面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意见或咨询评估报告 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并须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 果批复资金申请报告, 并按照 “成熟一批、 启动一批、 储备一批、 谋划一批”的原则,统筹安排国家补

9、助资金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报送截止后 2 个工作日 内,组织对报来的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按照要求做出补齐补正或 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 审、评估工作,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评审、评估报告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批复意见的审议,并按要求在国家发展改 革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示时间截止后,若无异议,原则上在 5 个工 作日完成项目的批复办文。对于有异议的项目,

10、按程序启动问题 核查等工作后再确定是否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征求行业或相关部门意见、委外会签、会议审 6 议、问题核查等环节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 况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报请分管委领导同意,可延长 10 个工 作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 目库对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实行按月调度 (凡涉密项目通过其它 要求的方式报送),根据相关具体通知要求填报本批计划项目开 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前 完成填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使 用国家补助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

11、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 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 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 认真审核, 对其合规性负责, 并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按期实现建设目标,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 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 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12、、评审专家、 委托评估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国家发展 改革委可以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并可以根据情节轻 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已经 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相应项目的有关具体要求和资 金分配标准详见附件。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 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附件:1、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2

13、、双创平台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3、“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支持重点和资金 分配原则 4、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5、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8 附件 1 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一、支持重点一、支持重点 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 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产 业创新中心、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信息安全专项、战略性新 兴产业培育和竞争力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应用示范工程、以及战略 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等。 二、资金分配原则二、资金分配原则 (一)全面创新改

14、革试验区域、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试点、产业 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项目,以及国 家信息安全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应用示范工程等项目,按照定比例 方式确定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等建设项 目,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竞争力提升项目,按照分档方式确定 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中 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按照定额方式确定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具体以项目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为准。 9 附件 2 双创平台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一、支持重点一、支持重点 双创支撑平台支持重点主要包括:双

15、创服务功能明显、社会公共 属性强、投资带动作用大的区域示范基地类项目;发挥高校和科研院 所人才和科技优势,推进创业人才培育、实训,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 转化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类项目;依托开放企业创新创业资 源,促进企业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内部再创业的企业 示范基地类项目。 二、资金分配原则二、资金分配原则 双创支撑平台项目按照定比例方式确定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 案,具体以项目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为准。 10 附件 3 “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 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一、支持重点一、支持重点 示范效应突出、 产业带动性强、 促进互联网向生产生活领域拓展,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

16、“互联网+”保障支撑项目;物联网应用示范工 程、云计算示范工程、下一代互联网应用示范、量子通信应用等重大 应用示范项目,支持大数据创新应用、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和智慧 城市建设项目等。 二、资金分配原则二、资金分配原则 按照分档方式确定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具体以项目实施方案 (通知)要求为准。 11 附件 4 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一、支持重点一、支持重点 推进农村地区宽带建设发展的 “宽带乡村” 示范和配套支撑工程; 提升城镇地区网络水平的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 加快实现边远 山区、牧区及岛礁等“信息孤岛”网络通达的宽带新技术应用示范项 目;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超宽带技术、下一代互联网、量子 通信等信息网络建设部署的项目。 二、资金分配原则二、资金分配原则 按照分档方式确定国家补助资金安排方案, 具体以项目实施方案 (通知)要求为准。 12 附件 5 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原则 一、支持重点一、支持重点 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集聚区、集聚试点、示范区 等建设。 其中, 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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