炽灼残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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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炽灼残渣检查标准操作规程。1.简述: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高温加热分解或挥发后遗留下不挥发的无机物,加硫酸并炽灼(700-800)后生成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即为炽灼残渣。2.仪器与用具:高温炉、坩埚、坩埚钳、通风柜。3.试药与试液:硫酸(分析纯)4.操作方法:(1)空坩埚恒重: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直至恒重,备用。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2)称取供试品:取供试品1.0-2.0

2、g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于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3)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于电炉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溢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4)灰化: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至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5)恒重:按操作方法4.1自“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5.注意事项:(1)供试品的取量应

3、根据炽灼残渣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炽灼残渣限度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减少或增加供试品的取量。(2)炽灼残渣检查同时做几份时,坩埚宜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致。坩埚从高温炉中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每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的坩埚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3)如需将炽灼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6.记录与计算:(1)记录: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称量、坩埚、残渣及坩埚的恒重数据、计算结果等。(2)计算:7.结果与判定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数值修约规程修订,应使之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位数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其数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8.附注: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连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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