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收集保全和审查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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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第一节 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概念,一、收集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查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国家专门机关、律师、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汇集证据的活动,称为收集证据。,2特征: (1)收集证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也包括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检察职权,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权,收集证据是这些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收集证据是具有明确目的的行为。对于国家专门机关来说,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

2、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对于律师、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是为了揭示案件事实或者证明本方的诉讼主张。 (3)收集证据的活动内容是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汇集证据。获取证据往往要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等行为,必要时还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如专门用以采集指纹、足迹和微量物证等的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提取和固定。,二、保全证据的概念和情形 1概念: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 2需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形主要有: 证据有可能灭失,例如作为证据的物品将要腐烂、变质,证人即将死亡

3、,当事人有毁灭证据的危险等; 证据将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即将出国、被告人可能转移、隐匿证据等。,3适用证据保全的条件: 要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本案的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 要保全的证据必须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4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保全证据既可以由诉讼参加人主动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5申请证据保全的时间:在诉讼开始前一般不能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认为有必要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以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

4、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三、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意义 1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2证据的收集与保全是保证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手段。,第二节 各种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收集与保全 (一)通过勘验的方法收集与保全物证 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往往首先赶赴现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以寻找、发现犯罪人留下的痕迹、物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并根据现场的情况作出判断。 进行现场勘验时,发现能够证明或者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取、固定;勘验人员应及时向现场可能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访问,必要时制作证言笔录。,对于经现场勘验或

5、者其他途径获取的物品、痕迹,一般需要进行检查和验证,以便确定该物品和痕迹与案件事实存在的关系。 对文件的物理性质进行检验,也属于物证检验的范畴。 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尸体,需要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判明致死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二)通过检查的方法收集与保全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在刑事诉讼中,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通过人身检查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三)通过搜查的方法收集与保全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

6、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既包括物证,也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拒绝交出的,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提取。,搜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 1搜查时,除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外,搜查人员必须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可以拒绝搜查 2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记明笔录。,(四)通过扣押收集与保全物证 扣押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和要求: 1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须由法律授权的人(如侦

7、查人员、检察人员)进行,扣押如果不是与勘验、搜查等活动同时进行时,进行扣押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 2扣押的范围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3对于扣押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4需要扣押邮件、电报时,应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批准,通知邮电部门检交扣押。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予以划拨,对于已经冻结的不能重复冻结。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毁损或者丢弃。,(五)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主动提交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者其他人

8、主动向有关机关提交自己所掌握、收集和发现的证据,也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基于辩护权,在掌握有利于己的证据的时候,也会主动提出证据,辩护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会主动收集证据并提交给法庭。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会积极地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有利于己的证据。,一般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于自己发现和掌握的能够证明犯罪或者洗刷冤屈的证据,常常主动向有关机关提供 2.在民事诉讼中,在败诉风险形成的压力下,有关当事人必须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提交证据。 3.在行政诉讼中,为了获得胜诉,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出证据。原告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对于自己掌握的有利于己的证据会主动提出,以维

9、护自己的权益。,(六)制作 进行录音、录像等制作是获得视听资料证据的常见方法。 视听资料可以分为诉讼外形成的视听资料和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视听资料两种。,二、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收集与保全 (一)收集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共同要求和方法 1个别询问。 2获取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之前,应当尽量熟悉案情。 3初步获取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时,应当让当事人和证人连贯地、充分地进行陈述,然后向其提出问题,保证询问和讯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防止先入为主。,4讯问或者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笔录。 5询问或者讯问应当依法进行,禁止使用刑讯、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也不允许唆使其提供虚假陈述和证言。 6不得进行

10、诱导性询问或者讯问。 7讯问或者询问聋、哑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并将这种情况在笔录上加以注明;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时应当有翻译人员参加。,(二)特殊要求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对于已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其讯问场所,既可以

11、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地点,也可以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场所。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审判阶段: 讯问时被告人已经承认或者部分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的,公诉人应当首先让他供述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过程,然后就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事实要素一一进行讯问。 被告人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或者其陈述与预审、审查起诉时的陈述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2.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对方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和有意作伪证、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刑事诉讼法: (1)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

12、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2)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创造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3)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地点也可以选在未成年人熟悉和习惯的地方。 民事诉讼:单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单位作证。 3.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方法和程序,但应当注意被害人的特点。,4.询问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但陈述虚伪的可能性较大,收集时必须加以认真鉴别。,三、鉴定结论的收集与保全 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全需要通过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并由鉴定人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来实现。 鉴定人必须是对所需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

13、科学技术知识的人。 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的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的机关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得出某一预定的鉴定结论,鉴定人也不应趋奉这种暗示或者屈从这种压力。,四、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与保全 刑事诉讼:勘验、检查笔录通常为侦查和检察人员所制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通过勘验、检查等方法调查核实证据。,民事、行政诉讼:勘验笔录的制作包含两种情形: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制作; 人民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主动依职权进行制作。,勘验的条件和要求: 1保护现场。 2及时到场勘验。 3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 4邀请见证人到场。 5勘验的情况应当制成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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