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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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原国家建总工局(80)建工劳字第 24 号】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原国家建总工局(80)建工劳字第 24 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部分 土 木 建 筑第一部分 土 木 建 筑 第二章 架 子 工第二章 架 子 工 第三章 瓦工第三章 瓦工 第四章 石工第四章 石工 第五章 抹灰工 第六章 木工第六章 木工 第七章 制材工第七章 制材工 第八章 钢筋 第九章 混凝土工第九章 混凝土工 第十章 油漆玻璃工第十章 油漆玻璃工 第十一章 防水工 第十二章 凿岩爆破工 第十三章 普通工第十三章 普通工 第十四章 大模板和大板施工 第十五章 升板法施工 第十六章

2、滑模施工 第十七章 沉井施工 第十八章 顶管施工 第十九章 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二部分 设备安装 第二十章 钳工 第二十一章 电工第二十一章 电工 第二十二章 管工 第二十三章 铆工第二十三章 铆工 第二十四章 通风工 第二十五章 自控仪表工第二十五章 自控仪表工 第二十六章 电焊工第二十六章 电焊工 第二十七章 气焊工第二十七章 气焊工 第二十八章 筑炉工第二十八章 筑炉工 第二十九章保温工 第二十九章保温工 第三十章 无损探伤工第三十章 无损探伤工 第三部分 机械施工第三部分 机械施工 第三十一章 起重工 第三十一章 起重工 第三十二章 打桩工第三十二章 打桩工 第三十三章 机械维修工第三十

3、三章 机械维修工 第三十四章 土石方机械司机第三十四章 土石方机械司机 第三十五章 起重机司机第三十五章 起重机司机 第三十六章 打桩机司机第三十六章 打桩机司机 第三十七章 运输车辆司机第三十七章 运输车辆司机 第三十八章 动力机械操作工第三十八章 动力机械操作工 第三十九章 机床工第三十九章 机床工 第四十章 中小机械操作工第四十章 中小机械操作工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原国家建总工局(80)建工劳字第 24 号】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原国家建总工局(80)建工劳字第 24 号】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施工现场 第 1 条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

4、实习生、 代培人员和民工)。 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第 2 条 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 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第 3 条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施工现场。 必须戴安全帽, 禁止穿拖鞋或光脚。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 他隔离设施。距地面 3 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 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第 4 条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

5、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 工负责人同意。 第 5 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 6 条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 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 完好可靠。 第 8 条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 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 料,应用信号联系。 第 9 条调配酸溶液,应先将酸缓慢地注入水中,搅拌均匀,严禁将水倒

6、人酸中。贮存酸液的容器应加 盖和设有标志。 第 10 条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 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二节 机电设备 第 11 条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人帽内。 第 12 条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 13 条 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第 14 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 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第 15 条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

7、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 中修理。 第 16 条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时。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 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第 17 条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 线路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 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1 千伏以下 120 千伏 35110 千伏 154 千伏 220 千伏 允许与输电线路 的最近距离(米) 15 2 4 5 6 第 18 条行灯电压

8、不得超过 36 伏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 伏。 第 19 条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 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第 20 条 X 光或 r 射线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第 21 条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体检。 第三节 高空作业 第 22 条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 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 23 条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 24 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

9、稳,工具应随手放 hi 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 25 条遇有恶劣气候(如大风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 26 条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 30 厘米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 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 6070 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外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 27 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 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第 28 条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

10、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 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第四节季节施工 第 29 条暴雨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的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 下沉、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第 30 条 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 装置,对机电设备的电气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第 31 条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第 32 条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第 33 条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

11、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 施。 第一部分 土 木 建 筑 第二章 架 子 工 第一部分 土 木 建 筑 第二章 架 子 工 第一节脚手架材料 第 34 条 钢管脚手应用外径 4851 毫米、 壁厚 33 5 毫米的钢管, 长度以 46 5 米和 2 12 3 米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第 35 条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发现有脆裂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第 36 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硬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腐朽、拆裂、枯节等 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 第 37 条木脚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 7 厘米,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

12、部分的小头 直径不得小于 8 厘米,68 厘米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 第 38 条竹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剪刀撑、支杆等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 75 厘米;小横杆 不得小于 9 厘米(69 厘米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根加密使用)。青嫩、枯脆、裂纹、白麻、虫蛀的竹杆不 得使用。 第 39 条钢制脚手架应采用 23 毫米的 I 级钢材,长度为 1536 米,宽度 2325 厘米。肋高 5 厘米为宜,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钻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 40 条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 5 厘米的杉木或松木板, 宽度以 2030 厘米为宜, 凡是腐朽、扭曲、 斜纹、破裂和大横

13、透节的不得使用。松的两端 8 厘米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 23 圈或用铁皮钉牢。 第 41 条竹片脚手板,板厚不得小于 6 厘米,螺栓孔不得大于 1 厘米螺栓必须拧紧。竹编脚手板, 其两边的竹杠直径不得小于 45 厘米,长度一般以 233 米,宽度以 40 厘米为宜。 第 42 条 脚手架的绑扎材料可采用 8 号镀锌铁丝直径不少于 10 毫米的麻绳或水葱竹篾。 第二节外脚手架 第 43 条 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2 米;大横杆闻距 不得大于 12 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钢管立杆、大横杆接头应错开,要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 不准用铁丝绑扎。 第 4

14、4 条 木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 3050 厘米,埋杆前先挖好土坑,将底部夯实并垫以砖石,如 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木脚手架的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2 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 米。 第 45 条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13 米。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075 米。 第 46 条 抹灰、勾缝、油漆等外装修用的脚手架,宽度不得小于 08 米,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2 米; 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8 米。 第 47 条 木、竹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 15 米。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 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

15、,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第 48 条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伸入墙内不得少于 24 厘米,伸出大横杆外不得少于 10 厘米。通过门窗 和通道时,小横杆的间距大于 1 米应绑吊杆;间距大于 2 米时,吊杆下需加设顶撑。 第 49 条 18 厘米厚的砖墙、空斗墙和砂浆标号在 10 号以下的砖墙,不得用单排脚手架。 第 50 条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过 270 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 架设。 第 51 条脚手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 67 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和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 不大于 60 度,支杆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 30 厘米。架子高度在 7 米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每高 4 米,水 平每隔 7 米,脚手架必须同建筑物连接牢固。 第 52 条架子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2 米。脚手架须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 20 厘米,不得有空隙和 探头板。脚手板搭接时不得小于 20 厘米,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大于 20 厘米。在架子拐弯 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垫平脚手板应用木块。并且要钉牢,不得用砖垫。 第 53 条 翻脚手板应两由里往外按顺序进行,在铺第一块或翻到最外一块脚手板时,必须挂牢安全 带。 第 54 条 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5 米,坡度不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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