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公司稽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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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热公司稽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用热秩序,特制订此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热公司供暖的所有用户。第二章 稽查职责范围第三条、负责稽查二次关断栓工作。第四条、核查新入网居民小区实际供热面积与签订城市供用热合同的用热面积是否相符。第五条、抽查已供热用户的用热面积是否与实际相符。第六条、抽查停栓、退网、减供的热用户是否存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擅自开栓、私接等情况。第七条、抽查热用户是否有对其供热设施管理不当,造成供热系统失水现象。第八条、检查热用户是否存在擅自更改供热设施、改变供热用途、增加供热面积、调节供热阀门(自管站用户)、安装放水装置等窃热违约行为。第九条、抽查

2、辖区内各类热用户的供热面积是否与实际录入经营管理收费软件系统内的面积相符,是否有漏报和漏管的行为。第十条、根据停栓用户信息进行抽查,对停供热用户、用热单位用热情况检查率达到100%,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建筑物层高供热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一条、依照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制止向热力管网沟内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以及在供热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悬挂标语牌等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联系执法部门共同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制止所辖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在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搭建临时建筑以及挖坑、掘土、打桩、爆破等行为,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三章 稽查员行为准则第十三条、稽查人员必须掌

3、握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供热行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熟悉公司供热管网系统及相关规定;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热用户与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情况及热用户的用热状态;第十五条、掌握与供热稽查有关的业务内容。第十六条、稽查人员必须坚持总经理领导下的独立工作的原则,不允许在执行任务中发生与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影响稽查工作的各种因素。第十七条、稽查人员应坚决抵制各种干扰和影响,依法合规、有理有据地履行职责。 第四章 稽查业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根据选定的稽查对象,实施稽查。第十九条、实施热力稽查必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组成稽查小组,由稽查小组组长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稽查任务,不允许事先泄露稽查信息。第二十条、稽查人员依据规定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向被查对象出示热力稽查证件。第二十一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询问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询问与供热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询问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同时参加,并当场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用视、听工具,形成视、听材料,或以书面签字材料作为证明违规用热的事实依据。第二十四条、稽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整理稽查资料,填写稽查通知书,稽查通知书由主管领导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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