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最全的问答题(已排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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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试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

2、有法人资格。 (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2-1.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 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

3、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则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2-2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2)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

4、根本违反合同;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3)如果卖方己交货,买方则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 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 在给予卖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后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解除合同。 4)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宣布解除合同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发生效力。 5)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5、2-3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求卖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的主要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问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3-1.试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

6、的主要修订是? 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2)承运人责任起讫;(3)赔偿责任;(4)货物;(5)赔偿金额;(6)保函;(7)索赔与诉讼时效;(8)管辖权。2-4试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

7、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行要约人的保留条件,也不能算有效的要约,只能算要约邀请,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不是送达受要约人的,受要约人不知要约的内容,当然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它途径得知要约内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3-2.试述提单及其作用。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根据这一定义,提单的作用有三点:(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事先就货物运输订有货运协议(如订舱单、托运单)

8、 ,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如事先无货运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当托运人把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如收货人) ,则在承运人和第三者之间,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 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 ,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日后按提单所载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作为物权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3-3

9、.试述提单之种类。(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指托运人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故也称作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指托运人不具体指定收货人,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交与持票人字样,故又

10、称作空白提单。(4)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多式联运单据(或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5)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前者指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交货物时即支付运费,承运人在提提单上载明运费付讫。在CIF和CFR合同中要求运费预付提单。后者指货物到达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6)租船提单。租船项下的提单称为租船提单。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异: 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提单要服从租船合同的约束。租船人(即托运人)与船东(承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

11、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 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4-3.试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一般保险条款与特殊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1)一般保险条款包括:平安险;水渍险 ;一切险(2)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4-1.试述承保风险种类与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1)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这些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熄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

12、然灾害。 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 (2)由这些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可分为两类:货物本身遭受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为营救货物支出的费用。 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 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按实际全损 进行索赔,则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

13、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部分损失。即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4-2.试述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通常需承担以下义务:(1)如实申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报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对保险标的发生的 损失不予赔偿。(2)及时提货。被保险货物抵达保单所载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4)通知。当获悉航线改变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运输工具、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需另加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5)索赔。当发现货物遭受损失时,应立即向

14、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现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海关、地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要提供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等有关单据和凭证。5-1.试述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主要方法之协商与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三种方法。(1)协商。协商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方法。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的申请人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应做出答复,并在30天内(紧急情况下10天

15、内,如对易于腐烂的产品)进行协商,60天内(紧急情况下20天内)解决争端。 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做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能解决争端,则申请协商一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2)斡旋、调解和调停。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 斡旋是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者提供有利于进行接触和谈判的条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双方进行协商谈判或重开谈判,斡旋者自己不介入谈判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方式。 调解,此处调解概念不同于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中调解的概念。 是指当事方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该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调停是第三方不但为争端当事方提供谈判或重开谈判的便利,而且提出作为谈判基础的条件并亲自主持谈判,提出建议,促使争端双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如果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要求。(3)专家小组。当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均不能解决争端时,一方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专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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