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及预测物权法和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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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和担保法 1.物权的基本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权利的行使无需他人的行为; 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主体只有一个,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物权是财产权,与人身权相对; 物权是排他性权利; 物权受侵害时有特殊的保护方法,如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客体为物,且为有体物; 物权立法采用法定主义。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平等原则(物权法第3条) 无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还是集体、私人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但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第6条) 公示原则 A.物权的公示,是指物权的享有

2、与变动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B.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 C.公示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人知道物权状况。 公示方法 A.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占有作为权利的享有方式,以占有的转移即交付作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 B.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登记和变更登记作为权利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C.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占有或登记为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进行相应行为者,即使该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发生影响。包含下述三层含义: A.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定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

3、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B.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C.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债权是原则,债权优先物权是另外; 物权的优先性是指同一物上存在数个互相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这种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

4、系,法律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债权,原承租合同对新主人仍有拘束力。 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a.在不动产担保的场合留置权抵押权 b. 在动产担保的场合质押先于抵押设立的: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设立的: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物权不得滥用原则(物权法第7条) 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即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就可予以追回。 4.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有

5、某种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 权的圆满状态,有权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物上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5.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

6、 在册,只是对权利的确认而已。 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选择,但是不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所有权的权能 积极权能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人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使用权能 是指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所有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即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收益权能 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包括孳息和利用原物进行生产所产生的利润等。 处分权能 是指对物依法处置以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包括:a.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物进行实质的变形、改造、毁损等物理性的事实行为;b.法律上的处分权能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移转、限制或者消灭,从而

7、使其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 是指所有人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害。且只有在受到他人的不法干涉的时候这项权能才能显现出来。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 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有部分,即在构造上能够明确 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共有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人根据法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b.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

8、个人所有的除外; c.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d.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e.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成员权是一种永续性权利,只要建筑物存在,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团体关系就会存续,原则上不会解散。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所有权便取得了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反之,丧失专有所有权的也就同时丧失了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 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了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大小; 在区分所有权的设定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所有权,共有

9、所有权和成员权不需要登记。 一体性其组成的三要素必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8.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先占 构成要件: A.对象是无主物,最常见者是抛弃物,即基于所有人或处分人的意志而放弃所有权的物。注意: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不适用先占。 B.标的物为动产。但下列动产不适用先占: a.尸体;依公序良俗,死者的尸体归其亲属所有,不得先占; b.宣布为国家所有的资源如野生动物资源; c.他人享有独占性权利的物。 C.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法律效果类似于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A.遗失物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

10、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的要件有: a.须为他人之物; b.须为动产,不动产永不构成遗失物; c.遗失人对于物的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自己的意思; d.须非隐藏物。 B.拾得发现并实际占有遗失物。 C.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拾得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应当返还给权利人。 添附是附合、混合和加工的通称。 A.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结合在一起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而交易上认为一物者。 B.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无法识别或识别费用过巨,成为混合物; C.加工是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一新物。 善意取得 A.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

11、物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是善意的,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B.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b.转让人须无处分权; c.须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转让; d.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C.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 b.真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律对转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时效取得(我国法律不予承认) 其他。 继受取得(买卖; 互易; 赠与; 遗赠; 继承)9.共有制度 按份共有 特征 a.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b.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对共

12、有物的处分 a.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b.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 得取得所有权。 对共有分额的处分 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共同共有 特征 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 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13、、责任。 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 a.夫妻关系; b.家庭成员关系; c.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一期间的遗产。 处分共有物 a.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b.以共有物作抵押亦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c.关于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相互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可单独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为之。但此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的,该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0.优先购买权 (一)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 如其他共有人为2人以上,且都想购买,则由转让人决定受让人。 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共有关系终止后,才有可能发生优先购买权问题。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人发生冲突时,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当发生冲突时:共有人典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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