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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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兴安盟行政公署2017年12月目录一、调整的目的与意义1二、调整的依据2(一)法律法规2(二)规范性文件2(三)行业、部门规划3(四)其他资料4三、调整的任务和原则5(一)调整的任务5(二)调整的原则7四、土地利用指标的调整9(一)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9(二)其他用地指标的调整12五、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19(一)中心城区控制范围19(二)中心城区发展方向19(三)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19六、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23(一)中心城区基本农田划定情况23(二)全域基本农田划定情况23七、保障措施27(一)自上而下完成

2、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27(二)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相衔接27(三)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28(四)建设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28(五)加大生态保护力度28(六)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29附表30表1 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表30表2 耕地保有量指标调整表31表3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表31表4 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调整表32表5 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调整表32表6 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调整表33表7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调整表33表8 园地指标调整表34表9 林地指标调整表34表10 牧草地指标调整表35表11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表35表12 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调

3、整表36表13 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调整表36表14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调整表37一、调整的目的与意义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一系列会议,对严格土地管理特别是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一是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确保粮食安全,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的决策要求;二是进一步落实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战略部署;三是保障城乡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城镇化转型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迫切需要;四是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强化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加

4、快建设法治国土的客观要求。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摸清盟情、找准问题、查明原因、分析趋势、确定“三项指标”规模,按照“保发展、保资源、保权益”并重的建设思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积极落实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要求,扎实梳理能源化工、公路、铁路、民航、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用地需求,精细化七网体系构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重要内容、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工程,做好建设用地的布局优化。通过规划调整完善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兴安盟社会经济生态全面健康

5、发展。二、调整的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二)规范性文件1.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210号);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

6、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数据库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11号);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90号);9.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请示(内发改西开字20151561号);10.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4658号);11.关于

7、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5121号);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9-2020年)调整方案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437号);1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下达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584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15.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关于下发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19号);16.关于报送旗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通知(内国土

8、资字2017317号);17.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脱贫攻坚及易地扶贫搬迁用地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326号)。(三)行业、部门规划1.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兴安盟城乡统筹发展规划(2013-2030年);3.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4.兴安盟工业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5.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旅游业“十三五”发展规划;6.兴安盟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7.兴安盟百万亩特色经济林发展规划(2014-2020年);8.兴安盟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四)其他资料1.2006-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资料;2.2006-20

9、14年土地预审、土地供应资料;3.2006-2014年全盟遥感影像数据;4.兴安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报告;5.兴安盟统计年鉴(2006-2014年);6.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7.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0-2009);8.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三、调整的任务和原则(一)调整的任务规划调整完善以2014年为基期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重点对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三项指标”和其他“十二项指标”进行调整,确保原有审批方式、管理方式保持不变。1.做

10、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以二次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估分析全盟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建设用地使用与管控情况,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全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2.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至我盟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进行调整。对耕地保有量的调整,扣除已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方案中的耕地、已纳入占补平衡储备库

11、的耕地、采矿塌陷难以恢复的耕地、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可减少的耕地以及其他特殊因素需要减少的耕地,确定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调整,除纳入国家安排生态退耕范围、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其余基本农田纳入保护任务,要在落实好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基础上,补足划齐城市周边以外的永久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建设用地的调整,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通过适度减少建设用地增量指标,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流量指标,促进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倒逼节约集约用地。3.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12、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优化。基本农田的布局调整,特别是要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区状况,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优化,要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城镇体系、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和功能区划的协调衔接,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集聚,各项建设要避让优质耕地、河道滩地、优质林地,严格保护河流、湖泊、山峦、草原及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用地。要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要切实保障水利、交通、能源

13、、通信、国防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贫的产业发展、民间资本投资用地,严禁为产能过剩产业安排新增项目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要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建设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充分利用废弃、闲置宅基地,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布局,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协调发展。(二)调整的原则1.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现行规划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措施。局部调整完善现行规划,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2.量质并重、特殊保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

14、实自治区确定的我盟耕地保有量任务,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稳定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实行特殊保护,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3.节约集约、优化结构坚定不移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集聚,着力优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对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4.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统筹资源开发与保护、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安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各行各业用地,统筹发挥规划的空间先导支撑作用。优先保障

15、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产业发展用地,强化用地保障能力。5.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交通、水利、生态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与农牧、环保、住建等部门协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多层次、全方位听取各职能部门、相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切实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四、土地利用指标的调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下达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584号),确定兴安盟调整后的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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