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设计设计规范2006[强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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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7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 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1、2.1.3、2.1.4、3.1.7(4)(5)、3.2.1(5)、3.3.1(2)、3.3.4、4.1.3(3)、4.2.2(2)、4.3.2(2)、4.3.3、5.1.2(3)、5.2.6、5.3.3、5.3.6、7.1.1、7.2.1、7.2.2、7.2.3、7.2.4、7.2.5(1)(3)(4)、7.2.6(1)(3)(4)(5)、7.3.1、7.3.2、7.3.5、7.3.8、7.4

2、.2、7.5.1、7.5.8、8.1.3(1)(2)(3)、8.1.4、8.1.6(1)、8.1.7、8.2.1、8.2.5(1)、8.2.6、8.3.1(1)、8.3.2(1)(2)、8.4.1(4)、8.4.3(6)、8.4.5(2)、9.2.1(3)、9.2.4、9.2.5、10.1.6(1)、10.1.12、10.1.14(3)、10.1.15(1)(2)(3)(4)(5)(6)、10.2.1、11.2.1、11.2.2(1)、11.3.1、11.4.3(1)、11.4.11、11.5.1、11.5.5、11.7.3、12.4.10、12.4.13(1)(2)(3)(4)(5)、12.

3、4.14、12.5.1(1)(2)(3)(4)(5)(6)、12.5.2(1)(2)(3)(4)、12.5.3、12.5.7、12.5.8、12.5.9、13.1.3、13.1.5、13.5.3、13.5.6、13.5.9、13.6.1、13.6.3、13.6.4、13.6.5(1)、14.1.1、14.2.1、14.3.3、D.1.3、D.2.1、D.2.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九月十四日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

4、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2.1.3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2.1.4 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5、3 薄煤层不应小于85%;4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3.1.7(4)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3.1.7(5)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3.2.1(5) 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3.3.1(2)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3.3.4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

6、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叉点设计规范MT/T5024的有关规定。4.1.3(3) 立井井筒装备中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蚀处理措施;4.2.2(2) 井底车场巷道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4.3.2(2) 井下硐室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4.3.3 井下设置的主排水泵房、管子道、水仓、主变电所、架线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防爆柴油机车修理及加油(水)站、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自卸矿车卸载站、爆炸材料库及发放硐室、消防材料库、防水闸门硐室

7、等各主要硐室,其平面和空间布置、安全设防及通风要求、支护方式及水仓有效容量等,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具体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MT/T5026的规定。5.1.2(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和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5.2.6 采煤工作面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厚煤层不应小于93%;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3 薄煤层不应小于97%。5.3.3 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均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

8、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5.3.6 采区巷道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MT/T5024的有关规定。7.1.1 矿井通风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将足够的新鲜空气有效地送到井下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2 通风系统简单、风流稳定、易于管理、具有抗灾能力;3 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人员便于撤出;4 有符合规定的井下环境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5 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7.2.1 井

9、下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和防冲击地压的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设计依据的煤层爆炸性、煤层的自然倾向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必须按国家授权单位提出的鉴定意见确定。7.2.2 水患严重的矿井,应根据矿井的自然条件、技术条件、经济效益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采取以预防为主的综合防治水措施,并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设备。矿井设计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留设各种防水煤(岩)柱,防水煤(岩)柱的尺寸,应按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

10、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7.2.3 矿井设计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选择适当的局部通风除尘系统、风流净化、机械捕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采空区灌水、喷雾洒水、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水棚或岩粉棚。7.2.4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的煤层,应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巷道布置、巷道支护形式和通风系统;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建立灌浆系统、使用阻化剂、均压技术、配备惰气灭火装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其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灌浆的要求;2 采区

11、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3 灌浆材料、防火墙建筑材料不得采用具有可燃性、毒性、辐射性材料。灌浆材料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选择粘土、不可燃岩粉、粉煤灰、砂等不可燃材料。7.2.5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根据突出危险性预测,选择合适的防治突出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突出矿井中开采煤层群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保护层的选择,应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当突出危险煤层上、下均有保护层时,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3 开采保护层的矿井,被保护层的

12、巷道必须布置在保护范围内;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4 开采单一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和保护层开采后的未保护区,当煤层透气性系数大于或等于0.001mD(毫达西)时,应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7.2.6 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l 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选作保护层的煤层应是无冲击地压或冲击地压较弱的煤层。3 未受保护的煤层和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等措施,并应按有关规定配备设备。煤层注水压力应根据地应力和煤的硬度等因素确定。注水后煤层水份不应低于4;4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

13、;5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双巷掘进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 7.3.1 矿井或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当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7.3.2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7.3.5 在井下建立临时抽放泵站或采用移动泵站进行局部瓦斯抽放时,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7.3.8 矿井抽放瓦斯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4、1 矿井抽放瓦斯设备能力,应能满足抽放瓦斯设备服务范围内的最大瓦斯抽放量和最大抽放负压要求,其设备富余能力不应小于15。2 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3 抽放瓦斯泵站内的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应采用矿用防爆型。7.4.2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亦应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与监控范围,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7.5.1 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均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7.5.8 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防火、不爆炸、无毒、冷凝温度高、冷凝压力

15、低、价廉、环保等要求。8.1.3 摩擦式提升防滑安全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摩擦式提升机工作闸或保险闸所产生的制动力矩均不得小于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的3倍;并应根据设计实用最大不平衡负载,按闸间隙2mm时的弹簧力配备制动器对数(即为允许最小安全制动力矩),取其计算值进位为整数选取。2 摩擦式提升机保险闸所确定的安全制动力矩(即安全闸制动力矩),应能满足不同负载(包括空载)在各种运行方式下产生紧急制动减速时,主摩擦轮两侧张力比值(1/2)小于钢丝绳滑动极限(e);且同时应满足重载下放减速度不小于1.5ms2及重载提升减速度不大于5ms2。摩擦式提升防滑安全校验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2 e (8.1.3)式中1、P2d 为提升主摩擦轮两侧张力(N); e 自然对数的底,2.718; - 衬垫摩擦系数;钢丝绳在主摩擦轮上的围包角(弧度)。3 经安全制动防滑校验,当一级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防滑要求时,必须采用二级制动装置;有条件时应采用恒减速安全制动装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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