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电大)徐孟洲》-精选课件(公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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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银行的产生铸币兑换-货币保管-存贷款业务现代银行的出现: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建立我国银行的历史1897在上海建立中国通商银行1907交通银行-1986重组交通银行1905户部银行-1908大清银行-1912中国银行,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是指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性质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经营特殊商品即货币和货币资本。(第2条)法律地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依法设立、依法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经营方针“四自”:

2、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经营原则,(1)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收回资产的可靠程度。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收回资金或付出资金,即满足客户支取存款或贷款的能力。效益性是指商业银行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效益可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称盈利性原则更确切。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成正比,与效益性成反比。,商业银行经营原则,(2)商业银行与客户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银行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为债权债务关系和代理关系。1、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内容,不仅在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中,还包括法律或银行规章中予以明确规定。2、银行与客户之间的

3、合同,以标准合同条款为主。即是格式条款。3、债的担保关系十分丰富和复杂。,商业银行经营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商业银行法,指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范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

4、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与终止等内容,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商业银行法的调整范围,1)商业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第93条)3)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第94条)4)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例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第92条),商业银行法的性质,1、商业银行法为商事公法。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各项罚则和有关业务的规定,都有极强的国家权力的参与,公法化。2、商业银行为特别法。是规范特殊商事行为的特别法,优于公司法和民法。商业银行法未规定,适用公司法和民法。3、商业银

5、行法为国内法。4、商业银行法是强制法。法律内容多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商业银行的设立,1、设立条件:1.达到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2.有具备专业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其他设施,2、注册资本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的意义开展业务的财务基础存款人利益的保障安全经营的重要指标,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

6、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设立程序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商业银行章程草案;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商业银行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持有商业银行注册资本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计划;商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资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商业银行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后,还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业银行从核准之日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经银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1分支机构不能独立地对外为意思表示,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2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由总行统一拨付。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3无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前都冠以总行的名称以表显隶属性。4、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属于民诉法中

8、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主要为股份制。(二)组织机构(1)内部组织机构:商业银行法未作规定,按公司法的规定。(第17条)(2)外部组织机构:总分行制。,中国银行内部组织机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主要有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拆借等。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取得收益。包括贷款、投资、租赁业务、买卖外汇、票据贴现等。中间业务或称表外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商业银行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票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包括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信用证及担保、代理收付款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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